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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性

非法性的相关文献在1990年到2022年内共计10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3篇、专利文献437178篇;相关期刊91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西部法学评论、甘肃政法学院学报等; 非法性的相关文献由103位作者贡献,包括严林寿、何文强、宋立宵等。

非法性—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03 占比:0.02%

专利文献>

论文:437178 占比:99.98%

总计:437281篇

非法性—发文趋势图

非法性

-研究学者

  • 严林寿
  • 何文强
  • 宋立宵
  • 汪家华
  • 章博
  • 万旭
  • 于潇1
  • 任惠华
  • 伍艳
  • 何兵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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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静巧
    • 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为了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金融市场发展迅猛,各种金融机构及融资方式大大增加。但在金融市场和融资方式不断发展丰富的同时,以牟利为目的的不法行为亦相应出现,比如打着合法融资的幌子进行非法集资的事件频发,破坏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甚至对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不良影响。良好的融资对民营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民营企业的发展亦事关国家经济的发展,为了顺应当前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时代需要,需要对融资行为进行管制,但又不能过度管控限制金融市场的活力。故在谨慎入刑的同时,明确和完善非法集资类犯罪的认定标准,是非常有必要的。目前针对此类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司法实践最常适用的罪名,但其在认定标准模糊和扩大适用等方面问题仍然突出,因此,应当对其认定进行明确和限制,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和准确适用做进一步完善。
    • 摘要: 非法集资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具有非法性和利诱性的特征。典型非法集资活动“四部曲”画饼编织“高大上”的项目。以“新技术”“新革命”“新政策”“区块链”“虚拟货币”等为幌子,描绘一幅预期报酬丰厚的蓝图,把集资参与人的胃口“吊”起来,让其产生“不容错过”“机不可失”的错觉。
    • 廖兴佳
    • 摘要: 自2019年以来,社会上一些组织或个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打着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旗号,谎称可为客户代理“全额退保”或者“高成数退保”,以此收取客户高额手续费。这种现象,就是被保险行业称为“黑色产业链”的“代理退保”。“代理退保”既不合理又不合法,不但严重扰乱保险市场正常经营秩序,而且严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必须予以整治和打击,营造正常的保险市场环境。
    • 潘雪娇
    • 摘要: 美国通过泛化国家安全概念,以限制中国知识产权在美交易与发展。美国的限制举措主要为出台相关法案对中国知识产权在美交易进行严格审查。知识产权国际协定在规定安全例外条款时未对国家安全概念进行界定,随着发展,国家安全概念亦有了新发展。美国泛化国家安全概念的具体表现违反了Trips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原则、违反了无歧视原则和比例原则以及条约解释的原则与规则。面对美国此行为,中国应通过积极开展多边合作、进行与美谈判以及恢复WTO争端解决等方式降低美国对中国知识产权在美交易的限制。
    • 李淑娟; 徐婧怡
    • 摘要: 面对愈发复杂的金融环境,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与打击非法集资行为成为经济刑法的重要任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为规制非法集资的主要罪名,在适用过程中面临着是否有“口袋化”倾向的争议。为了避免“口袋化”倾向,减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扩张适用给民营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应结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制目的,针对“非法”适用中出现的问题,对“非法”进行界定并明确“非法”的认定标准。
    • 赵怀诚
    • 摘要: 许多双边投资条约都规定投资者须遵守东道国法律。这为东道国提供了一个可以针对投资条约索赔为自己“辩护”的途径:即在某些情况下,仲裁庭拒绝对投资者未能遵守东道国法律的索赔行使管辖权,从而使东道国得以免受裁决而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一些仲裁庭也提出应限制投资者必须遵守的东道国法律的范围或明确其内涵。另一些仲裁庭则接受了禁止反言的论点,即由于国家在投资之初所做的允诺,其不得在之后声称投资者未遵守东道国法律。针对国际投资仲裁庭在诸多案件上关于此一问题莫衷一是的态度,笔者总结了相关案例与文献,就如何理解“非法性”的判断标准及正确适用禁止反言原则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基于对以上关键性问题的分析,才能为重新平衡投资者与国家的关系提供更妥当的方式。
    • 张伟珂; 李福华
    • 摘要: 非法集资犯罪中非法性的判断遵循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标准,本质应当是违反金融交易秩序并危及公众资金安全。因此,任何金融机构在违反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吸收资金时,都可以被评价为该类犯罪中的“非法性”特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也不能例外。当然,能够成为犯罪主体与实际被追究单位责任是不同的。对于金融机构人员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时,是否可以认定单位不法,应当从单位意志的角度进行判断,构建单位决策与单位成员相结合的二元认定路径。
    • 张郁
    • 摘要: P2P网络借贷作为普惠金融的一种创新形式,在贡献于实体经济的同时,也表现出极大的涉刑风险,整个行业相当一部分网贷平台都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追诉,网络借贷存在的合法性也将遭到质疑.此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网络借贷中的扩张适用为主线,分析得出P2P网贷涉刑风险泛化的诱因主要体现在:一是非吸罪保护法益和P2P模型在价值追求上存有矛盾;二是P2P模型特点与非吸罪认定标准的高度契合;三是P2P网贷行政前置法上的"违法性"倾向.这些诱因必然导致投资人风险意识淡薄、金融创新的有益尝试被金融垄断主义阻断及网络借贷合法性存疑.进而提出二元化治理路径:在模型维度根本转变的基础上,将P2P网贷定位为证券产品,规避涉刑基础;在刑法维度转变的基础上,对非吸罪加以法益保护思维及相应的重新界定其入罪标准,以期减少P2P涉刑风险,促进我国网贷行业健康发展.
    • 宋立倩
    • 摘要: 随着国家打击和宣传非法集资犯罪力度不断提升,传统的非法集资得到有效遏制,但更具专业性、隐蔽性的新型非法集资犯罪逐渐涌现,其中以打着发行私募基金的旗号实行的“私募基金型非法集资犯罪”最为常见。但私募基金作为激发金融市场活力的产物具有“事后备案”的特性,这就导致我们办理私募基金型非法集资犯罪时在“非法性”的认定上存在困难,本文拟从行政犯入罪的角度寻找办理该类犯罪时认定“非法性”的基本思路。
    • 胖丁
    • 摘要: 印度孟买的达拉维地区被认为是贫困、脏乱和犯罪的代表。然而,达拉维地区每年的总收入高达10亿美元。这里被资本支配,这里被贫穷奴役,这里建有无数吸入血汗的工厂,这里有屡禁不止的非法性交易,这里是人间天堂,亦是阿鼻地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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