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市场经济地位
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相关文献在2003年到2021年内共计201篇,主要集中在贸易经济、法律、世界各国经济概况、经济史、经济地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99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16940篇;相关期刊133种,包括法制与社会、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商情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会员代表大会暨第八届“WTO法与中国论坛“等;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相关文献由200位作者贡献,包括宋敏、何元贵、余晓泓等。
非市场经济地位—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6940篇
占比:98.83%
总计:17141篇
非市场经济地位
-研究学者
- 宋敏
- 何元贵
- 余晓泓
- 傅东辉
- 刘琳
- 刘立权
- 刘超
- 周俐军
- 周贤仕
- 山卉
- 左祥宾
- 张传运
- 张建武
- 彭德雷
- 方丰霞
- 方鸣
- 曹颖杰
- 李岩
- 李建蓉
- 林中浩
- 殷萍
- 狄琳娜
- 王澜
- 罗蓉
- 臧立
- 艾华
- 苏红
- 范陈玉
- 许亚敏
- 费赫夫
- 赵欣
- 邓阳
- 郭万明
- 陆骏驰
- 马国滨
- PENG Delei
- 丁亚南
- 丁焱焱
- 于明明
- 付娟
- 任泉
- 何秀荣
- 余万林
- 侯松岭
- 俞燕宁
- 倪斐
- 兰天
- 冯典
- 冯宗宪
- 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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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亚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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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条d项"日落条款",替代国规则在2016年12月11日到期,但一些WTO成员拒不履行到期义务,通过市场扭曲或特殊市场情况认定等变相沿用替代方法,对中国出口企业造成了不利后果.对此,我国政府应进一步发展市场经济,促进出口模式转变,要善于利用双边条约,警惕其他成员在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后,又通过"特殊市场情况"认定变相适用替代方法;出口企业应认真应对反倾销调查,全面搜集不履行国际义务的国家的证据,参考WTO相关案例做好充分应对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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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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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WTO《反倾销协议》没有规定替代国方法.美、欧、澳等发达国家在国内反倾销实践中逐渐确立了替代国方法.从“非市场经济地位-替代国方法”到“市场扭曲-未被扭曲价格和基准”模式以及“特别市场情况-第三国成本”模式,替代国方法从未走远.替代国方法使得欧美等发达国家在缔造规则、打破规则过程中操纵倾销幅度、满足其保护国内产业、促进就业的政治诉求.随着中国入世议定书15条期满,我们应当预测成员方将以“特别市场情况”的名义继续使用替代国方法.我国应在国内法律层面完善“替代国方法”相关规定;多渠道重申替代国方法适用原则;今后的双边或区域谈判应直接要求成员方互为免除替代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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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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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反倾销替代国方法适用的逻辑前提是政府掌控生产要素价格并影响市场价格机制的形成,在这种情况下,采用替代国方法导致倾销行为、倾销幅度更容易被认定,也导致出口方企业难以预判市场结果.按照《反倾销协定》的规定,替代国方法的适用有严格的限定条件,只能对"中央计划经济"国家及入世有承诺授权国家采用,而"非市场经济地位"并不是替代国方法适用的充分必要条件.对于中国而言,《议定书》第15条到期后,欧美发达国家依然以"市场扭曲"为名对中国商品反倾销中滥用替代国方法,违背了WTO的非歧视性原则,在WTO法律体系中并无依据.因此中国应该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规则谈判及个案抗辩等策略来加以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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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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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5条到期后,美国依然拒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引发了该条款的适用之争.作为一个"超WTO义务",基于公平贸易原则,到期后效力应自然终止.美国按照其国内法标准拒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但如果某些行业符合其国内法标准,可以取得市场经济地位.在行业认定不具备市场经济地位,反倾销认定就按照替代国方法来计算中国商品的生产成本.面对美国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中国需要从国家、企业两个层面做好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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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语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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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于中墨双边贸易规模不断扩大,贸易结构日渐优化的前提下,《美墨加协定》中的原产地、数字贸易、知识产权、国有企业等规则的变化以及针对中国非市场经济的约束,无疑会对中墨经贸关系产生不利影响.《美墨加协定》生效后会抑制中国汽车、纺织品对墨出口,约束中墨自由协定谈判进程以及强化墨对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认定.基于此,中国应该采取合理措施规避原产地规则变化,加大对墨直接投资力度并构建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尽快启动中墨自贸协定谈判以及通过国有企业、竞争政策等改革来获取墨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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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小宁;
张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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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从反倾销税率计算的直接依据出发,利用1980-2015年美国反倾销调查的案例数据,实证分析了影响反倾销税率的各因素的作用.不仅关注了国别、“非市场经济地位”、替代国选择等因素,还从企业层级出发定量识别企业应诉行为的作用.研究发现: (1)入世前,中国企业没有遭遇国别上的差别待遇,“非市场经济地位”对反倾销税率没有显著影响;(2)入世后,中国企业的反倾销税率显著高于市场经济国家企业,“非市场经济地位”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并且选择经济发展水平更高的替代国将显著提高反倾销税率;(3)无论入世前后,中国企业不应诉或消极应诉均提高了其最终反倾销税率.(4)企业积极应诉不仅有利于自身争取更低的反倾销税率,而且具有正外部性作用,降低了其他企业的反倾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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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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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高中生,我们在学习之外,还应重视生活与社会事件的了解,遵循与时俱进的原则,更好的融入到社会中.针对于此,下文分析我在课余生活中了解的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提出几点自己的见解,以供同学们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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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NG Delei;
彭德雷
- 《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会员代表大会暨第八届“WTO法与中国论坛“》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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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非市场经济地位"是中国入世遗留的最后关键性问题.国内普遍认为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将于2016年自动到期,然而随着日期的临近,针对该问题的争论日趋激烈.一些欧美学者认为,"非市场经济地位"并非自动终止,如提出非市场经济待遇适用的"举证责任倒置论".对中国而言,有必要继续系统探究《加入协定书》第15条的合理解释;关注WTO争端解决机构针对该问题的司法解读以及最新的涉诉案例;预判可能面临的争议、并从国际、国内层面探讨可能的应对路径.同时,任何真正的改革都应是市场取向的改革,中国应继续坚持市场化发展和改革的决心,使得争论不攻自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