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
非国家工作人员的相关文献在1983年到2022年内共计23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共产党、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37篇、专利文献293402篇;相关期刊152种,包括法学、法制与社会、人民检察等;
非国家工作人员的相关文献由219位作者贡献,包括彭阳春、刘海渤、张兆松等。
非国家工作人员—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293402篇
占比:99.92%
总计:293639篇
非国家工作人员
-研究学者
- 彭阳春
- 刘海渤
- 张兆松
- 丁冉
- 于兴泉
- 崔成敏
- 朱道华
- 李龙
- 林志标
- 罗开卷
- 罗祥远
- 胡侠
- 苏志强
- 蒋莺
- 谢杰
- 郭洁
- 陈萍
- 雷选沛
- 鲜铁可
- 丁旬
- 万欣
- 万清
- 严运涛
- 于志
- 亦玲
- 任剑
- 任雪
- 但昭文
- 何备战
- 何玉兰
- 何秀娟
- 侯兆晓
- 元成峰
- 兆丰
- 关文宇
- 冯哲
- 冯承远
- 刘付伟
- 刘伟
- 刘博
- 刘娟娟
- 刘家勇
- 刘文浩
- 刘斌
- 刘晓春
- 刘海东
- 刘畅
- 刘砺兵
- 刘翔玲
- 刘荣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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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兴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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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大众印象中,国家工作人员被判处受贿罪的案件貌似很多:如某官员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某官员被法院因受贿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等,非国家工作人员被判受贿罪的案例则较为鲜见。这是因为媒体报道的多是国家机关以及国企人员受贿案的案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作为独立罪名,在刑法中出现得也远比受贿罪晚,与受贿罪也有一定区别。该罪名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民营经济迅速发展而设立的,在国营企业经营时代并不存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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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兆松;
赵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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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2年4月29日联合发布的新《立案追诉标准(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重大修改,即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罪的定罪数额采用了相同的标准。立案标准就是定罪标准,立案标准的下调是对“两高”《解释》所规定的过高定罪标准的纠偏,有利于体现立法精神,有助于实现平等保护原则和刑法结构的合理化。新《立案追诉标准(二)》只能适用于《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后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行为,对于2021年3月1日之前实施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不具有溯及力。对于根据1997年《刑法》构成犯罪,但“两高”《解释》已不认为是犯罪的案件,新《立案追诉标准(二)》实施后不能再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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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兴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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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破坏社会公平,影响职权的廉洁性和正当性,一直为各国法律所不允许。所不同的是,该类行为上升为刑事法律规制的尺度略有差异。早在1952年4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就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其行贿罪规定的对象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1979年颁布的刑法第185条第三款规定的行贿罪的行贿对象也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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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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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行贿罪与受贿罪是典型的对合犯,行为人之间意思合意,两种犯罪相互独立、互相依附。通常情况下,行贿人与受贿人都是财产权益的独立个体,对各自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权。父亲利用儿子职务便利后给予儿子钱款的行为,由于父与子均系成年人,分别组建家庭,各自有经济来源,对各自财产有独立处置权,在财产法律关系上都是独立个体,依法认定分别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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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邦成;
薛涵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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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多年来,人们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现象研究得比较深入全面,甚至多数人认为腐败仅仅存在于国家工作人员中,而严重地忽视了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现象及其治理.如果我们对这部分人的实业、生活、行为、追求、信仰等不做认真的研究,尤其是对其腐败问题的忽视,将对社会稳定造成极大影响.本文强调一点,绝大多数非国家工作人员是严以修身、严以律己、谋事实、创业实的.本文仅针对极少部分非国家工作人员腐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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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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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很多人知道步长制药的名字,源于2019年5月份的一则海外行贿案。今年5月,步长制药董事长赵涛被曝出靠行贿650万美元,成功将其女儿送入了斯坦福大学。自此至今,"行贿""丑闻"等负面字词始终围绕在步长制药的左右,随着舆论对步长制药每天约2000万元的"推广"费产生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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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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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三步骤"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第一步看职责,即是否从事公务,在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第二步看委派主体是否具有委派资格,在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只有受到具有委派资格的委派主体的委派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三步看有无法律的明确规定,对于既不在国有单位从事公务也并非受委派从事公务,而是临时性或者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从事了具有公务性质活动的人员,能否将其在从事公务期间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则需要看现行法律有无明确规定.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劳务派遣人员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派至不含国有资产的公司、企业从事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属于从事公务,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国家出资企业分支机构的党委、党政联席会具有委派资格,但国家出资企业的"总经理办公会""行长办公会"等不具有委派资格.非国有公司人员从事其所在公司承接国有单位动拆迁等具有一定公务性质的活动,因其受所在公司安排从事相关工作,既未受国有单位委派至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也未受聘于国有单位从事公务,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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