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刑罚化
非刑罚化的相关文献在1985年到2018年内共计9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0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556536篇;相关期刊71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首届法律适用国际高层论坛等;非刑罚化的相关文献由99位作者贡献,包括孙国祥、徐子茜、杜雪晶等。
非刑罚化—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556536篇
占比:99.98%
总计:556627篇
非刑罚化
-研究学者
- 孙国祥
- 徐子茜
- 杜雪晶
- 王吉春
- 余秀云
- 姜涛
- 宋行
- 巢霞
- 张孟豪
- 贾学胜
- Wang Hao
- 丁寿兴
- 万菁
- 严励
- 何婉如
- 何鹏
- 刁飞腾
- 刘亚娜
- 刘咏
- 刘天虹
- 刘守芬
- 刘彩灵
- 刘明祥
- 刘晖
- 刘涛
- 刘炽
- 刘玉奇
- 刘艳红
- 刘霞
- 包雯
- 叶亚杰
- 吴华清
- 周国强
- 周子龙
- 周立平
- 和建敏
- 喻福东
- 夏尊文
- 姚华
- 孔靖岳
- 孙亚珍
- 孟祥微
- 崔胜实
- 帅政
- 廖劲敏
- 张冬霞
- 张承平
- 张瑞莲
- 张竞模
- 张逢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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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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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权利平等可以具体化为特定人群的权利实际状况进行分析.考察未成年人进入刑事诉讼渠道后,尤其是“户籍二元化”视角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等“三非”处遇问题对于推进法治意义重大.实证得出,未成年人“三非”适用,无不凸显“户籍二元化”带来的“同龄不同罚”的不平等现象,集中体现为审前羁押率高、附条件不起诉率低、缓刑适用率低和社区矫正落实难等突出问题.探查其背后的原因,可以发现刑事法律的规定只是制度体系中的一个层面,其规定的背后涉及到社会政策层面的实质公平.刑事法的形式公平只能在制度规定层面实现,要在法律适用的具体层面实现公平的话,只能在更深更广范围上为实现法律平等提供现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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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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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过域内外实证数据的对比,我国短期自由刑存在以下问题:审前逮捕率高,拘役刑适用率低,无形中推高整体刑期,并使部分短期自由刑前移至判前阶段;3年以下有期徒刑约占所有刑罚的85%,但缓刑适用率低,犯罪人实际入监比例高;单处罚金等短期自由刑的替代性措施几乎未适用,可供选择的刑罚间欠缺协调.因此,推进我国短期自由刑的非刑罚化改革,可以尝试提高单处罚金刑的适用率,引进借鉴易科处分制度、附条件缓刑,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并建立前科消灭制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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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吉春;
徐子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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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政策轻缓化符合当今世界的发展趋势.在轻罪刑事政策指导下,应当对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依据不同的情形进行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和非监禁化的处理.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属于轻罪,对该罪的修改应该在轻罪刑事政策的指导下进行,对该罪的具体情形进行细化区分,通过增加罚金刑、缓刑和法院禁止令等手段,完善收买被拐卖妇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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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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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首先从刑法谦抑主义之基本内涵入手,简要分析了刑法的紧缩性、补充性和经济性的概念,再对由谦抑主义引申出的原则进行阐述,最终围绕刑法谦抑主义下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的实践意义进行了探讨,得出刑法谦抑主义的最终落脚点为合理划定法定犯罪圈的范围、在非刑罚化的刑罚思想指导下实行轻刑化的刑罚改革以及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化行刑的刑罚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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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吉春;
徐子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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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九)》对收买被拐卖妇女的行为做了全部入罪的规定.然而,依据轻罪刑事政策,应当认定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为轻罪,对该罪名的出入罪设定标准、刑罚设置、刑罚执行等方面应当在轻罪刑事政策指导下进行.其未来的修改方向应当包括在定罪方面制定相应的出罪标准;增加罚金刑、没收财产和法院禁止令等手段代替我国现有规定的自由刑;在司法实践中,根据不同的情况设定对罪犯是否进行监禁等,从而完善收买被拐卖妇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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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吉春;
徐子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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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轻罪刑事政策在国内国外的发展趋势不容忽视.在轻罪刑事政策指导下,应当对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依据不同的情形进行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和非监禁化的处理.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属于轻罪,对该罪的修改应该在轻罪刑事政策的指导下进行,对该罪的具体情形进行细化区分,通过增加罚金刑、缓刑和法院禁止令等手段,完善收买被拐卖妇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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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天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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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劳动教养制度被废除后,行政处罚、刑事惩罚并行的“二元分流说”得到了我国实务界的支持。但随着一系列司法解释、刑法修正案的颁布,轻微犯罪亦出现了犯罪圈扩大的问题,并随之衍生出了诸多弊端。面对这一现象,应当在分析司法现状及其困境的基础上,从机构设置、审判责任、执行方式三个方面对轻微犯罪的惩治机制予以创新,方能促进二元结构的合理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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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祥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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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腐败严重侵蚀政权合法性的根基,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党的“十八大”后,我国进入“法治反腐”的新时期,并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刑法修正案(九)》在加大对腐败犯罪惩处力度的同时,也注重对腐败犯罪的轻重层级划分.但目前我国刑法对轻微腐败犯罪的规制存在不足之处,“厉而不严”特征明显.在实体法层面,应进一步严密惩处轻微腐败的法网;同时在程序法和司法层面,对轻微腐败犯罪司法分流,设置“非刑罚化”的制度出口,实现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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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鸿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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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少年司法重在实现量刑衡平、刑罚个别化、轻刑化和非监禁化原则。当前少年司法亟待二元化破局,对人数较多的未成年人违法及轻微犯罪施以'教育为主',而对人数较少的未成年人较严重的刑事犯罪则施以'惩罚为主',以体现刑事政策整体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当前,或有必要跳出'画地为牢'的既有刑事政策范式禁锢,在一揽子顶层设计之余,亦可对收容教养、工读教育等非刑事化处分予以重点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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