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相关文献在1981年到2022年内共计586篇,主要集中在农业经济、法律、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563篇、会议论文23篇、专利文献18703篇;相关期刊377种,包括法制与社会、政法学刊、领导决策信息等;
相关会议19种,包括第五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第五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2014)、2014年中国土地科学论坛——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与农牧区土地流转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相关文献由648位作者贡献,包括高飞、杨青贵、王克强等。
集体土地所有权—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8703篇
占比:96.96%
总计:19289篇
集体土地所有权
-研究学者
- 高飞
- 杨青贵
- 王克强
- 胡传景
- 韩松
- 丁关良
- 任丹丽
- 刘红梅
- 张先贵
- 徐凤真
- 李世平
- 祝之舟
- 章彦英
- 聂佳
- 袁震
- 马俊驹
- 魏秀玲
- 付丽民
- 余丹
- 余海鹏
- 侯丽娟
- 俞树毅
- 关涛
- 刘云生
- 刘秀华
- 刘舵
- 刘连胜
- 刘顺道
- 包纪祥
- 卢贺
- 周晖
- 唐欣瑜
- 唐洁
- 姜爱林
- 孙娅范
- 孙宪忠
- 孙寒冰
- 孟俊红
- 张宇
- 张照栋
- 张钰菲
- 徐迪锋1
- 朱征夫
- 李超
- 杜亚娟
- 杨承志
- 杨春禧
- 林文怡
- 林海清
- 欧名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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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冰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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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由于我国房价不断上涨,我国城市和农村的住房保障体系不够完善以及小产权房低廉的价格等,小产权房交易现象与日俱增。同时,小产权房交易中的法律问题也日益突显,如集体土地所有权尚不明确、政府对小产权房的监督管理缺失、小产权房买受人面临法律风险等。因此,针对小产权房中的法律问题,应通过重构不合理的城乡二元土地制度,分类处理不同类型的小产权房问题,并通过加强政府监管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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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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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大背景下,集体土地所有权作为构成土地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成果更新对提升土地管理水平、支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等具有重要的意义。文章分析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成果更新实施的组织方式和技术方法,以期为同行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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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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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要科学阐释土地经营权的生成进路及其体系定位,一方面要参考各国物权法上的一般原理,另一方面则要立足我国集体土地体制改革的实践经验和现阶段“三农”发展的实际需要。从“承包制”改革到“三权分置”改革,我国集体土地体制改革是一条在集体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之间既逐步分离又相互协调的改革进路。从集体土地物权体系构建来看,土地经营权须根据物权法上的“设定”原理,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基础上通过“层层设定”或“层层解锁”而渐次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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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琬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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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依法维护农民用地权利,支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自然资源改革工作,自然资源部要求全面更新汇交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在汇交数据的检查过程中,人工检查存在质检错误多、质检效率低和结果不可靠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在分析所有权数据结构及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基础上,设计研发了所有权数据质检工具。该工具替代了部分质检工作中的人工操作步骤,有效提高了质检工作的效率,为顺利开展数据汇交工作提供了技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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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雅婷;
汪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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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背景下探讨"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有其独特的价值.由于承载社会保障功能以及法律规定上的模糊和对宅基地权能的限制,宅基地所有权虚置的问题由来已久.本文从法律政策规定和现实风险两个角度检视宅基地所有权落实的现实困境,以宅基地改革试点实践探索为观察对象,针对宅基地"三权分置"过程中立法上权利主体和权利边界不明晰、权能被过度限制,管理职能未能有效区分形成的现实风险等困境,提出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完善宅基地所有权权能实现方式等法治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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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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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一K项重要内容,就是在明确成员资格和清产核资的基础上设立具备特别法人资格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文以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为主线,多角度多层面厘清农民集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作为特别法人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本质内涵和独特要求,以此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立法提供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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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林波;
李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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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乡村产业振兴背景下,村委会对农地资源配置效率提升有重要作用.本文综合运用理论分析、文献研究和案例研究法,研究村委会在农地流转中的角色冲突、作用发挥与角色整合问题.研究表明:在农地流转中,村委会同时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代表机构、行政管理的代理机构和公共事务的治理机构等法律地位,身兼权利人、管理者和服务者等角色,角色边界模糊,角色定位机制不明,角色之间存在内在冲突,不利于发挥村委会提升农地资源配置效率的积极作用.为此,需要在农地流转中进行角色整合,弱化村委会的民事主体地位、中化村委会的管理主体地位、强化村委会的服务主体地位,以激励村委会提供优质的农地流转公共服务,发挥村委会在农地流转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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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东海;
侯惟原;
赵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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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地籍调查规程》《不动产地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等规程规范为指导,兼顾“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多年以来的具体实践,对不同类型下的设立要求予以明确宗地是土地权属界址线封闭的地块或空间。在不动产地籍调查工作中,宗地是开展调查的基本单元。根据《地籍调查规程》要求,在地籍子区内,划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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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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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研究目的:对法律效果差异显著的三条集体土地所有权研究路径进行比较分析,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理论路径,助益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完善.研究方法:规范研究、历史研究和比较法研究.研究结果:集体土地所有权已经具备所有权的核心要素,单独所有权路径契合其实践制度的发展;总有权路径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解释力有限、法律技术层面更加复杂,并且能够被单独所有权路径替代;做虚所有权路径欠缺正当性.研究结论:应当沿循单独所有权研究路径,巩固集体土地所有权基础理论,完善农民集体组织的法律制度,继续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主客体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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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围利;
陈修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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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既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石之一,也是当前农用地和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逻辑前提,应采取系统性措施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予以强化。研究发现:综合新制度经济学派研究成果,可发现产权的动态属性导致产权具有不稳定性,由此产生产权强化需求。我国集体土地制度中出现的“轻所有,重利用”、所有权认知偏差、权能残缺等现象反映出集体土地所有权产权弱化的趋势。结果表明:通过产权经济学和法学交叉研究所重构的产权强度评价体系具有方法论意义,可用于指导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较为周延地探明集体土地所有权有效实现的影响因子。在此基础上,本文从二十三个层面提出了具体的产权强化措施,以扭转集体土地所有权产权弱化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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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俊驹
- 《第五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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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这些年来,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绩效甚微,它已越来越不能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所以,中国农村土地财产权结构的变革须以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改革为起点.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项基本的财产权制度,它在国家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有的所有权形态和规则越来越不能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因此,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改革己刻不容缓。在认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价值目标基础上,强调增强其主体的独立性和自主能力,提高集体成员在其主体建构中的地位;主张在其所有权的二元权利体系中,既要维护其公有权的公共管理职能,又要扩展其私权的市场运行空间;阐明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农民土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属性,是其土地使用权流转并实现价值的法律依据,有利于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农民成员的土地财产权利,进而促进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研究,虽然多年来一直是我国法学界和经济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但并未得出有说服力而让人们普遍认可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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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浩林;
程难难
- 《全国测绘科技信息网中南分网第二十八次学术信息交流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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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国宗地统一编码编制工作是国土资源部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对土地管理基础工作的巩固和完善,是实现国土资源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支撑和保障,也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基础.而正确地划分地籍区、地籍子区是实施宗地统一编码的难点和关键点.地籍区、地籍子区的划分不仅直接与宗地的编码相关,而且是影响宗地编码稳定性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因此,根据地籍管理的相关内容,本文从地籍区划分的意义、原则、技术方法、主要内容、编码规则等方面进行阐述.在地籍区、地籍子区的划分过程中,首先应尽量保持原城镇地籍数据库中街道、街坊的完整性,尽量保持一个街道完整地位于新划定的一个地籍区内、一个地籍街坊完整地位于新划定的一个地籍子区内。其次应充分考虑该地区的现状和未来发展,充分利用已有资料、结合城乡发展、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等图件,综合考虑该地籍区的未来发展和城镇规划。再次应遵守稳定性优先原则,选取较为稳定的自然分界线,优先保证地籍区、地籍子区的稳定性。最后应尽量保证同一权利主体不因地籍区、地籍子区的划分人为分割宗地的现象,保证地籍子区完整地覆盖地籍区,保证无缝、不重、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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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瑞芳
- 《第五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2014)》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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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一直在土地集体所有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的制度框架内寻求创新.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弱化集体土地所有权,强化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改革至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改造进入了一定的困局中.集体经济制度下村民社会中已经根深蒂固存在着的成员权成为使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陷入困局的根本原因.只有让集体土地产权去身份化,切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身份关系,固化既存的集体经济组织内家庭承包经营权,在确权颁证后保持长久不变。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的权能边界。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才能从根本上破解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的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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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铁雄
-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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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深入,城中村现象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呈现.加快城中村改造是顺应新型城镇化建设、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必然要求.城中村改造的首要前提则是集体土地权利制度创新与土地权利合理配置:即如何在农民集体成员全部自愿转为市民的前提下,实现集体土地国有;在集体土地国有化前提下,赋予集体建设用地与农民宅基地以土地发展权,促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入市有效流转并全面处理好小产权房问题.实现地方政府由"保障换土地"的旧思路向"赋权换土地"的新思路创新转化,最终建立政府、村集体及村民、外来人口乃至开发商多方城中村改造参与主体的土地权益均衡分享机制,促进土地权利公平、合理、有效配置,实现城乡一体化并推动城中村改造向着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城镇化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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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铁雄
-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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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深入,城中村现象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呈现.加快城中村改造是顺应新型城镇化建设、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必然要求.城中村改造的首要前提则是集体土地权利制度创新与土地权利合理配置:即如何在农民集体成员全部自愿转为市民的前提下,实现集体土地国有;在集体土地国有化前提下,赋予集体建设用地与农民宅基地以土地发展权,促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入市有效流转并全面处理好小产权房问题.实现地方政府由"保障换土地"的旧思路向"赋权换土地"的新思路创新转化,最终建立政府、村集体及村民、外来人口乃至开发商多方城中村改造参与主体的土地权益均衡分享机制,促进土地权利公平、合理、有效配置,实现城乡一体化并推动城中村改造向着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城镇化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