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代理
隐名代理的相关文献在1995年到2022年内共计11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贸易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13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7116篇;相关期刊96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甘肃政法学院学报、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2012知识产权南湖论坛暨“知识产权:制度完善与产业发展”国际研讨会等;隐名代理的相关文献由126位作者贡献,包括叶进芬、唐英、杨文娜等。
隐名代理
-研究学者
- 叶进芬
- 唐英
- 杨文娜
- 胡豪
- 袁钰婷
- 郑平
- Shi Han
- 丁翠英
- 乔欣
- 任宗堂
- 何静雯
- 佟占军
- 倪万英
- 倪娜
- 冯娟
- 冷泠影1
- 刘丽红
- 刘嫣姝
- 刘宏华
- 刘志光
- 刘磊
- 刘耀东
- 刘镇方
- 刘骏
- 华锦彬
- 卓凡
- 吴晓明
- 吴溪
- 周扣山
- 周荃
- 唐凯
- 夏修海
- 孙玉凤
- 孙芳
- 安妮
- 尚杰
- 尹飞
- 常凤亮
- 庞飞
- 张丽
- 张书青
- 张平华
- 张德明
- 张楚
- 张涛
- 张舫
- 张驰
- 徐建刚
- 徐海燕
- 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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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昊;
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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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抵押权人与债权人分离情形下,尽管出现了抵押登记名实不符的现象,但考虑到这种分离并未损伤抵押登记的制度功能,以隐名代理制度进行解释并认可此种情形下的抵押权设定效力,在解释论上仍具有较强的现实可行性。根据民事代理与诉讼代理的区别以及诉讼担当理论的严格要求,原则上仅债权人可作为适格原告,只有在债券发行中抵押权人与债权人分离的情况下,才应例外地承认受托人可以作为适格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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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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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和行纪相比,隐名代理和本人身份未披露代理具有降低交易成本、适用范围更广的比较优势.我国《民法典》基于兼收并蓄的立法理念,既在合同编第25章规定了行纪合同,也在合同编第23章规定了“委托合同”,第925条和第926条分别规定了隐名代理和本人身份未披露代理.为增强这些条款的可诉性、可裁性和可执行性,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细化介入权和选择权行使纠纷的裁判规则.虽然隐名代理和本人身份未披露代理被置于合同编,但这两类代理制度和总则编第七章“代理”无缝对接,不能相互割裂.整体解释方法有助于确保商业实践中业已存在的隐名代理和本人身份未披露代理活动获得法律的确认、规范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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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元军;
常凤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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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张某与孙某合作进行民间借贷,张某将资金打入孙某账户,孙某再出借给他人.后涉及700多万资金无法收回,张某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孙某还款,但经过一审二审,均认定证据不足而驳回.张某出借的这700多万系借石某的,石某起诉张某要求还款,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因张某已经资不抵债,无力偿还,石某以行使"代位权"为由起诉次债务人孙某还款.经过一审二审,石某胜诉.但孙某不服,提请再审.再审认为:因生效判决书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故张某对孙某不存在债权,且张某以民间借贷为由经过一审、二审向孙某主张权利,不存在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情形,不符合代位权行使的构成要件,遂撤销一审和二审判决.我们认为再审裁定是错误的:生效判决以证据不足驳回并不完全否定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张某虽然对孙某通过诉讼主张过权利,但均被驳回,应构成实质上的怠于行使权利情形.石某以行使代位权为由起诉次债务人孙某的诉讼,符合代位权行使的法定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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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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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五种类型的抵押权代持:隐名代理式的代持、通谋虚伪式的代持、信托式的代持、机动车抵押权设立后的托管和以连带债权实现的代持。原则上应承认这些抵押权代持的效力,因为其既不损害担保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实质上也不对担保权的从属性构成例外。除了连带债权机制,还应认可上述代持机制和信托机制可对抗名义抵押权人或债权人的破产债权人和强制执行债权人,特别是契合比较法通行做法的信托机制,因其能够最优地保护真实抵押权人的利益,更应优先予以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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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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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同法》第402条引入英美法系隐名代理制度,以期完善我国外贸代理制度。但这一规范的设定与传统仲裁理论的当事人意思自治、仲裁条款书面形式等内容产生冲突,对仲裁制度的适用提出了挑战,亦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以隐名代理形式签订的仲裁条款对委托人效力的认定产生分歧。从代理制度的本质以及仲裁发展趋势出发,仲裁条款作为相对独立于合同的纠纷解决条款,其合意中包含了委托人申请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条款书面形式的扩张也为仲裁条款向委托人生效提供了合理性与合法性的解释。承认仲裁条款对委托人产生拘束力,符合"支持仲裁"的国际趋势与现实需要,也与《合同法》第402条的立法精神相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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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静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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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主体融资需求逐年扩大.然而借贷主体大多法律认识欠缺,借贷时出具的借条不规范,导致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真实的法律关系难以明确,审理难度越来越大.本文仅以笔者经办的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涉及到的原告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隐名代理,即借款实际出借人的认定及被告阮某、金某在债权凭证背面签名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展开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