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员制度
陪审员制度的相关文献在1987年到2021年内共计7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7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10494篇;相关期刊70种,包括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国际展望、犯罪研究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2011年理论研讨会等;陪审员制度的相关文献由82位作者贡献,包括吴芳、吴豫湘、潘云华等。
陪审员制度—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0494篇
占比:99.26%
总计:10572篇
陪审员制度
-研究学者
- 吴芳
- 吴豫湘
- 潘云华
- 谢金荣
- 谢金龙
- 丁涵冰
- 任广浩
- 兰学洪
- 刘兰秋
- 刘士国
- 刘峥
- 刘敬怀
- 刘知行
- 刘辉
- 刘鹏里
- 匡佐民
- 叶立周
- 吕琴
- 吴安心
- 吴邦国
- 周凌云
- 周欣
- 唐红
- 孙俊雅
- 孙军工
- 宇培杲
- 安志烁
- 宋景婵
- 宗和1
- 崔馨园
- 巩燕
- 张建
- 张春萍
- 张晓庆
- 张爱艳
- 张珣
- 张镇强
- 彭勃
- 时局图
- 曹三明
- 曾秀霞
- 李云勇
- 李少平
- 李嵘
- 李昌道
- 李晶
- 李蓉
- 杜开群
- 杨子云
- 杨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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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庆;
丁涵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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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网络迅速发展的今天,互联网确实解决了传统民意表达的某些难题,但网络民意的出现却加剧了民众对于司法活动的意见冲突.在分析对比江歌案和药家鑫案件之后,对网络民意的基本内涵以及它对司法活动的影响展开讨论,分析网络民意在中国和日本对于司法活动影响程度存在差异的原因,进而提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应对措施,以此发挥网络民意对司法的积极影响,实现网络民意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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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俊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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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吸收普通民众参与审判活动,并对审判过程进行监督和制衡的制度。但陪审制度的固有缺陷和政治职 能虚化、司法职能弱化,以及公民政治文化缺失现象削弱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力图通过修改陪审制度的选任资格和程序、培 训、任期和考核方式,增设公民的陪审选择权、进行角色分工、培养陪审文化等方式努力构建科学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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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知行;
刘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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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强调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大众化和平民化,但这一价值指向是相对于法律专业化而言的,因此立法不仅没有排斥专家陪审员参审,而且在选任程序中已经给出了专家进入人民陪审员队伍的正当通道.现行立法确立了三人陪审合议庭和七人陪审合议庭的区分,旨在更好发挥人民陪审员在事实认定上的优势,而专家陪审员在诉讼专门性问题的准确认定,又与这一制度变化具有内在的契合性.通过论述平民化和精英化的内涵以及专家陪审在司法实践中的制度可行性,旨在表明建立普通陪审与专家陪审并存制度架构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在此基础上,对专家陪审嵌入整体制度中的具体运行提出较为具体务实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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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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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审判员而言,司法公正是职责要求,司法宽容是悲悯情怀.司法公正是要确保对行为的裁判结论公正,而司法宽容则是指向行为人的宽容.裁判说理与陪审员制度都是确保司法裁判的技术性与伦理性动态平衡的必要条件.法律共同体内部的行业自治与立法对重要伦理义务的确认,均为保障司法公正的有力举措.以公开促公正是构建审判员职业伦理维续机制的首要原则,以民主促公开则是该维续机制的动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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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红;
匡佐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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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5月以来全国部分法院推行的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表明,在案件审理中审判长向陪审员进行必要的法律指引,对实现陪审员回归角色和化解我国当前"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问题是一个有益的路径探索.对此,《人民陪审员法》也予以了立法回应,在第20条明确规定了审判长对陪审员的指示义务,寄希望通过审判长的指示促使陪审员实质参审,从而有效破解陪审功能虚化之痼疾.然而与域外的法官指示制度相比较,我国当前的审判长指示制度存在适用空间狭窄、指示内容简单、指示方式抽象、指示权力缺乏有效制衡、权利损害缺乏救济及合议僵局无法合理破解等问题,限制了审判长指示制度作用的发挥.为消弭当前审判长指示制度运行中的重重困境,在当前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变革的大背景下,有必要在指示能度提升、指示限度突围和合议僵局突破等三个方面对我国现行的审判长指示制度加以系统建构,以期保障该制度价值功能在法律的框架内得到最大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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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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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人民陪审员制度建立到《人民陪审员法》颁布实施,彰显了司法的''民主性''。就该法实施中面临的困难以及如何完善配套制度等问题,本刊采访了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院长覃红卫。人民法治:《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一年了,它具有哪些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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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馨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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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陪审制度是指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时,选拔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普通公众参与审判的制度.我国的陪审员制度在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略到完善,形成了一部关于具有中国特色的陪审员制度的专门法律.而这部法律的最大亮点,就是在第二十二条1中规定了由四名人民陪审员与三名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时,对人民陪审员的参审做出了专门规范,区分了人民陪审员参审时对于事实认定问题与法律适用问题表决的范围.合理界定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范围有助于在案件来源与类型上进行早期把控,发挥人民陪审制度的实时性作用,达到实时性参审,从而确保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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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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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陪审员制度是当代中国司法合法性的基石之一,但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陪而不审"、"助而不审"等许多问题.目前的改革方案并没有能真正地洞见到陪审制度运行困境出现的真正原因.陪审制度与法官管理制度不兼容、没有获得陪审员的认同,都是陪审制度出现困境的原因,"驻庭陪审员"获得认可则是该制度与社会相兼容产生的结果.陪审制度改革应解决的是该制度与其他要素间的兼容问题,"选对的人"而非"何种方式选人"才应该是制度改革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