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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制

陪审制的相关文献在1988年到2022年内共计24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45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92985篇;相关期刊181种,包括广东行政学院学报、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第十一届刑事法前沿论坛暨死刑改革路径与方案研讨会等;陪审制的相关文献由274位作者贡献,包括施鹏鹏、张培田、熊琰琰等。

陪审制—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45 占比:0.26%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92985 占比:99.74%

总计:93231篇

陪审制—发文趋势图

陪审制

-研究学者

  • 施鹏鹏
  • 张培田
  • 熊琰琰
  • 董剑
  • 赵信会
  • 陈发桂
  • 万立
  • 刘梦蕾
  • 古其铮
  • 吴英姿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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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童非
    • 摘要: 合议程序是陪审案件审判程序的重心之一,然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问题的规定相当缺乏。陪审程序和规则的构建是我国陪审实质化的重要保障,陪审程序的定位应当是“繁者更繁”的程序,而不是将其作为节省司法资源、解决法院人手不足的措施。在合议程序中,在评议过程中应当调整发言顺序,在法官进行必要指示后由人民陪审员优先发表评议意见。合议庭对案件结果的表决应当具有终局性,在七人合议制中应当实行匿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审判委员会不应轻易变更人民陪审员对事实的认定结果,人民陪审员的异议应当具有影响案件处理程序和结果的实质效力。
    • 万立
    • 摘要: 1215年《大宪章》是英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是西方宪政发展的开端。然而,更多基于文本的研究表明,《大宪章》存有被神话的嫌疑。其中最著名的限制王权的第39条“同侪审判”正是最佳例证之一。基于文义和体系解释,该条judicium parium(by the judgment of one''s peers)宜译作“同侪审判”。但英格兰随后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表明,该处的“同侪”多数情形指向的是“贵族”。这实际上反映出,《大宪章》第39条原初乃贵族为对抗英王恣意滥权、维护自身利益而制定的。“同侪审判”逐渐发展为一项特权,其性质、运作与同时期陪审制殊为不同,并在随后数个世纪中固定为以下模式:上议院集会时,贵族在上议院接受审判;闭会时,由总管大臣法庭按照近似现代陪审制度的方式审理,审理人员均为贵族。起初“同侪审判”的案件范围仅包括叛逆罪及其他重罪,民事案件仍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总之,parium(peers)的应然文义是“同侪”,但实然指向多为“贵族”。同侪审判起初并无固定的实施方式,经由不断发展,逐渐产生与近现代陪审团相似之处,但仍有本质区别。
    • 万立
    • 摘要: 1215年《大宪章》是英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是西方宪政发展的开端.然而,更多基于文本的研究表明,《大宪章》存有被神话的嫌疑.其中最著名的限制王权的第39条"同侪审判"正是最佳例证之一.基于文义和体系解释,该条judicium parium(by the judgment of one's peers)宜译作"同侪审判".但英格兰随后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表明,该处的"同侪"多数情形指向的是"贵族".这实际上反映出,《大宪章》第39条原初乃贵族为对抗英王恣意滥权、维护自身利益而制定的."同侪审判"逐渐发展为一项特权,其性质、运作与同时期陪审制殊为不同,并在随后数个世纪中固定为以下模式:上议院集会时,贵族在上议院接受审判;闭会时,由总管大臣法庭按照近似现代陪审制度的方式审理,审理人员均为贵族.起初"同侪审判"的案件范围仅包括叛逆罪及其他重罪,民事案件仍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总之,parium(peers)的应然文义是"同侪",但实然指向多为"贵族".同侪审判起初并无固定的实施方式,经由不断发展,逐渐产生与近现代陪审团相似之处,但仍有本质区别.
    • 洪泉寿
    • 摘要: 域外国家参审制、陪审团制及观审制的有效运行有赖于四项基本构成要素,其中陪审员个体化是界定法律审与事实审的逻辑前提,陪审员认定事实的影响力是界定法律审与事实审的基础要件,明确法官引导职责是实现法律审与事实审相互分离的基本要素,陪审员合议和决议规则是推进法律审与事实审相互分离的关键因子.由于我国推进法律审与事实审相互分离是对陪审权的根本性变革,且在实践中法律审与事实审相分离存在诸多障碍,故要建构法律审与事实审相互分离的制度,就必须明确主审法官或审判长的释明和指引职能,合理设计案件合议及决议规则,建立健全意见冲突保障机制,完善相应的配套程序等.
    • 黄河
    • 摘要: 受启蒙运动与法国大革命的影响,18世纪的德意志邦国中,主张自由主义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为摆脱传统纠问制诉讼模式的影响,德国从法国法中移植和继受了陪审制.但学界对于法国模式的陪审制存在很多质疑,尤其是陪审员的选任以及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等.1877年颁布的德意志帝国《刑事诉讼法典》以及《法院组织法》同时规定了陪审与参审两种公民参与刑事司法的模式.魏玛时期,法国模式的陪审制实质上被废除,这意味着德国逐渐告别陪审制,而走向参审制.在整个过程中,重要学者和政治家对待陪审制的态度,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这一嬗变过程.陪审制在德国刑事司法中的制度变迁史对于我们当下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司法实践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 高童非
    • 摘要: 由司法行为带来的责任包括法律责任、政治责任、道德责任等,这些责任在不同主体之间流动.司法规律和司法体制塑造了将责任汇集于法院最终由法官个人承担的责任分配体系.成为归责中心的法院和法官往往将自身压力往他处转移,形成以法院和法官为中心向四周其他主体扩散的卸责机制.卸责的手段主要有诉诸权威、规则依赖、对外转移和集体承担等.从机构层面看,法院通常将责任转移给检察机关和上下级法院;在个人层面上,法官则将责任转移给合议庭其他法官、陪审员、审判委员会以及被告人本人等.司法责任制改革在落实如何追责的前提下应当探索构建合理的卸责机制.相比于遇到瓶颈的"实体控制模式",发挥程序功能对责任进行转移分担的"程序控制模式"效果更加显著且更易被法官所感知.
    • 卞建林; 孙卫华
    • 摘要: 我国人民陪审员法的功能定位是在司法领域贯彻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和实现司法民主,公民有序、有效地参与司法是司法民主的应有之义,也是实现司法民主的必由之路,陪审制的制度设计应体现"平民化".人民陪审员制度属于参审制,陪审员和法官在审判权上无分工,都具有事实认定权和法律适用权.由于陪审员缺少法律知识和专业训练,难以实现有效参审,不能消除"陪而不审"的痼疾.为发挥陪审员参审实质作用,在制度设计和运行中着力提升陪审员法律素质,在选任上"精英化",都使得陪审员"法官化",偏离了司法民主的方向.人民陪审员法体现了陪审员"平民化"的倾向,有利于实现司法民主,但也存在适用范围过大、事实和法律区分不明等问题,应建立和完善配套制度,逐步实现人民陪审员只参与事实认定问题.
    • 施鹏鹏; 徐嘉敏
    • 摘要: 职权主义国家引入陪审团制度,这似乎是大势所趋.但瑞士反其道而行之.2011年,在瑞士统一的《联邦刑事诉讼法典》颁布后,除提挈诺州外,陪审制在瑞士国境内全面废除,平民参与理念彻底退出瑞士的刑事诉讼.瑞士多数州废除陪审制的核心原因既包括担心由平民组成的陪审团无法有效发现案件真相,又因为《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确立了与陪审制运作机理完全相悖的庭审原则.此外,瑞士高效的刑事案件处理机制也对陪审制的适用形成了强烈的竞争.而提挈诺州则构成“例外中的例外”:在保留平民参与司法的同时,构建了与其他主流国家差异颇多的参审制.瑞士的陪审制改革对中国当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具有相当的比较法意义:一方面,陪审制改革存在多种选项,因其取决于各国的国情;另一方面,世界各国的陪审制形态呈现多样化,需要中国学术界作更精细化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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