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人身自由
限制人身自由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30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社会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08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58078篇;相关期刊176种,包括法学、法治与社会、人民检察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2010行政法年会等;限制人身自由的相关文献由287位作者贡献,包括杜国明、吉玉泉、杨宇冠等。
限制人身自由—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58078篇
占比:99.47%
总计:58387篇
限制人身自由
-研究学者
- 杜国明
- 吉玉泉
- 杨宇冠
- 乔新生
- 刘建宇
- 崔亚明
- 滕修福
- 潘庆华
- 王友莉
- 章昌志
- 钟继军
- 陈敏
- 陈越峰
- 雨虹
- 霍晓琴
- 顾瑞玲
- 高一飞
- 丁四川
- 严励
- 丽星
- 于之
- 于逸生
- 于金葵
- 京文
- 京民
- 任信谦
- 任大钦
- 任林举
- 何力
- 何国宴
- 何石
- 何达爱
- 余兴辉
- 余洁
- 佚名1
- 侯兆晓1
- 俞越
- 元年
- 刘学让
- 刘建军
- 刘敏
- 刘洪真
- 刘燕华
- 刘玉香
- 刘腾飞
- 化雨
- 华桑文
- 占祥棋
- 卫媛峰
- 史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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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英;
刘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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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国际上的法律文献中,羁押表示一种强制性措施,区别于拘留与监禁。在汉语中,羁押是拘留与逮捕的意思。它并非作为一种强制性措施独立存在,而是作为拘留和逮捕后的一种当然状态。未决羁押是指在犯罪嫌疑人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前,对其暂时剥夺人身自由的状态。笔者认为,在我国,羁押作为一种持续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措施,不论是审判阶段的羁押还是审判之前的羁押,以及正式羁押作出前与正式羁押作出后,都没有实质性区别。因此,判决生效前的一切暂时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都可称之为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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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文昊;
王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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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假冒知名企业招聘,诱骗全国各地的大学生加人传销组织,然后用暴力手段限制人身自由,胁迫被害人购买虚构的化妆品,不断向亲友骗钱……3年多时间,西安一传销组织通过此种方式不断发展“下线”,获取非法利益,并逐渐衍化升级为盘踞一方、为非作恶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涉案金额达7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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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利君(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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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分别是什么意思?这三种拘留有什么区别?哪种拘留会留下案底呢?刑事拘留:指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现行犯罪分子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为了防止他们逃跑、自杀、毁灭证据或者行凶报复,而又由于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的情况下,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这种措施不具有任何处罚的性质,但拘留期间可折抵相应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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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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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刑法修正案(八)》对强迫劳动罪进行修改后,该罪的适用范围得以适度扩张,但实践中对该罪的理解和适用仍然存在偏颇之处。强迫劳动罪的保护法益是公民的意思决定自由、身体活动自由和身体健康。本罪包括直接强迫他人劳动和协助强迫他人劳动两种类型。本罪的实行行为包括"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和"强迫他人劳动"。在行为人强迫他人劳动时,是本罪的着手。在行为人实施暴力等行为,迫使被害人开始从事其不愿意从事的劳动的场合,成立本罪的既遂。刑法对协助强迫他人劳动采取"帮助犯的量刑正犯化"处理,以提高这种帮助行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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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自彬;
滕修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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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人大会议期间)或本级人大常委会(人大闭会期间)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因此,"一府一委两院"有关国家机关依法限制涉嫌违法犯罪的县级以上身兼多级人大代表身份的人身自由,应当分别得到相关多级人大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的许可,否则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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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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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混凝土企业管理的实践中,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不易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不能正常工作期间,容易发生劳动争议。常见的比如劳动者不辞而别或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后又没判处刑罚,这些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劳动关系?笔者在此向混凝土企业介绍劳动合同中止的概念,合法合理的减轻用人单位负担,防控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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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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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父母离婚时,9岁的我被法院判决随母亲共同生活,父亲每周末可以将我接走探望。可父亲在接我共同生活期间,不时因为醉酒对我进行殴打。尤其是从3个月以前起,次数越来越多,下手越来越重。请问:我该如何寻求法律保护?(读者:小琳)小琳读者:一方面,你可以多方求助。因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第十三条已分别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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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恩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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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铁钳拔牙、针刺大腿、烟头烫嘴、热水浇头、喂食猫粮……近年来,类似父母家暴虐童事件时有发生。孩子不听话太调皮,而且经常惹祸,当然需要教育和惩罚,但是野蛮惩罚构成对孩子的身心摧残,涉嫌家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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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6月5日,吉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8月1日起开始施行。《条例》共五章三十四条,分别从家庭暴力的预防、家庭暴力的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协助执行等方面作出规定。《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诽谤、宣扬隐私、威胁、骚扰、冷淡、漠视等方式,或者利用其他手段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