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主义
交付主义的相关文献在1999年到2020年内共计6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6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920篇;相关期刊55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大连海事大学首届硕博论坛暨研究生科技创新论坛等;交付主义的相关文献由68位作者贡献,包括余延满、王孔林、王茂祺等。
交付主义
-研究学者
- 余延满
- 王孔林
- 王茂祺
- 董巍
- 郭秀峰
- 钱宇
- 陈刚
- 魏婷
- 于韫珩
- 于鸿雁
- 付艳平
- 刘廷华
- 刘跃华
- 刘钊
- 刘阳
- 吴美珍
- 周伯煌
- 周琼
- 宋亚坤
- 宋巍
- 崔华洁
- 崔建远
- 张昌维
- 张明阳
- 张晓红
- 张永征
- 张海鹏
- 徐战英
- 徐春庆1
- 景小力
- 曲桂玲
- 李康
- 李康1
- 杜娟
- 杨丽丽
- 杨永清
- 杨清然
- 杨逸南
- 柳昕
- 段亚伟
- 汤婧妍
- 洪迪昀
- 牟隆
- 王剑
- 王宇飞
- 王立争
- 王金根
- 王雁凌
- 臧颖
- 董冠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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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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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合同中的风险转移问题主要有两种代表观点,“所有权主义”和“交付主义”。无论是所有权与风险同步转移原则还是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最终均要求由一方当事人来承担全部损失,而所有权与占有权相分离时,双方当事人都无过错的情况下,二者的权益并非受到同等保护。风险公平分担的原则能更好平衡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能防范单纯采用所有权与风险同步转移原则所带来的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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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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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规则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之间的利益分配,合理的风险负担规则对于维护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来说具有重大意义.就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而言,相较于其他立法模式,交付主义具备更大的优势.我国《合同法》第142条便对交付主义做出了充分肯认,同时亦提出了约定优先原则.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发展,网络购物作为一种新型交易形式对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造成了新的冲击,对其进行进一步规范与明确实属必要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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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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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国际商事通则》等国际公约或示范法均以动产买卖为规制原型,美、德、法、日等发达国家和我国买卖合同立法亦同,对不动产交易风险转移的特殊性关注不够.实践中,不动产买卖风险转移问题争议极大,主流观点认为《合同法》第142条确立了交付主义规则,且未区分动产与不动产,但理论界不乏质疑者.论文考察主要国家(地区)、国际公约风险转移规则及其演变进程,认为风险转移规则大致经历所有者主义到动产适用交付主义,不动产适用所有者主义再到交付主义的演变进程,但目前大多数国家仍处于第二阶段,我国一概适用交付主义有立法超前之嫌,且易引发个案争议.而不动产交易适用所有者主义,与当事人取得所有权的交易目的相符,能够公平合理地分配风险,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和个案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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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秀峰;
鲁润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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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国外立法例、国际公约及学术研究多围绕动产买卖展开,对不动产交易关注不够。传统观点认为,《合同法》第142条不加区分地规定了买卖合同风险转移规则采交付主义,在司法实践中争议极大。交付主义适用于动产买卖合同与实践相符,且能有效预防风险,但适用于不动产买卖则可能使当事人合同目的落空,且违背"风险与收益相一致"的基本法理,也与我国经济补偿制度、保险制度存在冲突。不动产买卖属于特殊买卖,可适用独立于动产买卖的风险转移规则。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风险转移采交付主义的情况下,不动产民事买卖合同采所有者主义较具可行性。不动产买卖区分民商事属性与我国市场经济发育程度相符,契合我国当前法律体系,在实现个案程序公正与实体正义方面较交付主义更具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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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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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市场经济社会,交易活动充满了风险。笔者在本文将讨论和研究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对买卖合同风险的性质正确的理解,是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必须明确的原因。但是我国法律规范在规定买卖合同风险发生的起因有不足之处。在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相关理论中,我国法律规范选取运用交付主义,但是我国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相关法律规定有需完善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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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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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市场经济社会,交易活动充满了风险.笔者在本文将讨论和研究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对买卖合同风险的性质正确的理解,是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必须明确的原因.但是我国法律规范在规定买卖合同风险发生的起因有不足之处.在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相关理论中,我国法律规范选取运用交付主义,但是我国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相关法律规定有需完善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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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清然
- 《大连海事大学首届硕博论坛暨研究生科技创新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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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交付"用词的混乱,导致我国风险转移界限不明,不动产的风险负担模式向来有"所有权主义"和"交付主义"之争,通说采交付主义.笔者还原理论于实践,以期揭示《合同法》第142条的内涵,并为《民法典》的制定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rn 如梁慧星先生所言:“但就各个法条观之,其规定或不完整,或彼此矛盾,而存在所谓‘不完全性’或‘体系违反’的情况,而通过体系解释方法,均不难消除矛盾,使之完整顺畅而无冲突,以维护法律体系之统一性。”故《合同法》中的“交付”应做法律意义上的解释。风险转移的“所有权主义”和“交付主义”并非任何情况都截然对立,而是一个转化的过程,不可局限于字面,应置于特定法律环境中考量。我国《合同法》实质上采“所有权主义”。笔者认为,所有权主义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为《民法典》的制定,建议有二:其一,《民法典》中明确交付的概念,即“法律意义上的交付”,使之不论在物权部分还是债权部分,统一无歧义。而针对“事实意义上的交付”不妨直接规定为“现实占有转移”;其二,解释明确我国采取“所有权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