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诈骗罪
金融诈骗罪的相关文献在1995年到2021年内共计19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82篇、会议论文10篇、专利文献10675篇;相关期刊138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5种,包括2008年中国刑法学年会、全球化背景下的金融犯罪问题国际研讨会、2007年度中国刑法学年会等;金融诈骗罪的相关文献由210位作者贡献,包括王占洲、单晓华、古加锦等。
金融诈骗罪—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0675篇
占比:98.23%
总计:10867篇
金融诈骗罪
-研究学者
- 王占洲
- 单晓华
- 古加锦
- 李永升
- 王成志
- 胡东平
- 詹明
- 邵明
- 高琦
- 魏莎莎
- 万勤
- 俞和明
- 冯文杰
- 冯雨
- 刘宪权
- 单雨彤
- 吴允锋
- 杜江
- 杨军
- 王潜
- 袁雪
- 赵晓彤
- 邓中文
- 陶奕安
- 高憬宏
- 鲜铁可
- 龚灿灿
- 丁彦良
- 丁莉
- 东方
- 于改之
- 于静
- 亦夫
- 付立庆
- 倪泽仁
- 凌华薇
- 刘可福
- 刘国敏
- 刘庆祥
- 刘硕
- 刘羡庭
- 刘远
- 单民
- 卢绳祖
- 叶雨
- 向在强
- 吴学斌
- 吴忆萍
- 周建军
- 周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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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超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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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金融诈骗罪涉案范围广,属于是涉众型经济犯罪内容,涉案资金数额较大,在追赃过程中存在很大困难,社会危害性极强.现阶段,随着民众收入的不断提升,金融诈骗罪出现概率大大增加,部分民众具备投资理财意识,但对于诈骗防范没有做好充足准备,让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本文对金融诈骗罪的成因进行总结,并根据打击金融诈骗犯罪的具体困境,论述了金融诈骗罪的治理对策,希望能够为相关人士提供借鉴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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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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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说将金融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之间的关系界定为法条竞合.法条竞合论以金融诈骗罪将财产权作为保护法益为前提,但财产权在金融诈骗罪中的理想定位应为附随法益,法条竞合论不应被坚持.两罪想象竞合论以普通诈骗罪来评价金融诈骗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实际上是将本该予以降格保护的财产权进行了强化保护,导致其在两罪关系的判断上也存有疑问.互斥论是两罪关系的应然逻辑.互斥论相比于法条竞合论具有更强的理论优势,也不存在想象竞合论认为的处罚漏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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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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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合同诈骗罪的定义及案件量数据分析合同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各种欺骗的手段,以此来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一定性比较全面地将合同诈骗罪的各项属性描述出来,并且对合同诈骗罪区别于其他如诈骗罪、金融诈骗罪等犯罪的特质突出进行了描述,即必须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利用合同这一本质特点是认定任何行为方式的合同诈骗罪的共通点,从合同要约的发出一直到双方达成合意并确实履行合同的全部过程中,发生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均可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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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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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行刑法将金融诈骗罪单独设节作为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从而与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形成独立、并列的关系.这种被视为突破刑法立法体例传统的做法引起理论上的争议.肯定金融诈骗罪单独设节的观点从社会危害性、罪刑法定原则、金融诈骗罪罪群以及便利实务适用等四个方面论证了这种做法的合理性,否定说的学者认为金融诈骗罪单独设节具有与立法体例不合、立法思路不一、无单独设节之必要以及与境外刑法立法趋势相悖等缺陷从而不应单独设节.本文从金融诈骗罪主要客体、金融犯罪逻辑体系以及刑事立法传统等方面论证了金融诈骗罪单独设节不具有合理性且一一回应了肯定说所提出的观点.本文认为,金融诈骗罪的主要客体是金融交易秩序,其是金融管理秩序的下位概念,金融诈骗罪应当划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分节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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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雨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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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金融犯罪分布规定在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与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金融诈骗罪独立设节的归类标准颠覆了我国传统刑法理论的分类标准,混合了客体分类和行为分类.这种突破显然存在许多问题,一方面与现行刑法立法的分类标准相矛盾,造成理论上划分标准的混乱;另一方面在实践中缺乏必要性与合理性.从立法完善与司法适用角度分析,完全可以将"金融诈骗罪"一节归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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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雨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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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金融犯罪分布规定在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与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金融诈骗罪独立设节的归类标准颠覆了我国传统刑法理论的分类标准,混合了客体分类和行为分类。这种突破显然存在许多问题,一方面与现行刑法立法的分类标准相矛盾,造成理论上划分标准的混乱;另一方面在实践中缺乏必要性与合理性。从立法完善与司法适用角度分析,完全可以将“金融诈骗罪”一节归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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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立庆
- 《全球化背景下的金融犯罪问题国际研讨会》
| 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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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结合学界关于金融诈骗罪是否全部要求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之争论,本文对于肯定说的立场予以支持,并且对于折衷的立场提出了商榷.进而,文章认为金融诈骗罪属于将结果作为目的的犯罪,其目的不属于主观的超过要素也不需要额外的证明;只要证明了客观行为与主观故意的存在,就可以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推定可以反驳).此外,多数的金融诈骗罪属于非法定的目的犯,而非法定目的犯的概念也有予以承认的必要.但是,必须正视主观要素证明难的问题,坚持以法定目的犯为原则、以非法定目的犯为例外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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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江
- 《全球化背景下的金融犯罪问题国际研讨会》
| 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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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我国对金融诈骗罪的研究日趋广泛而且逐渐深入.本文基于刑法原理,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分析我国金融诈骗罪在立法上所存在的五个问题.与此同时,选择性地介绍英国刑法中类似我国金融诈骗罪的相关犯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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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中华
- 《全球化背景下的金融犯罪问题国际研讨会》
| 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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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没有明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金融诈骗犯罪,控方只须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法定的客观行为,就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对于集资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的,控方必须承担全面的举证责任.金融诈骗行为数额没有达到金融诈骗罪定罪数额标准但达到普通诈骗罪定罪数额标准的,应当以普通诈骗罪定罪处罚.连续诈骗行为触犯不同的诈骗犯罪时,原则上应实行数罪并罚.对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与他人内外勾结、通过诈骗方法侵吞本单位或客户资金的行为,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基本标准,分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和金融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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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升;
冯文杰
- 《中国行为法学会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2015年会暨经济新常态·金融法治建设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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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金融诈骗罪是指行为人在金融领域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财产等非法方法,以非法占有财产为目的,骗取了数额较大的财产,从而严重侵犯金融机构吸收储户存款权利、金融信用稳定权利的行为.金融诈骗罪的主观要素必定包含非法占有意图,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欺诈行为往往不会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相关司法解释亦肯定了非法占有意图的主观要素.单位故意实施的金融诈骗行为只要符合应受刑罚惩罚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标准,皆应当以明文规定的相应罪名予以刑事惩罚.刑法学必须正视金融业的金融创新发展规律,正视国家营造的鼓励、引导、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政策走向,正确区分合法民间融资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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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诗忠
- 《全球化背景下的金融犯罪问题国际研讨会》
| 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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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学界存在分歧.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不同见解:刑法规定推定说,司法解释推定说,主客观一致说.上述见解或多或少地存在着这样那样的不足.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占有的目的进行科学推定应紧紧把握以下两个方面:保证基础事实与推断结论之间具有高度的盖然性联系;允许被告人提出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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