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制度
金融监管制度的相关文献在1993年到2021年内共计198篇,主要集中在财政、金融、法律、世界各国经济概况、经济史、经济地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96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25731篇;相关期刊151种,包括东方法学、河北金融、海南金融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暨第十七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2008年中国金融论坛等;金融监管制度的相关文献由229位作者贡献,包括刘亚夫、乔新生、李辉等。
金融监管制度—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25731篇
占比:99.24%
总计:25929篇
金融监管制度
-研究学者
- 刘亚夫
- 乔新生
- 李辉
- 汤凌霄
- 王煜宇
- 罗怡
- 谢蕴庄
- 邹琦
- DuncanClark
- 丁后琼
- 丁建臣
- 万喜乔
- 于冰
- 代玉红
- 任瑞新
- 何平
- 何建敏
- 何晓东
- 何松龄
- 余丰慧
- 侯秀云
- 倪浩嫣
- 全秉中
- 农业银行南京分行课题组
- 冷树森
- 刘亚娴
- 刘俊
- 刘建军
- 刘志友
- 刘明志
- 刘晓星
- 刘波
- 刘璐
- 华伟
- 卢剑峰
- 卢家宝
- 卢青
- 史小坤
- 叶耀明
- 叶雪芳
- 吴健毓
- 吴凌翔
- 吴思库
- 吴立波
- 吴竞择
- 周南
- 唐兴才
- 唐旭
- 唐煌
- 喻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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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谷;
张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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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精准有效处置重点领域风险,深化金融改革开放,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重大风险攻坚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完善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赋予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职责,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明确将重庆定位为“西部金融中心”,重庆金融发展将迎来新的更大机遇和挑战。为提供高质量的法治保障,有必要开展地方金融监管立法,进一步补强地方金融监管制度,规范地方金融秩序,防范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优化金融业发展的营商环境,促进金融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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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康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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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资本市场作为经济发展的基石,皆受各国政府严密管控,然而,伴随科技的日新月异,资本市场的发展亦与时俱进.资本市场全球化、新形态的交易平台及多样性的金融商品使各国证券交易所之间,或是与另类交易平台的竞争关系渐趋明显,促使各国交易所转变形态及政府重新检视证券市场的监管制度.基于此,文章主要从证券市场角度出发研究国际金融市场与金融监管制度,并以美国金融监管制度为例,为后续相关研究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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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赞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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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资本市场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新的发展环境下,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得资本市场的发展速度不断加快,呈现出了全球化的趋势,同时多形态交易平台和多样化金融产品的出现,进一步凸显了证券交易所和其他交易平台之间的竞争关系,推动各国证券交易所形态转变的同时,也使得各国政府开始对证券市场的金融监管制度进行重新审视。在这种情况下,做好国际金融市场与金融监管制度的研究,也就显得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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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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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改革开放四十年,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实现了从无到有,并在金融业不断创新的环境下发展完善。我国在学习国外监管经验和总结自身教训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监管思想和监管制度。但在金融产品迭代创新和金融业不断融合发展的今天,金融监管体系仍然存在着各种矛盾,我国金融监管机构肩负重任,未来还需在改革中砥砺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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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华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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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近,我国一些地方在中央批准下陆续成立了地方金融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是省级政府内设的金融监管部门,是一种地方政府金融监管制度的安排,与中央监管部门没有对应关系,也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那么,为什么要有这样一种制度安排?又如何有效发挥地方金融监管的有效作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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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煜宇;
何松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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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与金融交易腐败相比,金融监管腐败更具系统性、体制性、隐蔽性和破坏性,是国家金融体制稳定和金融市场发展的“最大敌人”.金融监管腐败的成因应从金融制度结构层面深度探寻.垄断性金融产权制度、行政性金融组织制度和俘获性金融监管制度是形成我国金融监管腐败的结构化制度成因.消解金融监管腐败,必须有的放矢,着力推进金融制度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逐步明晰金融产权,规范金融监管权力行使,强化金融监管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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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银行南京分行课题组;
郭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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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银行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力量,已开始探索投贷相结合的方式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制度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投贷联动业务的发展,加之商业银行自身信贷制度和保守的经营理念的束缚,使得我国商业银行投贷联动合作层次浅,参与程度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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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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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学理论中尚无“试验性金融监管”概念.但在实践中,具有试验性质的金融监管现象比比皆是.“试验性金融监管”概念属学界初创,一是为了构建试验性金融监管理论体系,指导和服务于金融监管改革与实践;二是为理论界继续对此现象进行回应和开展多学科、多维度的研究创造统一的平台和概念基础,以更好地推动整个理论界服务于金融监管改革和创新;三是为构建新的有效性和适用性更高的金融监管模式和体制创造前提和基础,最终实现金融监管模式和体制的创新与完善.“试验性金融监管”的实施主体可根据监管实施层级不同、监管主体性质不同、监管实施目的不同、监管权源不同等进行类型化划分.“试验性金融监管”的适用对象主要包括创新金融产品、服务、业务、主体、商业模式以及创新金融监管制度和模式.“试验性金融监管”的试验范围可划分为国家综合层面、分业层面、地方层面、特定区域层面四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