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适用
选择适用的相关文献在1984年到2022年内共计12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15篇、专利文献211677篇;相关期刊99种,包括法律适用、人民检察、人民司法等;
选择适用的相关文献由123位作者贡献,包括任红、原田俊治、吴喜梅等。
选择适用—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211677篇
占比:99.95%
总计:211792篇
选择适用
-研究学者
- 任红
- 原田俊治
- 吴喜梅
- 吴彦坤
- 唐楠栋
- 国淑莹
- 帅嘉韫
- 李冬妍
- 李智奇
- 蒋昆玲
- 阎冉
- 馆林诚
- Dr. Christopher Boog1
- 付永青
- 何全民
- 余亚宇
- 余韬
- 俞琳
- 刘中东
- 刘乾林
- 刘仁山
- 刘振厚1
- 刘继汉
- 刘美
- 刘贵祥
- 卡姆兰·B·侯赛因
- 卢静
- 卫晓东
- 叶蓓蕾
- 吕尚敏
- 吴梓燊
- 周恩深
- 周承业
- 周星
- 周琪瑶
- 唐大森
- 唐蓉
- 姚莉
- 孙洪艳
- 孟健
- 孟彩云
- 寇立耘
- 寿乡·M·马
- 尼古拉斯·布拉戴希
- 崔鸢
- 开
- 张乐
- 张倩倩
- 张用江
- 张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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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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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在对食品生产厂家进行执法检查时,往往会发现食品原料过期等情形,但对不同情形如何处理、如何适用法条比较迷茫,一是找不到相应针对条款,二是有多个条款不知如何选择适用,笔者就不同情形如何处理及选择法律适用阐述意见,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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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雨馨;
崔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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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陶瓷产品生产的专利,企业除了选择申请专利权也可以将其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通过比较专利权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区别,列举了几项重要的考量点,并且提出了专利权与商业秘密进行衔接适用的可能性方案,以期为陶瓷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建议,维护陶瓷生产制造行业的知识产权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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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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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民事法律制度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担保方式,最高额保证对保障一定时间内的连续交易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民法典》在合同编中规定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的定义,并阐明最高额保证合同可参照最高额抵押合同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的适用问题.但是由于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特殊性,实践中民商事主体在适用最高额保证合同时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首先明确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的定义和基本特征,探析最高额保证合同在适用中存在的争议及不同观点,然后提出本文认为更为合理的观点进行阐释和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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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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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自2015年试点以来,取得了极大成效,为我国环境难题的解决提供了强大的制度支持.但也应看到,在诉前程序中,行政机关的实际自我纠错率并不高,许多行政机关仅仅是口头采纳检察建议,而不会真正落实,使得诉前程序无法真正发挥功效.而在当今强制前置适用诉前程序的理论下,检察机关又无权选择跳过诉前程序,造成资源白白浪费.为此,本文将诉前程序中纠错率极低的情形筛选出来,从立法与理论两方面出发,为选择适用诉前程序提供依据,并将此类情形固定,赋予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由检察机关根据实务经验判断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可能性大小,进而选择是否跳过诉前程序,实现诉前程序功效的最大发挥,进而保障环境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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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立力;
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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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原告:宋某。被告: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房屋征收安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北安置中心)。第三人:岛小港湾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港湾公司)。2007年,小港湾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对青岛市小港湾改造项目规划范围内房屋实施拆迁。宋某所有的房屋位于拆迁范围内,建筑面积25.07平方米。2007年5月9日,宋某与小港湾公司签订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双方约定宋某选择房屋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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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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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投保欺诈行为的规制,在保险法上可以适用保险人解除权,在合同法上可以适用撤销权,二者行权方式、除斥期间、法律效果均存在差异.对于二者的适用,学理上和实践中素有排除适用与选择适用之争.基于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与对价平衡原则的考量,投保欺诈行为的法律规制有其法理基础.出于定分止争之目的,对于投保欺诈的法律规制,在立法论尚无可能之际,可以依解释论路径赋予保险人选择适用的权利;在立法论可能之时,可以依立法论路径完善不可抗辩条款适用的除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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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海生;
刘继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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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纠纷的审判中,由于行政协议可能会同时涉及行政方面的争议和民事方面的争议。欲实现以正确的审判程序及实体法律解决纠纷的目的,需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行为进行解构,区分行政协议过程当中产生争议的部分是民事还是行政性质,并在此基础之上针对不同性质的争议选择适用相应的程序和实体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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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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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贯彻作为罪刑法定原则子原则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在部分情节新法规定对行为人有利、部分情节旧法规定对行为人有利时,应分别选择适用有利于行为人的条文。为此可以交叉引用新旧法的条文。这种做法不构成"法官造法",也与我国刑法第12条的文义不相冲突。刑法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但维护这一体系不能以局部问题允许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为代价,"整体适用"说存在局部问题适用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或审判时不必要的重法的问题,不应为我国审判实践所采取。不同的法律规范之间可以"选择适用",而罪状和法定刑、法定刑中的主刑与附加刑属于同一法律规范,不能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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