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格
适格的相关文献在2001年到2021年内共计8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5篇、专利文献18535篇;相关期刊71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人民司法等;
适格的相关文献由97位作者贡献,包括冯雪霖、刘春霖、吴泽勇等。
适格—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8535篇
占比:99.54%
总计:18620篇
适格
-研究学者
- 冯雪霖
- 刘春霖
- 吴泽勇
- 吴猛
- 徐秀
- 李新合
- 程新宇
- 解楠
- 贾艳峰
- 金慷君
- 丁小林
- 丁瑶瑶
- 于海生
- 任红润
- 何玲
- 党雷
- 刘娟
- 刘守君
- 刘赋
- 卜小
- 卢正敏
- 卢钰洁
- 周庆琳
- 周扬
- 商广勇
- 夏军
- 孙琳
- 孟佳惠
- 宋伟莉
- 宋雷
- 尚淑莉
- 尹颖
- 崔小峰
- 庞松涛
- 廖晶晶
- 张力
- 张卫平
- 张松杰
- 张永泉
- 张道胜
- 张鹤立
- 彭灵侠
- 戚宇红
- 施玉红
- 曹云吉
- 曹伊清
- 李云雯
- 李宁2
- 李文博
- 李林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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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人民群众环保意识和维权意识显著增强,涉及生态环境的案件明显增多,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有许多问题亟需解决:一、涉及生态环境民事侵权诉讼不易。一是原告主体资格不明确。传统法律并未授权个别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的适格权利。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虽然明确了机关、有关组织就公共利益的侵害享有诉讼的权利,但还需要相关法律的配套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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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钰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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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框架协议作为一种促成长期或复杂交易的重要方式,在现代商北发展过程中被广泛使用。然而,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未对框架协议作出规定。框架协议具有预约合同的性质,同时具备担保合同性质的表象。基于其目的为固定未来签订合同的主要合同条款而缺少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与确定性,框架协议不应具备预约合同的性质。框架协议主体能否同时为自然人和法人,结合《民法总则》和《公司法》的相关内容,自然人作为主体是否适格应当按照合同内容的类型判定。框架协议虽为预约合同,若违约不能简单归其于缔约过失责任,应作为独立的违约责任来承担,同时不应优先采用继续履行和采取补救措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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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灵侠;
董海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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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此期间购买取得的房产属于共有财产,共有人经房产所有权人认可并以自己的名义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身份适格。第三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行政协议的利害关系人,否则不具备对该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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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玲;
孟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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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依托全省地矿综合监管平台数据库,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政策2019年,浙江省安吉市骏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等32家C级地矿中介服务机构,被限制承担地矿中介服务机构财政出资地矿项目,杭州秀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22家D级地矿中介服务机构,被视为不具有承担省内财政出资地矿项目应具有的一般履约能力,不认定为适格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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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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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选择知识产权主题是当今的一个热点问题.知识产权主题的资格要求包括:确定性,盈利性,可转移性和货币估值的可能性,在社会生活中,一些科技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为了加大投资,常常用知识产权质押来向银行借款,但是又会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带来风险,因此,在降低这些风险的同时,对知识产权质押目标的法律审查尤为重要,京津冀知识产权协同管理体系的建设是发挥区域工业科技创新动力的必要前提.面对当前亚太地区生产和创新网络重组的快速发展,并在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框架下纳入高标准的知识产权规则,试图从发展、保护和运营等方面制定和构建合作管理体系,对京津冀知识产权承诺进行合法审查.协同保护机制有利于京津冀知识产权合作保护.为了降低在知识产权质押过程中给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带来的风险,需要建立京津冀区域知识产权质押标的物法律筛选的协同管理机制,合理统筹资源配置及创新分工,以在未来国际竞争中形成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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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林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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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适格的申请主体是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关键.《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法司法解释》未明确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人是否属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格申请主体,加之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缺少了登记制度所具有的公信力,使得学界对此存在不同的观点.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人属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适格申请主体,这是因为《物权法》关于抵押权实现的规则并未区分动产抵押与不动产抵押、非讼程序的适用中允许有实体争议的存在、能够获得比较法上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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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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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以来,在行政诉讼中如何在多个行政主体中确定适格的被告成为一个难题,本文首先确定行政诉讼中被告确定规则的新适应,然后在现有的案例中寻求法官的确定规则,最后对不同的综合执法机构模式提出相应的确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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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惠珍;
白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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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会组织是否有权提起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已成为当前中国环境法治领域的一大热点问题,这既涉及《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之间的协调问题,也关乎海洋环境公益诉讼领域重大的诉权利益调整与诉讼秩序优化.建立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其目标在于拓宽适格原告范围和救济途径,以更好保护和修复海洋环境.围绕司法实践引发的法律适用争议,以法律解释方法分析相关条文可知,我国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范围应包括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在此基础上,需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区域的海洋环境损害案件的特点与挑战,在不同案件中对适格原告顺位进行具体安排.而且,还需借助法律依据的协调完善和法律实施的完善保障,切实解决法律适用争议,理顺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这一传统原告与社会组织等新型原告的诉权利益分配和顺位安排,以增强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