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度干预
适度干预的相关文献在1994年到2022年内共计11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世界各国经济概况、经济史、经济地理、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10篇、专利文献4295篇;相关期刊103种,包括湖北警官学院学报、辽宁行政学院学报、上海行政学院学报等;
适度干预的相关文献由129位作者贡献,包括丁春燕、吕柏婷、曾小军等。
适度干预
-研究学者
- 丁春燕
- 吕柏婷
- 曾小军
- 聂新国
- 陈凡燕
- 陈刚
- 丁嘉
- 丁旭锋
- 仲英
- 俞佳
- 兰芬
- 冯彦君
- 冯梅
- 冯英
- 凌芳
- 刘亚丽
- 刘俊海
- 刘光
- 刘应宗
- 刘敬娟
- 刘晓峰
- 刘柳
- 华桂章
- 吕秋颍
- 吕良
- 吴保宏
- 吴刚
- 周剑
- 唐惠敏
- 唐松
- 孙乃玮
- 孙力
- 孙学琛
- 孟莉
- 宁继鸣
- 宋丽
- 崔微
- 张严冰
- 张富强
- 张慧欣
- 张晓华
- 张晓杰
- 张潇
- 张红
- 彭书清
- 於国元
- 曹胜亮
- 朱升
- 朱玲
- 朱田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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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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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儿童立场是教师组织与实施区域活动时要遵循的基本原则。所谓儿童立场,就是从儿童的视角出发,关注儿童的生活经验和发展。幼儿园区域活动普遍存在两个“极端”,一个是高控指导,即教师精心创设环境、投放材料和规划活动内容,限制了游戏的玩法和规则;另一个是放任自流,即教师完全放手让幼儿自由活动,对幼儿的活动过程和游戏作品不闻不问。基于儿童立场开展区域活动,意味着教师要以儿童的视角来看待儿童的行为,充分考虑儿童的游戏需要,提供合适的材料,适度干预和指导幼儿开展活动,构建和谐、平等、相互尊重的师幼关系,让幼儿真正成为游戏活动的主人。本文以大班主题区域活动“拯救地球”为例,对基于儿童立场开展区域活动的方法、要点进行了梳理和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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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祚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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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地方金融监管权是金融监管权的纵向配置,是中央金融监管权的有效补充。地方金融监管权有其正当性与必要性,同时政府干预存在局限性,因此地方金融监管权也要受到适度干预理论的约束。本文着重从监管对象和权限配置两方面理清地方金融监管权的权力边界,认为地方金融监管权的监管对象是地方金融组织,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界定,采取列举式与抽象式相结合的方法有助于弥补监管漏洞。地方金融监管权的权限配置应覆盖市场准入、事中事后监管和市场退出三个阶段,并且要有所侧重。最后提出地方金融监管的完善路径,可从制定地方金融监管的上位法和细化下位法、加强央地和地区间的监管协调和制定权力清单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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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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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反垄断法律实践中,针对纵向转售价格维持行为的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规制模式差异巨大。本文通过比较行政执法和司法规制模式的异同,分析实体上的结果矛盾和程序上的衔接问题,探讨法律逻辑统一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引入适度干预理念的基础上,通过对动态视角下“竞争”内涵的剖析,辨析市场失灵的界限,论证法律逻辑统一的更优方案是效果主义规制模式,主张对纵向转售价格维持行为的违法性认定应当以损害效果为必要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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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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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人工智能时代,数据和算法的运用使公司社会责任规制面临着新挑战.在此情形下,基于传统硬法对于公司社会责任规制的乏力现实,为与当前时代的发展契合,以软法为主导的规制手段将成为公司社会责任规制的新路径.从法学和经济学视角审视都更具有合理性,其不仅能够促进主体间实现实质正义,也更符合成本—收益的价值考量.为推进这种规制手段的实施,首先应将数字正义和政府适度干预确立为公司社会责任软法规制的基本理念,并在该理念的指引下,使公司运营与社会责任的实施形成互动,并赋予用户算法解释权,促使公司内生激励和外部约束共同发力,最后形成以软法规制为主导,软硬法协同的公司社会责任规制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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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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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究竟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问题,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民法学界对属于行政合同观点基本持否定态度,其中梁慧星教授的观点最具代表性:“本质上属于市场交易的行为,即使一方当事人为行政机关,即使法律规定强制签约,也仍然属于民事合同,而与所谓行政合同有本质区别……国家通过行政机关对某些市场交易行为进行适度干预,并不改变这些市场交易行为的性质,当然不可能使这些市场交易关系变成所谓行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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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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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中国成立70周年来,我国市场对药品价格的决定作用得以明确,初步建立了药品价格法律监管体制、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机制和药品价格行政执法队伍.但新时代药品价格法律监管领域仍存在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现有定价机制不合理、市场流通监管乏力连同药价监管权力寻租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建议我国坚持适度干预、社会本位和依法监管的法治理念,通过完善药品价格监管法律、探索药品合理定价机制、加强药品市场流通行政监管及限缩药价监管权力寻租空间,从而为更好地落实健康中国理念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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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惠敏;
范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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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舆情在彰显公民政治态度,保障公众舆论话语权的同时,也导致了情绪舆论、负向舆论以及虚假舆论的滋生和蔓延.将网络舆情冲突控制在政治秩序范围内,防止公共舆论对政府权威的销蚀,是构建网络舆情生态的关键性议题.基于社会稳定大局的考量,要转变政府网络治理理念,以达到网络舆情风险控制与政府治理能力提升的双重目标.改善网络舆论生态,政府既要充分保障网民网络舆论自由的权利,又要适度干预网络突发舆情,以规范网络生态秩序.同时,在立法保障、制度设计、技术治理、文化建设等方面加强网络舆情的生态治理,探索构建以“政府主导为前提,法律规范为基础,行政监管为依托,行业自律为保障,技术支持为辅助,公众监督为补充”的多元主体合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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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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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民法院委托有关组织进行诉前调解,对当事人的裁判请求权虽有轻微限制,但并不意味着将民事纠纷完全排除在司法解决之外.如果受委托机构是人民调解组织,诉前委托调解就兼有司法调解、人民调解的混合属性.基于维护当事人对司法的信赖和纠纷解决的公正高效之目的,法院对诉前委托调解可以给予相应的干预,但应坚持谦抑和适度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