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续权
追续权的相关文献在1996年到2022年内共计12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22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9582篇;相关期刊79种,包括电子知识产权、法制博览、法制与经济(上旬刊)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深化改革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论坛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等;追续权的相关文献由121位作者贡献,包括戴哲、余丽萍、冯寿翥等。
追续权
-研究学者
- 戴哲
- 余丽萍
- 冯寿翥
- 刘迪
- 吕继锋
- 张洁
- 朱伟松
- 李红锦
- 杨然
- 王正赟
- 王泽君
- 王蕾
- 程凌
- 谢瑞
- 郭东妹
- 陈展
- 顾成博
- 高惠凡
- 丁淑敏
- 丁淑敏1
- 付丽娜
- 何蓉
- 储水江
- 刘刚
- 刘宝凤
- 刘春霖
- 刘松1
- 刘润晗1
- 刘琪琳
- 刘辉
- 刘远山
- 吕培英
- 吕培英1
- 吴亚虹
- 吴少怡
- 吴彬
- 周尊进
- 周林
- 唐旭鹏
- 喻伟泉
- 姚天冲
- 孙斐然
- 宋元婧
- 张帆
- 张惠彬
- 张欣月
- 张琰
- 张细英
- 张维克
- 张芸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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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惠彬;
张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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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NFT艺术品改变了传统艺术品的创作方式、表现形式与传播渠道,有助于缓解数字艺术品著作权确权与维权等问题。传统视域下艺术品的著作权框架是基于信息与载体的区分而构建,信息的保护取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载体的保护则依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同时基于平衡原件所有人与著作权人利益的角度,赋予原件所有人以展览权。而NFT艺术品给传统著作权法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原件概念的消逝、展览场域的转换和追续权的契约实现等,都呼唤著作权法对此作出回应。因此我们需要秉持技术常变而法理常在的理念,对于NFT艺术品的线上展示行为,可以认定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畴以弥补购买者原件展览权缺失的遗憾;对于NFT艺术品通过交易实现的追续效应,建议著作权法正式为追续权提供栖身之处,以确保各类型作品权利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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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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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衷感谢协会领导、业内同仁的信任和支持,选举我代表保利拍卖成为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副会长,这是一份殊荣,更是沉甸甸的责任。过去的五年,在各方支持和帮助下,协会积极进取,奋发有为,在促进产业融合、构建拍卖生态等方面实现了破题开局。一是改善行业经营环境,解决删去"追续权"规定、下调文物艺术品相关税率、全额开票等一系列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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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尊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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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追续权议题在本次《著作权法》的修订中激起了学界的激烈讨论,关于追续权入法是否有其正当性众说纷纭,反对者中有人否认其入法价值,有人认为国内艺术市场现状不适宜追续权的特性,有人以"挨饿的艺术家""首次销售原则"等学说为基础反对追续权入法,然而这些观点未能全面细致地分析追续权的法理及其入法的利弊.追续权可以保证艺术家持续从创作的作品中获利,以鼓励艺术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客观上与著作权法立法目的相契合;另外,追续权可以平衡艺术家与艺术作品商事主体的利益,促进艺术市场的公平正义与规范化的实现.再者,由于艺术作品本身具有特殊性,艺术家难以享受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复制、发行等权利并从中获益,追续权有平衡艺术家与其他作者之间的地位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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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旭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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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人们的物质生活得到了极大的满足,同时也有了更高的追求,即精神追求。如今艺术已经渗透到人们的生活中,但艺术作品侵权行为却经常出现,因此艺术作品的保护就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追续权制度的设立能够更好地完善艺术作品保护的法律机制,即在作品交易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提取少量金额,由一定管理机构交给作品创作人或其继承人,其立法精神是鼓励艺术创作。艺术商在艺术作品交易过程中大肆牟利的行为,违背了基本平等原则。因此,建立追续权制度来保护作者的利益是确有必要的,能体现一个国家保护艺术作品的力度和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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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伟琦;
姚天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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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艺术品追续权是艺术品在二次销售后原作者可以取得一定财产性利益的制度,目的在于鼓励创作,保护艺术家利益.目前,全球有80多个国家设立了艺术品追续权制度.中国著作权草案历经三次修改,以期引入艺术品追续权制度,却没有真正落实.本文从艺术品追续权的含义入手,分析现有的追续权的理论基础,选取比较典型的有关艺术品追续权的立法例,为我国设立艺术品追续权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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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旭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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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追续权是赋予艺术家从自身创作的美术作品的转手中分享利益的权利.在艺术市场中,艺术家低价出售与艺术商获得高额收入之间的经济利益失衡这一现状普遍存在.我国《著作权法(草案送审稿)》第14条拟创设追续权制度,旨在解决艺术交易市场中创作者和转售者的利益失衡,保护艺术家的固有利益,更好地促进艺术交易市场繁荣发展.本文立足于我国交易市场现状,分析我国在艺术交易市场是否具备构建追续权制度,以期为即将建立的追续权制度提供可行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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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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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各国推行追续权发现的问题可以看出追续权存在一些无法通过自身立法设计而克服的缺陷,它需要在一个相对健全的法律体系中才能充分发挥自身的功效.本文总结出两项应与其配套使用的制度与一项权利,分别是艺术品登记制度、集体管理制度和信息获取权.在这些制度和权利的配合辅助下,许多学者抨击追续权存在种种弊端的言论便会不攻自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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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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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在《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新增了追续权条款,但草案并未规定追续权的权利性质.理论界在界定追续权权利性质上存在4种不同的观点,即征税权说、著作人身权说、著作财产权说、综合权利说.追续权并非税法上之征税权,追续金不具有税的属性,将追续金视为税的观点源于对原始词汇的错误理解.追续权虽具有"不可转让、不可放弃"的人身权特征,但这一特征的产生不同于身份权,也有别于传统人格权和著作人身权,追续权不具有人身权属性.追续权是一项报酬请求权,源于对艺术作品使用的补偿,应当将追续权置于著作财产权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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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博
- 《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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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艺术作品原件与复制件的价值差异主要源于物的价值,而与所承载的作品的知识产权关系不大,因此,基于作品原件价值增值部分而发动的追续权实质上是基于物权的追及而与著作权并无直接关联,因此作者行使的追续权与作品原件所有者的物权之间的冲突是物权与物权的冲突,因此并不完全适用权利穷竭原则.由于艺术作品市场的交易特性和艺术作品作者的获利模式,使得追续权同样可以在"严守契约"原则之下获得例外.rn 从作品原件的价值构成来看,具有“一体两性”的作品原件同时承载了作品和物的价值,按照权利穷竭理论,作品原件上所承载的著作权在交易完毕后的确已经穷竭,但是由于艺术作品在物的意义上具有特殊性,相对于作者所获得的支付对价而言仍然具有巨大的升值空间,对于物的价值这部分对价而言,作者并未获得公平的支付对价,因而物权上的求偿权并未穷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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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丽萍;
程凌;
张欣月
- 《“深化改革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论坛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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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追续权作为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引起了学界的广泛讨论.目前国内大多数学者支持追续权入法,认为我国已经具备了追续权入法的相关条件.但是对比分析国外追续权制度的立法经验,两大法系国家追续权的立法实践并不令人满意,而且从我国艺术品市场现状、理论基础、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状况、立法前的调查分析等四个方面进行分析,我国当前也并不具备追续权入法的相关条件.此外,目前追续权入法可能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对于追续权的入法,应持谨慎理性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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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舒蒙
- 《“深化改革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论坛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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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对比修改稿一稿、二稿、三稿与《著作权法》过程中,就追续权的设定,体现了财产性权利从无到有的过程.追续权制度在《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中进行了概括的规定.国内外学者们对追续权制度进行了不少研究,但存在着不少追续权之争.比如:是否新增追续权,追续权属性,适用范围,实施机构的争论.通过总结探寻追续权的意义和作用,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