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违法事实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44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46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985篇;相关期刊233种,包括政府法制、人民司法、中国工商管理研究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2009消防科技与工程学术会议等;违法事实的相关文献由382位作者贡献,包括俞平、方明光、余幸等。
违法事实
-研究学者
- 俞平
- 方明光
- 余幸
- 刘莉
- 史光灿
- 周杰
- 张其利
- 张宗利
- 方坚
- 蒲杰
- 邹长贵
- 金晓光
- 陈挺
- 陈瑞
- 丁琦
- 东巴帮志若
- 东语
- 严军
- 严惠仁
- 中绳
- 乌兰察夫
- 于丽萍
- 于卉1
- 云露
- 京法
- 付秀霞
- 任秀艳
- 何克虎
- 何德金
- 何未未
- 何绍杰
- 何艳红
- 侯建红
- 俞政
- 倪传忠
- 倪华
- 兰万安
- 农药卫士
- 冯殿光
- 刁占恒
- 刘乐兵
- 刘会武
- 刘传福
- 刘先博
- 刘军
- 刘勉义
- 刘增荣
- 刘天兴
- 刘广磊
- 刘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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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滴滴公司存在16项违法事实被罚80.26亿元2022年7月2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滴滴公司”)依法作出网络安全审查相关行政处罚的决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滴滴公司处人民币80.26亿元罚款,对滴滴公司董事长兼CEO程维、总裁柳青各处人民币100万元罚款。2021年7月,根据网络安全审查结论及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对滴滴公司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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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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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机构改革以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转变监管理念,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积极探索柔性监管方式,大力推行行政指导,不断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优化首都营商环境作出一系列努力和探索。据了解,近三年来,北京市市场监管系统开展行政指导一万余次。截至今年8月,北京市有违法事实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案件近3000件,免罚总额达9000余万元,不予立案案件4700余件,责令改正案件3600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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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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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成为我国城市快速发展道路上的一次严峻考验,对于智慧城市管理、城市网格化管理等方面都进行了一次彻底的检验。疫情期间,通过物联网、5G通讯、AI技术等技术手段收集证据、确定违法事实的非现场执法,逐步成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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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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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案为(2019)最高法行再107号行政判决,相关焦点问题:一是行政诉讼中利害关系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在确定原告资格时,要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行政实体法是否要求行政机关考虑和保护原告诉请保护的权利或法律上的利益,作为判断是否具有“利害关系”的重要标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行政实体法应当作为一个体系进行整体考察,即不能仅仅考察某一个法律条文或者某一个法律法规。二是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为,需要从处罚决定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以及处罚决定作出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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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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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先看一则故事:某地警察执法时看到违法人员的妻子和两个年幼的孩子在抓捕现场,已经掏出一半的警察证又被迅速塞了回去,警察说是孩子父亲的工友,找他有事,忙完了就回来。在警车上,违法人员感动、惭愧、后悔,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秉公执法,有时也需要考虑环境因素,公正无私中带有温度,实现良法善治。对当事人来讲,人性化的执法比冷冰冰的执法,更容易让人口服心服;对周围群众来讲,带有温度的执法比简单生硬的执法,更容易让人感受法治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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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杭州高新30047812月6日,杭州高新发表公告称,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杭州高新、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蒋鹏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2018年2月至2019年7月期间,时为杭州高新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的高长虹通过杭州高新向供应商支付采购款并间接划转至高长虹控制的企业或其债权人等方式占用公司资金。2018年累计发生额63,554.43万元,2019年累计发生额114,260万元;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共同借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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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金良;
沈兆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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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交通强国”战略部署下,我国的公路建设在当前及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仍将持续增长,同时对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视程度也与日俱增。道路交通安全涉及“人、车、路、环境”,其中“路”的问题,多数涉及交通工程缺陷,或与交通工程有密切关联的问题。从“路”的因素分析,交通工程决定道路交通安全,同时交通安全也反馈了道路是否存在“缺陷”、“缺陷”与“安全”互相映射。本文从日常管理中调查到的交通事故、交通违法事实出发,解剖、分析当前公路建设、运营环节中关于交通工程“缺陷”和交通安全的关联,以及更深层次的公路建设、运维机制等方面存在的不足,以期寻求提升“路”的安全性措施,从而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本质提升,有效预防、降低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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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文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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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训诫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在诸多行政领域的立法上均有体现.行政训诫也是我国行政法治实践动态创制的产物,不同的行政主体或依惯例、或依自治,均在广泛地实施行政训诫.行政训诫的法律规定和动态创制是研究行政训诫的基本素材.学界现有对行政训诫的研究集中于对其性质的界说.从行政训诫的内在结构、运行机理和现实需求来看,将行政训诫理解为"准行政法律行为"可能更为合理,这也大致符合我国行政训诫现行制度的基本框架.在此基础上,应从主体、条件、对象、模式、内容、方式、救济等方面明确行政训诫的具体规范,这对行政训诫的法治化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