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相关文献在2000年到2022年内共计14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教育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41篇、专利文献1157篇;相关期刊85种,包括法制与社会、人民检察、中国检察官等;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相关文献由137位作者贡献,包括张建智、张殿元、徐久生等。
过失致人死亡罪
-研究学者
- 张建智
- 张殿元
- 徐久生
- 王晶晶
- 郭小华
- 馒头老妖
- 马圣昆
- 丁胜明
- 世事
- 乔富粤
- 于向阳
- 京法
- 付金
- 何玉桂
- 余敬海
- 党小学
- 兰兰
- 冯承远
- 冯文强
- 刘万青
- 刘东
- 刘莹
- 北海
- 叶建昆
- 吕英杰
- 吴捷
- 吴斌
- 周何停
- 周德松
- 周江涛
- 周洪庆
- 周瑾
- 周铭川
- 唐献文
- 商晓雯
- 圣斗士
- 姚娅
- 姚建龙
- 姚琼1
- 娜娜
- 子一
- 孙剑博
- 孙建设
- 孙思娅
- 孙洁
- 孟哲
- 宋明月
- 小雨
- 崔正阳
- 师格
-
-
-
-
摘要:
周阳春:货拉拉司机过失致人死亡案二审维持原判长沙女子车某某乘货拉拉网约车跳车身亡事件备受社会各界关注。1月7日,长沙市中级法院依法对涉案司机、上诉人周阳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9月,长沙市岳麓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周阳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综合考虑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对被害人施救等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
朱玉芳
-
-
摘要:
“23岁女孩在货拉拉车上跳窗身亡”事件再次将公众的目光聚焦在网约车上。2020年2月6日晚9点,湖南长沙23岁的女孩从货拉拉网约车的副驾驶跳窗,因后脑着地,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逝者家属发声指责司机途中三次偏航,未按导航路线行驶,且货拉拉车内无录音录像设备。3月3日,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通过其官方微信发布关于涉事司机周某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案件的情况通报,涉事司机周某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涉事网约车平台货拉拉,则公开致歉并承诺进行安全整改。
-
-
-
-
摘要:
中纪委网站评货拉拉事件:规范发展新经济业态,不让悲剧重演事件:2月6日晚,湖南长沙女孩车某在搬家途中从货拉拉面包车的副驾驶跳窗不幸离世。其家属透露,在不到10公里的路程中,面包车曾三次偏航。2月23日,涉事司机周某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
-
贾亮
-
-
摘要:
备受关注的“货拉拉女乘客坠车死亡事件”,有了最新进展,3月3日,长沙警方通报案件的调查结果,详细还原事件始末。检察机关已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犯罪嫌疑人周某春批准逮捕。
-
-
李文滔
-
-
摘要:
1月12日,高铁检票员"打死"送站老人案在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宣判,被告人裴某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刑2年。据报道,2019年2月11日,55岁男子邓大楣及家人因送客进站与检票员裴某璟发生肢体冲突,后邓大楣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裴某璟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同年7月4日,广东省检察院指控裴某璟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
-
-
-
摘要:
高空抛物是危及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对高空抛物造成的侵权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将严重高空抛物行为纳入刑事范畴。从历年来发生的各类高空抛物案例不难看出,高层住户的“随手一抛”,可能致人重伤、死亡,还可能引发火灾,根据最新法律规定,当事人有可能涉嫌犯高空抛物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最高可判处死刑。
-
-
李果;
常妍
-
-
摘要:
近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周阳春过失致人死亡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周阳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阳春系深圳依时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签约司机。
-
-
师格
-
-
摘要:
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的司法裁判往往着眼于行为人造成的死亡结果,着重探讨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而忽视判断行为是否具有实行行为性的特点.实行行为作为认定犯罪成立的基础,需要同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和我国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且须为刑法分则的具体罪名所类型化.轻微暴力行为明显不等同于具有致人轻伤、重伤、死亡现实危险性的伤害行为,不应当被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实行行为;同时,认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同样需要实行行为的存在,且此时实行行为的认定是限定过失犯罪处罚范围的重要标准.实际上,该类案件更多地被认定为意外事件,司法裁判对轻微暴力致人死亡行为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更多地体现了司法折中立场.
-
-
马圣昆;
徐久生
-
-
摘要:
关于我国司法实务中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例,存在争议的关键点主要在于对过失的认定,即被告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是否的确存在预见可能性,从而基于疏忽大意或者不当的过分自信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此外,从预见可能性本身出发,其预见程度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但目前,由于我国司法实务中对于预见可能性的判断没有一个较为清晰的标准,所以常常出现对此方面过于笼统的论述,对预见可能性的判断也存在流于形式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