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协议
转让协议的相关文献在1979年到2022年内共计27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67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27715篇;相关期刊168种,包括政府法制、人民司法、民主与法制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第二届公司法司法适用高端论坛等;转让协议的相关文献由182位作者贡献,包括余凯、晏田、冯大同等。
转让协议—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27715篇
占比:99.04%
总计:27983篇
转让协议
-研究学者
- 余凯
- 晏田
- 冯大同
- 南思宁
- 吴友礼
- 廖麒豪
- 张亚洲
- 戴和平
- 杨学友
- 梁学军
- 梅慎实
- 沈月
- 洋洲
- 王平
- 袁丽萍
- 许金约
- 阿莲
- 一冰
- 丁云
- 丁当
- 仲伟丽
- 任世民
- 何建平
- 余露
- 佚名
- 侯天洪
- 俞言
- 党志全
- 关中烈
- 冷凝
- 刘孙丽
- 刘承娜
- 刘李美
- 刘汉斌
- 刘科
- 刘耀国
- 刘非小
- 刘颖成
- 单明才
- 单银银
- 单银银1
- 博汇
- 史明鑫
- 史立
- 吕向云
- 吕康明
- 吴庆宝
- 吴文华
- 吴欣镁
- 吾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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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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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2012 年 10 月,王某租赁某县甲村集体土地 3310 平方米建预制板厂。2012 年 12月,该县原国土资源主管 部门对王某违法占地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但王某在缴纳全部罚款后,既未拆除地上附属物,也没有退还土地。 2019 年 8 月,由于经营不善,王某与张某签订转让协议,将预制板厂内建筑物和机械转让给张某。2019 年 10 月,张某与甲村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每亩租赁费 4000 元;如果改变土地用途,须经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批准。2019 年 11月,张某未经批准,在其租赁土地内建面粉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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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天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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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2年9月9日,第一创业(002797.SZ)公告称,第一大股东首创集团与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管)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后者以8.08元/股的价格收购前者持有第一创业的11.06%股权,转让总价37.55亿。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首创集团持有第一创业股份比例为1.6657%;北京国管持有第一创业股份比例为11.0576%,后者将成为第一创业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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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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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此举有利于股东与管理团队之间形成有效联动,并最终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一则上市公司公告,标志着华中科技大学的校企改革迈出了重要一步。去年12月14日,武汉华中科技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科大产业集团")旗下上市公司华工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华科大产业集团计划与武汉国恒科技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国恒基金")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已经华科大产业集团董事会审议,等待华中科技大学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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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摘要】合伙协议就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的特别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其合法有效,合伙人应严格遵守该约定。合伙协议已经明确约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财产份额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在其他合伙人未同意合伙财产份额转让之前,当事人就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签订的转让协议成立但未生效。如其他合伙人明确不同意该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则转让协议确定不生效,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履行力。当事人请求履行转让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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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祥龙;
刘承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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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案情原告浙江省杭州市某文化创意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某文化创意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9日,被告肖某系原告公司股东,在原告处从事运营主管工作。公司成立前,肖某即实名认证注册了微信公众平台账号“天府泰剧”。2017年9月11日,杭州某文化创意公司与肖某签订《确认协议》,约定“天府泰剧”微信公众平台账号所有权归杭州某文化创意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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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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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安股份)与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华邦健康)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新安股份出资8亿元,以每股5.30元受让其持有的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颖泰生物)1.51亿股股份,占颖泰生物总股本的12.31%。本次受让完成后,公司持有颖泰生物12.31%股份,成为其第二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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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9月3日晚间,新安股份公告称,公司当日与华邦健康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公司出资8亿元,以每股5.30元受让其持有的颖泰生物1.51亿股股份,占颖泰生物总股本的12.31%。本次受让完成后,新安股份持有颖泰生物12.31%股份,成为其第二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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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一个月中,光明乳业完成两件“大事”。11月20日,光明乳业(600579.SH)公告称,公司正式签署了《关于青海小西牛生物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一个月前,光明乳业介绍,以6.1亿元的价格收购小西牛60%股权。创始股东承诺小西牛在2022年至2024年,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合并报表税后净利润合计2.8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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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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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5月,吕某与郝某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协议,约定吕某以22万元向郝某流转15亩河滩地进行开发,期限为20年。协议还约定,如有违约,违约方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同时,郝某保证上述转让地块四至范围明确,无权属争议。于是,吕某分3次向郝某交付转让款22万元,郝某出具了收款收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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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晟
- 《第二届公司法司法适用高端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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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法》第72条对于有限责任公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做出了限制性规定,赋予其他股东以股份转让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然而由于股权转让的法条本身尚不完备,在侵犯其他股东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对外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颇有争议.《公司法》第72条股东同意权、优先购买权设置的主要目的都是为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如果不从效力上对违规转让的协议进行规制,股东同意权、优先购买权就会形同虚设,有损于立法目的的实现,新股东与原有股东相互之间缺乏信任必然会影响公司的经营,进而对公司的各种利益相关者产生影响。这两点都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因而该条应当属于强制性规范中的效力性规定,违反该条规定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属于无效合同。笔者结论认为,《公司法》第72条应当属于强制性规范中的效力性规定,违反该条规定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属于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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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FPH有限责任公司
- 公开公告日期:2002-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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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发明提供一种转让可转让性受限的项目的系统和方法。首先,该系统和方法等待第一消费者在从供应者处购买项目之后做一个转让项目的请求。然后该系统和方法向供应者发出一个转让项目的请求。该请求可向供应者指示诱导以授权转让。如果转让信息被授权,该系统和方法将关于项目的信息呈现给其他消费者。该信息可作为投标界面的一部分或广告界面的一部分呈现。一旦第二消费者在信息呈现在投标界面时提交中标出价或当信息被呈现在广告界面时提交一个可接受的报价,就可以在依靠或不依靠中介的帮助下完成项目的转让。当转让在没有中介帮助的情况下完成时,第一消费者和第二消费者可直接相互送交项目和支付款。当传送是在有中介帮助的情况下完成时,第一消费者可将项目送到中介而第二消费者可将支付款送到中介。一旦中介收到项目和支付款,中介将该项目送给第二消费者并将全部支付款或部分支付款送给该第一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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