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
转租的相关文献在1985年到2022年内共计17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66篇、专利文献10篇;相关期刊141种,包括法学、法制与社会、人民司法等;
转租的相关文献由179位作者贡献,包括张利强、张郎郎、李乐平等。
转租
-研究学者
- 张利强
- 张郎郎
- 李乐平
- 熊洁
- 燕子
- 王丰雏
- 王玉
- 简文成
- 罗建宇
- 葛攀攀
- 贾广葆
- Steve McLinden
- 东东
- 严罡
- 于泓
- 付幸
- 何丽娥
- 何亚雄
- 储陈城
- 冯敏瑜
- 冯桂
- 刁其怀
- 刘京柱
- 刘刚
- 刘力
- 刘建武
- 刘志华
- 刘恩兰
- 刘恩兰1
- 刘新
- 刘昕杰
- 刘晨阳
- 刘权衡
- 刘洪涛
- 南方网讯
- 印德婧
- 史根周
- 向春兰
- 吕亚丽
- 吴伟民
- 吴平
- 吴建华
- 吴思楠
- 周怡
- 周燕
- 周璇
- 周长鹏
- 姚洪秀
- 孔坚成
- 孙中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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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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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摘要】被保险人将约定用途为“非营业个人”的被保险车辆出租给他人,并允许承租人通过网络向不特定用户转租,系以获取租金收益为目的的商业性使用,改变了保险标的的用途,且超出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预见或应当预见的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属于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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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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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2020年4月7日,小山子村委会将土地集体所有果树地1.33 hm^(2)(20亩)多出租给刘跃东,双方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约定,期限为8年,自2020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租金每年每亩100元,每年合计2 100元。合同第七条第四款约定,乙方(刘跃东)对土地进行再流转,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再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流转期限。刘跃东于当日交付2年租金4 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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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摘要】出租人将土地出租给承租人,当该土地被强制执行时,案外人主张承租人向其转租土地,且其在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并对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合法权益时,可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在审理次承租人以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时,既要依法维护次承租人的正当权利,也要防止其滥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妨害强制执行程序的正常进行。对于次承租人提起的执行异议能否排除强制执行,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修改后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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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文东;
石娜;
谭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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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双方对租赁物使用用途未进行限定的情况下,承租人可以根据租赁物的实际情况合理使用租赁物,在不影响租赁物性状的情况下,可以部分进行转租,出租人不得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随意解除租赁合同。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应综合考虑承租人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租赁合同应否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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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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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春节过后,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租房居住情况十分普遍,而纠纷也屡见不鲜。因从他人手中转租房屋、租住违章建筑,以及与人合伙群租扰邻等情况产生纠纷时,该如何处理?从他人手中转租租赁合同无效2020年12月,为方便上班,徐女士从邱某手中租了一套房屋,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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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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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 第716条规定,承租人要将租赁的房屋转租给他人,必须经过出租人的同意,否则即为擅自转租行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擅自转租的法律关系中,承租人将房屋擅自转租的行为无论如何界定,都不影响转租合同的有效性.在实践中常见的是承租人违反承租合同,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根据现行 《合同法》 及将要实行的 《民法典》,出租人的要求应得到支持,但这对依约履行转租合同的次承租人来说存在明显的利益失衡.这种不公平是我国立法的问题,也是民法传统理论的固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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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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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租客擅自转租,房东能否收回房屋并索要转租收益咨询:我把一套闲置的房子以每月1500元的租金租给胡某,后胡某未经我同意又以每月1800元转租给了赵某,他骗赵某说房子是他的,收了人家3个月的租金,从中赚了900元,现在胡某不知去向。由于胡某与赵某签有房屋租赁协议,因此赵某现在不愿意搬出,我找了派出所,民警说这是民事纠纷,他们无法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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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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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有企业充当"房东"的角色参与市场竞争,因其特殊的主体地位,不同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相对单纯的租赁法律关系,实质上对国有企业提出了更高的管理要求,一方面国有企业必须严格遵循国有资产监管的相关规定,管理程序以及操作流程相对规范且较为严格.另一方面国有企业肩负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天然使命,不仅要完成政府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考核指标,还要不断完善内控和风险管理体系,规范各种经营风险,切实做好法律风险防范.本文从简单分析了国有房地产租赁业务的现状,并对于房屋转租企业监管缺失以及房屋强制回收引发装修补偿纠纷等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以出租方的利益为视角,提出完善风险防范制度的法律建议,旨在为切实增强国有企业的竞争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实现企业高质量发展作一些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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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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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海商法》第141条规定定期租船的出租人对承租人转租船舶收入享有留置权。虽然法条中使用了留置权一词,但事实上该权利与《物权法》规定的留置权截然不同。本文着眼于此种差别所带来的问题,借鉴英美法的规定,结合《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分析继续保留该规定的弊端并提出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