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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权

起诉权的相关文献在1983年到2022年内共计17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72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8篇;相关期刊122种,包括山东警察学院学报、法学、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等;起诉权的相关文献由182位作者贡献,包括常纪文、刘德生、伍贤华等。

起诉权—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72 占比:95.03%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55%

专利文献>

论文:8 占比:4.42%

总计:181篇

起诉权—发文趋势图

起诉权

-研究学者

  • 常纪文
  • 刘德生
  • 伍贤华
  • 余向阳
  • 吕军锋
  • 张树禄
  • 张艳
  • 戴建志
  • 李勋
  • 王梦真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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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蒋超; 张丹
    • 摘要: 当前,在我国法律体系内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采用了并行模式。并行模式关注于环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差异性,从而进行有针对性的利益维护。这虽然看似诉讼目的明确,符合环境权益救济需求,但其实际忽视了环境的整体性特征,不但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梳理,而且容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甚至可能出现相互矛盾的裁判。面对并行模式存在的弊端,我国部分学者提出了强制合并、混合并存、另赋实体请求权、诉讼信托、诉讼担当等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融合模式,上述模式分别从诉的合并和诉讼实施权融合两个方面对融合方式进行了探讨,但是其中仍存在当事人诉讼选择权忽视、公私益失衡以及责任重复认定等问题。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推进,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促使更多的人开始关注环境质量,环境公益诉讼的数量日渐增多。基于环境问题的关联性、潜伏性特征以及环境侵害发生的阶段性机理,环境诉讼中环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交叉使得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融合成为应然趋势。在尊重环境整体性特征的基础上,以追求环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为原则,结合我国实际,以具备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作为枢纽,充分利用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以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权,构建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新融合模式,将有利于诉讼目的实现。新融合模式强调发挥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效能,争取将同一事实产生的公私益诉求在同一时段提出,并依据诉的合并将两者合并审理,继而,在进行责任认定时,关注公私益交融之处,实现责任公平分配。新融合模式尊重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避免了责任的重复认定,节约诉讼资源的同时提升了诉讼效率,不失为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理想选择。当然,该模式尚处于理论初探阶段,要想真正具备实践性还需要在自诉讼制度、监督机制以及协作配合等多个层面进行建设构想,从而为环境诉讼的进一步研究奠定基础。
    • 张兆利
    • 摘要: 程序诉权,就是当事人请求法院给予司法保护的权利,既包括起诉权,又包括应诉权、反诉权、上诉权、申诉权等,这些都是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在诉讼过程中各个阶段的不同表现形式。
    • 程晓丽; 王钰莹
    • 摘要: 新《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及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行政诉讼从相对人不愿告、不敢告不如有些当事人利用行政复议申请权、行政诉讼起诉权等其他权利,通过大量的信息公开申请、复议和诉讼等活动,给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的正常运转和公共资源的使用造成过度的负担,造成滥用者消耗公共财产的不公,不符合实质正义要求。
    • 文娜
    • 摘要: 十八届四中全会 《决定》 首次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 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新 《行政诉讼法》 中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在新 《行政诉讼法》 颁布4年以来,许多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数量猛增,当事人的诉权得到一定保障,同时,立案登记制在适用过程中也存在性质理解不透彻、 起诉条件审查程度不清等问题.为有效发挥立案登记制的作用,应明确立案登记制的内涵、 起诉条件的审查标准等相关问题.
    • 杨杰
    • 摘要: 对不起诉契约性质的认定,关键在于不起诉契约的概念,前提要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对起诉权的处分还是不起诉义务的设定。学界所创关于不起诉契约性质的学说,多是在对诉讼行为、不起诉契约的概念及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等理解的层层错位下,形成的错误观点。不起诉契约应为对起诉权的处分,非私法行为。对不起诉契约界定虽有不同,但不同界定下之不起诉契约所针对的对象皆为起诉权起诉权具有兜底解纷等作用,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不能绝对化地被处分。对不起诉契约概念、性质的探讨之下,亦能以小见大,引发对"诉讼契约化"的些许思考。
    • 南玉梅
    • 摘要: 公司法解释(四)确空的裁量驳回规则作为在瑕疵决议救济与决议稳定之间寻求利益平衡的司法调整手段,不仅更新了瑕疵决议撤销制度,还对类案的司法惯例带来了挑战。新规则的引入变相限制了法官对公司意思的介入程度,面对瑕疵决议存在事后补签、放弃异议或实际行使表决权等情形时,法官不能作出与既有判决相同的有效判决,仅能在符合法律规定时作出不予支持决定。规则引入引发司法惯例之改变,还需从理论层面剖析相同问题不同裁判的法理基础。效力判断上,尊重公司组织法特性,回归瑕疵影响力对资本多数决的代表性判断;起诉权归属上,尊重表决权的共益权属性,摒弃个别股东意思不能替代公司意思的逻辑误区;裁判结果上,回归瑕疵决议救济模式的制度构建,准确理解司法解释中的“不予支持”之内涵。
    • 高一飞
    • 摘要: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设置初衷是监督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但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于监察委员会以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监督对象已经不存在.从实际情况来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运行并未取得预期效果.职务犯罪侦查权具有专业性、秘密性、高效性等特征,综观世界各国立法,没有通过外行人以参与具体程序的方式对该权力的运行进行监督的先例.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我国可以借鉴国外民众参与检察的制度与实践,使人民监督员制度回归其应有功能,即只对检察机关的公诉权进行监督,防止检察机关不当起诉或不当不起诉.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后,对监察委员会侦查行为的监督需要通过检察监督和司法审查来实现.
    • 刘颖芳
    • 摘要: 台湾地区2017年的“司法改革会议”已经落幕,其重要性在于,对整个司法体系做了完整的总检讨,也促进公部门的改革脚步。对于检察体系的改革,基层检察官关注的重点之一在于解决困扰已久的滥诉现象,可能的改革方案包括:由专人从速从简处理、研议有条件的刑事诉讼有偿制度、采取调解先行方式促使案件转向及微罪除罪化等。外界较为关注的面向则是检察权之有效监督,目前研议参考日本检察审查会制度,适度引入人民监督机制,确保检察官不予起诉之决定不致流于专断恣意。
    • 孙明泽; 冯科臻
    • 摘要: 非犯罪化处理是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保护的最佳途径之一.当前我国正处于未成年人非犯罪化实体处理和程序处理的发展时期,在现阶段实体层面难有实质突破的情况下,完善程序层面相关制度设置尤为重要.就司法程序而言,在三机关非犯罪处理推进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便是检察机关守好“逮捕”与“起诉”这两道关口.然而,当前有关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的立法与司法实践过于重权力配置,轻权利救济.故此,着重构建并完善援助律师辩护的有效和救济机制、检察官中立客观审查的保障机制、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机制,是提高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质量的核心.
    • 王梦真; 张艳
    • 摘要: 200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的意见》和《关于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立案登记制代替立案审查制于5月1日起全面实行。那么,实施立案登记制度有什么意义?该制度实施后有何影响?又该如何解决立案登记制所带来的影响呢?文章将对上述问题进行一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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