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权利人
赔偿权利人的相关文献在2004年到2022年内共计7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环境保护管理、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7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420篇;相关期刊57种,包括先锋队、法制与社会、法人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第七届全国交通运输领域青年学术会议等;赔偿权利人的相关文献由75位作者贡献,包括廖慧华、杨惠、田桂霞等。
赔偿权利人
-研究学者
- 廖慧华
- 杨惠
- 田桂霞
- Yang Hui
- 严丽扬
-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1
-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1
- 于静
- 任玛娣
- 佳永
- 刘一山(编绘)
- 刘巧儿
- 刘志
- 刘静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
- 卞秀坤
- 卢群
- 吴惟予1
- 吴捷
- 吴章敏
- 周何停
- 周彦丽
- 姚江
- 孙佑海
- 孙波
- 张万友
- 张婕
- 张帅
- 张庆生
- 彭毅君
- 徐林睿
- 方鑫1
- 於方
- 本刊编辑部
- 朱识义
- 李俊明1
- 李立娟
- 杜静
- 杨慧文
- 杨蓉
- 杨鸿任
- 梁杰
- 毕琳杰
- 江中帆
-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
- 潘忠华
- 王世进
- 王延江
- 王景龙
- 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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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太清;
郁倩;
卞秀坤;
陈艺漩;
刘静;
杨鸿任;
徐林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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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赔偿权利人的设定可以说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逻辑起点,但由于目前作为赔偿权利人的行政机关的角色定位仍然存在诸多理论与实践难题,制度的运作存在不少的羁绊。行政机关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的定性既来源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也包含了政府管理职能的行使。目前,在对其索赔的合法性、权力行使的界限、利益冲突的解决、行政处分权的监督以及与其他救济模式的衔接等方面,均存在争议并在实践中留有探索的余地。为消解与纠偏对行政机关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现有角色定位的质疑,需要厘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边界,重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并解决行政机关与其他救济途径索赔权主体的诉讼顺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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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
毕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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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制度作为我国本土内生且有别于传统环境行政方式的新型环境治理制度创新成果,彰显公权行使特征与私法自治内涵的融合,旨在更好地实现损害赔偿、生态修复之目标.政府即赔偿权利人在磋商制度运行中既担任着行政机关管理者的身份,同时扮演着民事求偿权利人的角色,体现"行政机关+民事权利人"的双阶构造,若将赔偿权利人分别定位为纯粹的行政主体或民事主体均难以解决其在整个磋商过程中复杂的身份混同困境,应以双阶构造理论具体剖析生态损害赔偿磋商的法律性质以及赔偿权利人特殊的双重法律地位,并反思学界各派理论纷争之利弊,提出最为适宜的解释路径,为之后专门法律的出台奠定学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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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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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构建检察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之间的有效衔接机制,将利于有效解决两种诉讼之间的竞合冲突,发挥出各自最大职能效果。2020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对我国建设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提出了总体纲领和具体要求。这一指导性文件的出台意味着我国对生态环境和资源的保护力度再次加强。从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来看,我国当下主要存在着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政府机关作为赔偿权利人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这三种诉讼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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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萍;
卢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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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府作为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赔偿权利人,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私权利与公权力行使的交织,使得其行政管理身份与民事求偿身份混同的问题逐渐凸显.将赔偿权利人分别界定为民事主体或行政主体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私权理论或政府管理职权理论,难以阐明政府在生态损害赔偿中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为解决行政管理身份与民事求偿身份混同的困境,需要具体分析“赔偿权利”的性质,以宪法框架为统领、以双阶理论诠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的双重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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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巧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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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的政府组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时贯穿着行政权力的运行,其作为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又蕴含着民事权利人的私法属性.以双阶理论为视角,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实际上体现了“行政机关+民事权利人”的双阶构造,行政机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中系行使公权力的行政机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系民事权利人,此二者皆为行政机关达成其救济与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之公行政任务的行政形式选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双阶构造说能够解释行政机关作为赔偿权利人时公法与私法、公权力与私权利交织的现象,破除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悖论,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奠定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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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萌;
韩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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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下简称《方案》)提出,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损害生态环境者担责本次印发的方案,是在吉林、山东等7个省市开展改革试点工作基础上制定的。《方案》规定,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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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 Hui;
杨惠
- 《第七届全国交通运输领域青年学术会议》
| 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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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们通常认为空难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仅指旅客.事实上,除旅客外,机组人员和地面第三人等受害人,以及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等也是空难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对于不同的赔偿权利人,应视其与承运人的法律关系分别适用相应的法律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