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自由流动
资本自由流动的相关文献在1987年到2022年内共计113篇,主要集中在财政、金融、经济计划与管理、经济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13篇、专利文献65878篇;相关期刊90种,包括领导决策信息、南风窗、合作经济与科技等;
资本自由流动的相关文献由127位作者贡献,包括贺阳、岑远恒、杨元华等。
资本自由流动—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65878篇
占比:99.83%
总计:65991篇
资本自由流动
-研究学者
- 贺阳
- 岑远恒
- 杨元华
- 益言
- 丁月卉
- 于晓光
- 交通银行宁波分行课题组
- 付裕
- 何斌
- 佘运九
- 余维国
- 侯杰
- 储毅平
- 克里斯.戴索沙
- 克里斯托夫
- 冯兴元
- 冯琦
- 冯金华
- 刘宏海
- 刘柯柯
- 刘欣
- 刘雅莹1
- 单建秀
- 卢少辉
- 卢振
- 史锦华
- 叶斌
- 叶春明
- 叶蜀君
- 吴凌云
- 周丽莉
- 周乃蔆
- 周天芸
- 周彤
- 周立
- 周葵花
- 唐珂
- 埃里克.修纳
- 孙伊然
- 孙学农
- 孙德轩
- 孙文
- 孙杰
- 小舟
- 尼古拉斯.克莱斯托福
- 岳振
- 崔之元
- 左大培
- 布拉格瓦蒂
- 张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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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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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民币国际化是人民币成为国际上普遍认可的货币。三元悖论则是指一个国家在资本自由流动、汇率稳定以及货币政策独立性方面不可能同时兼得,至少要放弃掉其中一个目标。人民币国际化中势必涉及三元悖论问题。本文以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历程的视角来说明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碰到的三元悖论问题,随后阐述目前我国人民币国际化中“三元”问题的现状,发现其中的问题以及问题产生的原因,最后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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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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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版《机构观点》维持了资本自由流动对经济发展总体有益、可针对资本流入激增和破坏性资本流出采取资本流动管理(CFM)措施等原有观点,同时新指出资本流动管理(CFM)措施等原有观点,同时新指出,在未出现资本流入激增的某些情形下,也可采取预防性CFM措施。我国可结合基金组织最新观点,完善资本流动管理体系,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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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卫;
叶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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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三元悖论论述的是各国央行必须在货币政策独立性、自由的资本流动和稳定的汇率这三个元中做出取舍,为央行的政策组合选择提供理论约束.但是,该理论并没有对三个元的发展方向和趋势做出明确论述.根据对三个元的理论拆解和历史沿革分析发现,资本自由流动,货币政策独立性和汇率稳定性这三元分别存在着独立发展逻辑、历史发展路径和未来发展趋势,资本自由流动是三个元中主动变化的主元.1970年到2016年全球183个国家金融开放度指数和2008年到2019年中国货币政策独立性等实证检验论证了这一研究结论.因此,央行选择政策组合时,应明确资本自由流动这一主元,逐步推进资本自由流动,放宽金融管制,同时根据实际国情选择适合该国的货币和汇率的政策组合.小型经济体可选择放弃部分货币独立性以保持该国汇率的稳定,大型经济体可选择放宽部分汇率波动区间,保留部分的货币政策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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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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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传统政治经济学之所以认为当商品按价值出售时,等量资本无法获得等量的利润,而如果等量资本要获得等量的利润,商品就不能按价值出售,是因为它假定了资本有机构成不同的各个部门具有完全相同且固定不变的剩余价值率.但是,在利润平均化的过程中,随着资本的流动,各个部门的预付资本和产品价值都会变化,从而,剩余价值率和资本有机构成亦会变化.一般而言,剩余价值率和资本有机构成的变化最终会导致不同部门的以价值表示的利润率趋于一致,从而,在商品按价值出售时,这些部门的以价格表示的利润率最终亦会趋于一致,即等量资本最终可以获得等量的利润.因此,“相等的平均利润率”确实“能够并且必须”“以价值规律为基础来形成”.价值规律不仅适用于利润平均化之前,而且也适用于利润平均化之后,不仅适用于简单商品经济,而且也适用于发达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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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佳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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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宏观、微观金融领域今非昔比,研究方法领域数学滥用争议越来越大,关于金融数学学科向何处发展,本文通过综述学科缘起、研究现状,试图对该学科作一展望.现在的全球金融市场已经远非往昔单纯由市场决定一切,而是深受地缘因素影响.数年前资本自由流动,贸易自由化,多边主义主导全球市场,有类似WTO这样的组织和机制来调解贸易争端的全球化黄金时代,现已向逆全球化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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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志寰1;
刘雅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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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借鉴亚洲主要经济体的经验,中国债券市场国际化需要依托稳定的经济基本面和持续优化的债市结构;还需相应提高风险管控能力,以应对资本自由流动下的外部冲击。近年来,中国持续优化债券市场的基建设施和配套政策,加快债市对外开放的步伐,吸引了大量的外资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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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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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3月19日,欧洲议会与理事会通过首部在欧盟层面建立外资安全审查机制并且试图协调成员国外资安全审查机制的条例。欧盟委员会背离原先处理主权财富基金的立场,将共同商业政策作为该条例的法律基础,并且认为欧盟具有专属权能并采取共同决策的立法程序。对欧盟立法措施及其缔结的国际协定而言,法律基础的选择极为重要,不适当的法律基础将导致法令无效。鉴于外资安全审查也涉及欧盟资本自由流动规则,本文通过比较分析欧洲联盟基础条约和欧洲联盟法院的判例法,特别是2017年第2/15号意见(欧盟新加坡投资协定案),来论证该条例法律基础的合法性存疑。文章认为,欧盟外资安全审查条例构成欧盟法单方面承诺资本自由流动的"后退"措施,其法律基础应该是《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第64条,而非共同商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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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宏海;
范亚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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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金融业进一步开放可以推动竞争,从而提高金融机构的运营效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利率,市场参与者数量增加也会拓宽融资渠道,这既有利于满足企业居民日益多元化的投融资和资产配置需求,也有利于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和更好地融入世界并扩大国家影响力。然而,金融开放也带来多重金融经济风险,发达和新兴经济体的经验表明,金融开放需在严格监管框架下进行,高水平的金融开放需要高水平的金融监管。因此,在新一轮金融开放过程中,必须改善和强化金融监管,切实防范金融开放带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