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款
购房款的相关文献在1999年到2021年内共计18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86篇、专利文献62篇;相关期刊120种,包括中国公证、人民司法、民主与法制等;
购房款的相关文献由160位作者贡献,包括刘子弦、刘爱武、张志刚等。
购房款
-研究学者
- 刘子弦
- 刘爱武
- 张志刚
- 王晶
- 王林辉
- 石飞
- 闵长岭
- 陈刚
- getty(图)
- 丛诚
- 东方晦
- 亚生
- 仲伟丽
- 任岩磊
- 何红锋
- 冯正元
- 冷华
- 刘娜
- 刘子阳
- 刘德成
- 刘秀昌
- 刘金东
- 刘雁兵
- 原军
- 吕丽娜
- 吕书圣1
- 吴一鸣
- 吴丽丹
- 吴学安
- 吴育兵
- 吴衍
- 吴香云
- 周柳莺
- 周歌
- 周涛
- 周长征
- 和忠
- 哨依塔
- 唐力
- 商鑫
- 国家外汇管理局三亚市中心支局课题组
- 姚启亮
- 姜淑贞
- 孙晓宇
- 孙瑞灼
- 孙静波
- 宁旭日
- 宋景军
- 宋豫
- 张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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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苗;
胡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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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7年5月10日,甲与乙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乙将自己名下的1套房屋以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甲,甲在合同签订当日支付45万元,剩余5万元于同年5月31日前付清,乙在甲付清全部购房款后3日内协助甲完成房屋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甲当即支付乙45万元购房款。甲在5月31日前联系乙,要求支付剩余购房款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乙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甲未能支付剩余购房款,乙亦未协助甲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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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辰;
董海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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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房地产公司申请破产后,对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人享有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选择权。对于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性购房人,就其所支付的购房款依法享有优先其他债权受偿的权利。案情2016年3月,温某与永城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日成公司开发的永城市某小区房屋一套,约定房屋总金额为285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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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谢某和孙某婚后育有一子,两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将婚内购买的一套商品房留给儿子,等儿子年满18岁时直接过户到他名下。离婚后,孙某因经商失败,私自将该处房产出售。谢某向法院起诉孙某,申请冻结了房管局托管账户内的购房款。后法院对双方进行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购房款中的86万元归儿子所有,剩余20万元交给孙某用于个人经营和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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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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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本案中,律师认为:"收房对于买房人来说是权利而非义务,如果买房人已经支付全部房款,一般来说开发商无权仅因买房人迟延收房就解除合同。"L先生几年前在包邮区买了套期房进行投资,买房时交付所有购房款,取得购房发票并办理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临近,恰遇新冠疫情,L先生工作忙碌,一直未能关注该房产交付情况,也未能及时去现场收房;再过一年多,当地房价上涨,L先生收到开发商解除合同通知: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开发商通知交房后若干天内买房人不收房,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开发商曾书面通知L先生收房,但L先生并未收房,因此开发商据此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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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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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出资为子女购房,子女离婚时如何认定出资额权属?咨询:我女儿小戴与林某结婚准备购置新房。我向女儿转账25万元,并在微信群里面告知女儿女婿:“25万已打到你们的银行卡,你们查一下收没收到。”林某的父母向林某的账户转账45万元,并备注有“购房款”字样。女儿女婿随后购买了一套房,登记在二人名下。最近,女儿女婿闹起了离婚,并对房产的分割主要是各自父母赠与的两笔购房款的归属产生了争议。女婿林某认为自己父母赠与的45万元购房款是对其一人的赠与,而女儿小戴不认可这种说法,认为该房产应当由他们夫妻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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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晨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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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地方有个案例,甲购买乙的教师公寓,该公寓为限价商品房,五年内不得出售。甲与乙是多年朋友,已全额支付购房款。为保障权益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预告登记。登记中心认为预告登记只能适用于可以转让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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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益松;
任岩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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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杨某拥有房产一处,2011年1月,杨某经公证委托张甲办理该房产买卖过户等事宜。同年3月,张甲代杨某与张乙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张乙分两次支付全部购房款。2021年3月,张乙与张甲持委托公证书等材料到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办理转移登记。登记机构通过信息共享获知,杨某已于2011年4月1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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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2018年3月19日,李某与黄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其位于长沙市某小区住宅出售给黄某。黄某依约支付了30万元定金与20万元购房款,李某向黄某交付了房屋钥匙。同年4月20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补充协议,约定房屋在符合长沙市房屋过户政策一个月内办理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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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子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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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某房地产公司与李某某签订了商品房内部认购合同书,李某某向房地产公司交纳全部购房款。其后,房地产公司在案涉开发项目已经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案涉房屋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由,将李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内部认购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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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书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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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陈女士为了能让孩子在海口市上学,2010年底在海口市琼山区新大洲大道文馨阁公寓买了一套商品房,谁知道开发商海南银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迟迟不肯交房,后来竟把房子又卖给了别人。2017年,她把开发商起诉至海口市琼山区法院,要求退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诉求虽然得到了法院支持,但开发商却以各种理由不肯退钱。强制执行时法院告诉陈女士,开发商法定代表人吴成杰下落不明,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陈女士遭遇到一个教科书式的“老赖”:房子没得到,又无法拿到购房款,执行至今陷入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