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罪
贪污受贿罪的相关文献在1992年到2022年内共计25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中国共产党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54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6篇;相关期刊134种,包括法律适用、民主与法制、中国监察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国刑事法律制度的科学构建及法律适用高层论坛等;贪污受贿罪的相关文献由212位作者贡献,包括徐迅、李凌、王刚等。
贪污受贿罪
-研究学者
- 徐迅
- 李凌
- 王刚
- 之者
- 刘德安
- 孔祥迎
- 易红
- 柯晴
- 赵蕾
- 阳桂凤
- 陈中华
- 陈兴良
- 一叶知秋
- 丛金玲
- 丹赤
- 乃强
- 乔云华
- 于志刚
- 伍光红
- 伍夜茶
- 何择
- 候磊
- 党治国
- 冀纪
- 冯丽萍
- 刀弓
- 刘万永
- 刘世炜
- 刘德华
- 刘期高
- 刘洁
- 刘润为
- 刘立新
- 刘竞宇
- 刘绍楹
- 刘荣贵
- 刘辉
- 劳习
- 华剑
- 南雁
- 叶卫平
- 司明凯
- 吉扬
- 后风
- 吴亚娥
- 吴小亮
- 吴延春
- 吴登龙
- 周云
- 周彪
-
-
石晓波;
王春阳
-
-
摘要:
对本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实际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同时决定死缓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的终身监禁,既不是执行"死刑"之"重",又不是减为可进一步通过减刑、假释使实际服刑期变得相对比较短的一般"无期徒刑"之"轻",既实现了罪责刑均衡,又实现了震慑其他潜在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的一般预防目的,还能够遏制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对贪污受贿犯罪行为进行精准的打击。终身监禁单独设在贪污受贿罪里,正是考虑到贪污受贿罪的特点和国家的刑事政策而作出的,不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而且在刑罚轻重的"度"上把握到位,体现出刑罚制定和适用的精准性。从刑罚精准性的视角分析,终身监禁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效益原则,具备刑罚正当化根据。
-
-
王海银
-
-
摘要:
近年来,经常看到宣扬“腐败折寿论”的文章,可惜都是从理论上推断,没有实证研究支持。前不久,终于在一篇文章,看到了相关的实证研究。文章作者不知从哪里找到了这样一个材料:巴西医师阿尼塞托·马丁斯花10年的时间,对583名被控犯有各种贪污受贿罪的官员的健康状况进行了跟踪研究,发现:在这583名官员中,有60%的人患有癌症、脑溢血、心脏病、心肌梗塞等疾病,而廉洁官员中患上述疾病者只有16%;在这583名官员中,70%的人心理状态极差,食不香,睡不宁,有的还经常靠服用镇静剂才能人眠。
-
-
曹译丹;
周芮宇
-
-
摘要:
“没有异议”“我认罪认罚”,在近2小时的庭审时间里,蒲锐始终低垂着头,只有在被问及对被指控的罪名、事实等有无异议时,他才会抬起头。2021年8月,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以贪污受贿罪判处蒲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万元。这个33岁就在基层担任一把手的“有为”青年,其大好前程却为何在37岁戛然而止?
-
-
王刚
-
-
摘要:
我国贪污受贿罪刑事立法由刑法和司法解释组成,表现为“不严不厉”的结构特征。“不严”系指刑事法网粗疏,犯罪构成的涵摄范围小。“不厉”系指重刑适用条件高,死刑条款被虚置。贪污受贿罪“不严不厉”的刑法结构背离了中央的从严从重惩腐政策,钝化了社会公众反腐倡廉意识,不利于建立“不敢腐”的反腐败机制,无法有效保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央的反腐政策,结合我国国情,贪污受贿罪刑法结构应当由“不严不厉”转向“又严又厉”。一方面,长期维持现行入罪标准不变,扩大贿赂物内容,剔除多余的构成要件要素,扩展构成要件的涵摄范围;另一方面,删除司法解释的不当规定,制定死刑适用的指导性案例,保持并发挥刑罚的威慑力。
-
-
-
张亚平1
-
-
摘要:
终身监禁的性质是死刑立即执行的替代措施,但表现为死缓和无期徒刑的执行方式。司法实践中,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的适用条件之间的界限本来就非常模糊,要在两者中间试图再为终身监禁确定独立的适用条件几乎不可能。既然终身监禁是死刑立即执行的替代措施,那么其适用条件也应与死刑立即执行基本相同。对于原本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应以终身监禁替代之。终身监禁是为了应对贪污受贿犯罪死刑存废的两难困境,协调处理对贪污受贿犯罪分子的引渡所面临的难题而作出的制度安排。因此在立法上,应将其仅限于贪污受贿犯罪,而不宜扩大至其他犯罪。
-
-
张亚平
-
-
摘要:
终身监禁的性质是死刑立即执行的替代措施,但表现为死缓和无期徒刑的执行方式.司法实践中,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的适用条件之间的界限本来就非常模糊,要在两者中间试图再为终身监禁确定独立的适用条件几乎不可能.既然终身监禁是死刑立即执行的替代措施,那么其适用条件也应与死刑立即执行基本相同.对于原本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应以终身监禁替代之.终身监禁是为了应对贪污受贿犯罪死刑存废的两难困境,协调处理对贪污受贿犯罪分子的引渡所面临的难题而作出的制度安排.因此在立法上,应将其仅限于贪污受贿犯罪,而不宜扩大至其他犯罪.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