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
贩卖毒品罪的相关文献在1987年到2022年内共计20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03篇、专利文献2416篇;相关期刊113种,包括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法制与经济(上旬刊)、法制与社会等;
贩卖毒品罪的相关文献由250位作者贡献,包括海子、竹立、范静等。
贩卖毒品罪
-研究学者
- 海子
- 竹立
- 范静
- 陆萍
- 高巍
- 张勇
- 张洪成
- 徐志军
- 曹玉玉
- 李森(图)
- 杨帆
- 温登平
- 王伟民
- 万丽红
- 三金
- 业大总校刑法教研组
- 严灵光
- 严灵光1
- 任汉顺
- 伍玉联
- 何振兴
- 何荣功
- 何鑫
- 余芳
- 侯中久
- 冉维芳
- 刘夏
- 刘娜娜
- 刘宗梅
- 刘晖
- 刘海洲
- 刘燃
- 刘珂
- 刘瑟荣
- 刘艳
- 刘霞
- 勾宏一
- 区鸿雁
- 卓学龙
- 单亚飞
- 古加锦
- 史亚凤
- 史令珊
- 史若琪
- 吉鸿伟
- 吴万群
- 吴向东
- 吴群慧
- 吴肓贤
- 吴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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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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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毒品合成技术的不断发展,近些年在司法实践中,新型毒品更迭迅速,滥用现象严重,造成严重的个人健康和社会安全问题,毒品犯罪形势日趋严峻,成为值得研究的重要议题。复方曲马多片滥用现象产生众多社会问题,在司法审判中,对司法70份裁判文书进行分析,重新建构我国对此类物质的立法监管及司法审判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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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波;
方雅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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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检察机关对毒品居间案件捕后不诉情况时有发生,以致严重制约毒品犯罪的司法公正,危及刑法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两大机能之动态实现。此问题之根源可追溯至捕诉衔接不足,居间行为定性难题与证据难题。2018年检察系统开始进行“捕诉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捕诉一体化改革优化了捕诉衔接,解决了部分证据固定问题,可在改革的契机中重新审视毒品居间行为的捕诉标准。在捕诉一体化的全新视阈中,针对毒品居间案件产生争议的症结点,应当优化捕诉一体化配套协调机制,明确毒品居间案件的判断标准回归构成要件,并加强证据的搜集保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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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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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将“以贩卖为目的收买毒品的行为”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既遂,超出“贩卖”的词义射程,引发诸多风险。《禁毒解释》对于“贩卖”内涵的界定并非完全意义的标准犯罪构成。单一模式下应以“契约说”为“着手”标准,以“交易说”为“完成”标准,同时排除控制下交付的交易属性;复合模式下应基于行为人已与买家达成合意的推定,认定其与卖家达成契约构成“着手”,与卖家进行交易实现“完成”。应结合行为人所处阶段及其预防必要性,依据处罚原则所赋予的自由裁量权综合确定刑罚尺度,由此实现停止形态认定和量刑的精细化,贯彻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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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淑娥;
韦艳芸(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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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将毒品K粉掺到消炎粉中售卖,案发后逃匿两年多的李华,经南宁市武鸣区检察院依法追诉,近日被武鸣区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至此,这起2017年在武鸣区案发﹑涉案毒品达493.82克的重大毒品案件的第四名主犯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这也是武鸣区检察院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在审查起诉这起案件时严查细审,成功追诉的第二名重大漏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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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明健;
史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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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代购是毒品向吸毒者流通的常见情形.我国刑事立法及司法解释未对毒品代购的性质进行准确界定.司法实践中,对于代购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或者其他犯罪,存在同案异判情形.虽然有偿代购可能构成贩卖毒品罪,但"牟利"并非认定代购者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代购者为贩卖毒品的正犯提供毒品、运送毒品,帮助其积极促成毒品贩卖目的,以及教唆原本没有贩卖毒品故意的吸毒者实施贩卖毒品行为的,均构成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在无偿代购中,只有托购者已指定卖家,代购者才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在"蹭吸"行为中,代购者"截留"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托购者允许代购者少量"共吸""主动分吸"部分毒品的,代购者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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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献东;
李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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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采用快递物流方式完成毒品交易的,以毒品交付快递物流企业为临界点认定毒品“进入实质交易环节”。毒品卖家将毒品交付给快递物流企业后,构成贩卖毒品罪既遂,毒品卖家是否获利、买家是否实际控制毒品,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无论买入还是卖出毒品,只要实施了其中一个行为,应认定贩卖毒品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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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怀金;
薛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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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2019年11月,王某在收到吸毒人员李某的购买甲基苯丙胺即冰毒的请求后,提出需要收取加油费和过路费并收取了李某的1100元毒资,王某联系贩毒人员钟某后向其转账900元用于购买重量约1克的冰毒。王某在高速路口取得冰毒后,驾驶车辆至某汽车站侧路边吸食部分毒品,后驾驶车辆至某银行门口将约0.5克重的剩余冰毒交给李某,该冰毒后被李某吸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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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波;
岳佳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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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犯罪嫌疑人销售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是构成贩卖毒品罪,还是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司法实践,各有各的道理,存在争议.本文认为犯罪嫌疑人销售"笑气"的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主要原因在于被称为"笑气"的一氧化二氮未被列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名录,不属于毒品范畴."笑气"(一氧化二氮)已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贩卖"笑气"应当取得安全监督管理局办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此基础上,提出治理"笑气"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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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丽勋;
田洪涛;
杨浩;
封桂林(图);
李俊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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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月25日,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王某某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厉制裁。至此,盘踞在中缅边境一线,从境外小批量购入,再在境内村寨分销的吸贩毒网络被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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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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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2岁的花季年龄,本有大好前程,但对于不满19岁就被朋友拉进"毒友圈"沾染毒品的小琳(化名)来说,却是一段噩梦般的失色时光.日前,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小琳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