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形式
责任形式的相关文献在1984年到2021年内共计25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46篇、会议论文7篇、专利文献8662篇;相关期刊184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法学等;
相关会议6种,包括201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中国公路学会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分会2013年度年会暨第二十次高速公路管理工作研讨会、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等;责任形式的相关文献由272位作者贡献,包括江平、刘志云、吴继刚等。
责任形式
-研究学者
- 江平
- 刘志云
- 吴继刚
- 姜爱茹
- 张晓敏
- 徐子威
- 徐振增
- 李艳玲
- 杜彬
- 潘丽
- 秦丽波
- 袁松
- 谢次昌
- 谷娜娜
- 郁清清
- 郭丹
- 郭浩
- 黎军
- 丁建军
- 丁文生
- 丁海俊
- 丁玲
- 何宇华
- 何政金1
- 何晓凤
- 何杰
- 何遐祥
- 佘芮
- 侯悦娟
- 俞文杰
- 党锋
- 冯兴俊
- 冷宜
- 凌秉志
- 刁胜先
- 刘凯
- 刘勤
- 刘士国
- 刘庆辉
- 刘建华
- 刘彦伟
- 刘徐强
- 刘志强
- 刘恩媛
- 刘智慧
- 刘杭飞
- 刘永宏
- 刘百宁
- 刘超
- 刘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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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新彦;
崔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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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韩两国信托委托人债权人撤销权,在本质上均属于民法债权人撤销权.两国民法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存在主体适用、区分有偿与无偿及其与证明责任分配的差异.两国信托委托人债权人的撤销权,在权利行使方面存在债权人认知能力推定的差异,在权利行使后果方面存在主体责任形式完备程度的差异.总体而言,两国信托法各有优劣.我国《信托法》未来修订时,可参考借鉴韩国《信托法》对委托人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后果的细致规定,从而使信托制度更好地融入我国《民法典》,充分落实和践行公平、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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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颐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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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法人组织在数量、所能发挥作用等方面的剧烈变化,以及法人内部管理机制的不断升级,更重要的是社会上其他追责手段补齐社会治理成本缺口的有效性持续增强,所以追究法人刑事责任所应采用的具体策略也绝非静态。法人与自然人的差异起点在于前者通过所采用的管理机制实施具有规范意义的组织行为,后者通过身体动静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法人管理机制上的漏洞,于客观上违反注意规范而制造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时,即可完成对危害结果归属于法人的规范判断。法人所明知的内容并不必然等同于个体代理人所掌握信息之和。受到法人投入于信息收集、分享、分析相关领域成本多少以及特定结果预见可能性大小的双重影响,法人可突破决策机构与决策人的预见范围对行为与结果间的关系具有"更加接近或远离于真实"的认识。对法人的责任形式采用主观推定的方式,不仅于刑事诉讼程序上不必区别对待作为犯罪主体的法人组织,也有利于令司法机关利用熟悉的方式获得更加合理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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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伟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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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防卫过当的认定,司法实践中普遍过于严格,存在严重的"唯结果论"倾向,将防卫过当普遍认定为故意犯罪,防卫过当免除处罚的适用范围较窄,还存在重复评价及间接处罚的问题。对于防卫过当的司法认定,应该从以下几方面改善:其一,重视防卫意识对防卫过当责任形式的影响,在一般情况下将防卫过当认定为过失犯罪。其二,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期待可能性降低的程度,扩大防卫过当免除处罚的适用。其三,分析各种从重或从轻处罚情节的事实基础和实质根据,避免重复评价和间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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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震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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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行为主体应准确界定,防止不当缩小。此罪属于侵害犯或具体危险犯,并非抽象危险犯,应审慎分辨。至于何谓"有传播严重危险",需要进一步细化和界定。而此罪的责任形式虽为故意,但不能对应全部的结果,存在客观的超过要素。另外,此罪还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多个犯罪存在交叉、竞合关系。在行政执法中要注意对行为人责任要素和违法后果进行考察,避免错漏其他可能构成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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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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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针对污染环境罪的诸多争议,在正确把握保护法益的基础上,一以贯之地寻求具体答案.承认生态学的人类中心法益观下的环境法益是本罪的保护法益,将环境法益与人类法益并列为本罪保护法益的观点,因缺乏对环境法益层次性的内在逻辑结构的认识而不具有合理性.2017年司法解释第1条的部分行为规定,通过对污染环境行为严重性的实质自然属性的规定,表明行为对于环境法益的实害结果;而部分结果规定则是通过对人身、财产等损害的判断,确认存在严重污染环境的损害后果.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对过失犯的强调在很大程度上省略了对间接故意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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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洋;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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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网络交易平台中买家们的评价对于这件商品,甚至整个商铺的销量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网络交易平台上的经营者都十分惧怕差评.恶意差评行为侵害了网络交易经营者的正当权益,降低了他们的竞争力,也不利于网络交易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我们急需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对网络交易市场的评价体系做出有力的规范,来支持我们的网络交易健康发展.因此我利用本文对于恶意评价行为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根据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与条例来思考,参考国外相关法律制度经验,从立法角度与责任形式以及监管模式来对我国如何防止恶意差评行为在网络交易平台上蔓延扩散提出一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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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晓凡;
朴光洙
- 《201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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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我国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新《环境保护法》对其作出了重大调整.由于《环境影响评价法》尚未修改,《环境保护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的不协调难题亟需破解,本文运用《立法法》确立的法条适用一般规则,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条适用规则进行探讨,并总结了不同法律法规相应条文规定的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不同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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