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分配
责任分配的相关文献在1995年到2022年内共计29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82篇、会议论文15篇、专利文献77191篇;相关期刊206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经济(上旬刊)、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15种,包括中国医学装备大会暨第27届学术与技术交流年会、决策论坛——企业行政管理与创新学术研讨会、大连海事大学第二届硕博论坛等;责任分配的相关文献由365位作者贡献,包括范雪珂、于海涌、刘芳等。
责任分配—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77191篇
占比:99.62%
总计:77488篇
责任分配
-研究学者
- 范雪珂
- 于海涌
- 刘芳
- 姜紫萱
- 张庆文
- 张超
- 杜茂林
- 杨卓
- 杨天红
- 罗昭森
- 肖强
- 胡家强
- 胡康人
- 许念
- 许青青
- 谭雅奕
- 赵腾宇
- 邓可祝
- 邓小静
- 陈仲高
- 陈华丽
- 韩宇
- 黄瑞鹏
- Yu Weidong
- Zhang Hua
- Zhong Fei
- Zhou Jianhua
- baby(图)
- 丁运岭
- 万子厚
- 万征宇1
- 万明刚
- 万春安
- 于涵
- 仇平安
- 代钦夫
- 任一鑫
- 任荣明
- 任雪松
- 伍炜
- 伏香凝
- 何霞荣
- 佘群芝
- 佟桂玲
- 侯洁朴
- 侯郭垒
- 侯韬
- 傅强
- 冯慧娟
- 刘争上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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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雪丹;
朱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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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认缴期限未届满且未足额实缴的股权转让后应该由谁来承担出资(原股东,受让股东,两者承担连带责任)责任问题值得关注。以受让股东是否知情的标准划分责任实际上是机械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不具有合理性,也与认缴制相背离。根据股权转让是否具有恶意逃避债务的目的也即恶意转让进行出资责任认定更贴合实践需要,也符合公司法着力保护债权人的基本精神。转让时间、转让对价、受让人的主观状态以及资信情况等因素均可用于认定恶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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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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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婚姻模式从嫁娶婚和入赘婚到“两头婚”的嬗变过程实质上是利益主体“责任”分配的博弈过程。在该过程中,博弈主体就“子女姓氏”“老人赡养”“亲属体系”等因素进行充分博弈后达成合作均衡解。博弈过程包括两阶段:一是婚姻模式选择阶段,男女双方各家庭单位就传统婚姻模式选择进行的循环“静态博弈”以及双方为达成合作,即“两头婚”形式而进行的“议价博弈”;二是“两头婚”的执行准备阶段,博弈主体在双系规则下就责任分配而进行的“议价博弈”,而任一博弈过程都表明实行公平分配的“两头婚”是化解传统婚姻模式中责任倾向的最优解。因而,通过建构博弈模型系统认识中国婚姻模式的嬗变过程具有深刻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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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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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权受让方的追偿权,根据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有权利就有义务。正当行使权利的前提是履行合理的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如果受让人在受让股权时,对其没有一个清晰了解,或者是由于其他股东的恶意串通导致自己受让了瑕疵股权,那么是否要对公司承担出资责任,是否要对债权人承担不足清偿责任,那么这个义务的承担是否合理,在承担义务后,行使追偿权是否合理。如果义务不合理那么行使权利的合理性何在,受让方的权利如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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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澍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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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COSO内控系统五大要素及其影响1992年,COSO委员会发布《内部控制整合框架》,简称“COSO报告”。COSO报告指出将内部控制分为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的沟通与交流以及对环境的监控五大因素。控制环境主要包括企业人员的伦理道德观念、管理者对内部控制的态度以及董事会对企业未来预期目标的设定等内容;风险评估是对风险的识别、分析以及应对方式的选择;控制活动包含责任分配、绩效评价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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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刚;
陈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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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国内中小学生家长参与教育方面出现一些新的关注点,如微信群等社交媒体是否增加家长的负担,教师是否就此推卸了责任等。为了用家校合作责任分配来解释学生家长对班级微信群抱怨的家校矛盾,并就此对小学生家长家校责任分配态度与班级微信群交流满意度开展了调查。统计分析结果表明,参与调查的家长大致可分为三类,人数较多的部分家长家校合作责任分配态度明确、正面且对微信群交流持肯定态度;人数较少的部分家长其家校合作责任分配态度模糊且不那么正面,但对微信群交流持肯定态度;另有人数介于上述两类之间的部分家长家校合作责任分配态度负面并且对微信群交流态度模糊。研究据此提出一些改善家校合作研究和实践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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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英;
刘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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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民事诉讼掉包纠纷案件中,对于此物是彼物、此物非彼物的举证证明责任应当由何方承担这一问题,学者们观点不一,有的主张由买方证明商品未进行掉包,有的主张由卖方证明商品已进行掉包,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纠纷的处理也呈现出同样的两种态势。此类问题长期横亘在买卖双方之间已成顽疾之势,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十分不利的影响。建立在相关学说和相关司法判例基础上的综合分析表明,由卖方对此物非彼物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较为合理,更利于以现实困境为基点应对和解决纠纷。这不仅有利于在法学界形成解决此类问题的共识,亦有助于社会主义和谐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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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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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一种类型,基于商务模式的特殊性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对其安全保障义务进行研究非常必要。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需针对其运营方式的特殊性,从厘清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边界、确定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完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分配体系三个方面对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提出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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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志高;
刘攀;
姚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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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核准我国各省份的年度碳排放量,是国家碳排放总量和碳排放强度控制目标的核心问题。基于中国省域间投入产出数据,本文采用MRIO模型测算了30个省域的生产侧碳排放、消费侧碳排放和净转移量,并以各省域商品流出中的省内增加值占比作为分配因子,对各省域隐含碳进行分配,实施碳排放责任共担。将隐含碳与碳补偿机制相结合,构建碳补偿理论模型,基于省域隐含碳净排放的测算,厘清碳补偿的主客体。结果显示:从净转移量来看,对外省贸易隐含碳净转入的省份有23个,隐含碳责任分配比例为42%至80%,且均为碳受偿省份。对外省贸易隐含碳净转出的省份有7个,责任分配比例为31%至35%,且均为碳支付省份。通过隐含碳测算,厘清各省域在省际贸易中实际的碳排放水平,将省际贸易中碳排放责任与经济效益关联起来,实现了权责分明的碳责任分配与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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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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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下我国刑事法律体系对未成年人犯罪采用宽缓化规制形式,但传统的报应刑论和预防刑论都难以为其提供支持.对此,我国刑法规定了大量的利用未成年人实施外围犯罪的条款,在对被利用一方的未成年人从轻处理的同时,对其背后的外围犯罪人进行从重处罚,从而实现了责任的合理分配.这样的规定并不违反罪责自负原则,而是基于背后的利用人在犯罪团体中的作用,对其加大处罚力度.对此,应当进一步减轻未成年人的刑罚,并将负有监督过失责任监护人和帮助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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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裕峰;
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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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空调外机平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作为专业的物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对包含空调外机平台在内的共有部分积极履行维护、管理义务,检查并消除隐患。未尽到必要义务致人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业主对空调外机平台的使用系对共有部分的使用,并不能以此推定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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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继红;
居乂羲
- 《中国投入产出学会第十届年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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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第21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通过的《巴黎协定》确立了将全球平均气温较工业化前水平升高控制在2摄氏度之内的宏观目标,《巴黎协定》无疑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进程中迈出的关键一步,但资金、技术、减排力度、责任分配方案问题仍然尚未达成一致.中国作为全球碳排放最大的国家,面临着来自发达国家的巨大压力,但这样的高排放水平与承担着大量碳泄漏密切相关.本文利用WIOD世界投入产出数据库、《中国能源统计年鉴》、《日本统计年鉴》等数据,使用进口产品在进口国生产时的碳耗系数,分别从生产和消费的角度,尤其是区分加工贸易所导致的再出口隐含碳,对经典投入产出模型进行补充,准确地测算两国进出口贸易隐含碳排放量.同时用各行业的中间投入总和除以其净产出,得到各行业作为生产者应该承担的比例,探讨隐含碳排放责任的分配.结果得出2002-2011年,中国生产者责任和日本消费者责任的占比有所增加,日本通过从中国进口高排放强度部门的产品用于本国中间投入,形成了碳排放转移,此部分的排放责任也应由日本进口中间投入的消费者共同承担.最后基于双边贸易隐含碳的测算结果以及责任分配分析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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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兆昌;
陈萌
- 《中国大坝工程学会2018学术年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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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水利工程在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社会利益的同时,也伴随着河流渠道化和非连续化等现象,原有相对稳定的生态环境容易因此打破,产生生态环境问题.生态调度以拥有保护沿岸水陆生物、调节水质和泥沙、河道湿地修复等功能成为恢复河流生态的一项重要措施.对此,法律如何在生态调度就调控目标、评价监测体系、信息公开透明、平衡代际利益、责任主体责任分配起到规范作用,已成为生态调度的关键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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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庆云
- 《决策论坛——企业行政管理与创新学术研讨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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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伴随着铁路体制的改革,传统的合资铁路建设模式发生了改变,地方参与铁路建设发展的空间更大.合资铁路权益内容包括铁路管理部门、地方政府、出资企业、社会公众和合资铁路公司,分析了其各自的权益诉求,地方政府规划建设缺位,股权分配不尽合理,出资企业经营管理缺失,股东权益难以保障,社会公众权益,主动选择空间较小,铁路公司债务负担沉重,投资收益预期不明,优先做好布局合理的发展规划,健全合资铁路项目资本金制度,完善合资铁路项目法人责任制,创造条件吸引社会投资者进入,避免投融资责任分配的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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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ng Fei
- 《大连海事大学第二届硕博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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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海商法中的重要制度,在适用过程中,仍有许多问题存在.关于海事赔偿责任主体内部关系问题,理论上和实践中并无明确规定,本文重点分析探讨了存在多个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时船舶承租人的主体地位.纵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内部的各种相互关系,能够体会到海事赔偿责任制度的设立的目的是维护航运业的长远发展,是为了平衡各海事主体之间的利害关系,维持一个良好的航运经济环境。结合实践中存在的各种各样的具体的实务问题,以船舶承租人为中心的海事赔偿责任主体内部的责任分配和利害关系平衡也得到明确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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