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继承权
财产继承权的相关文献在1981年到2022年内共计14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社会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44篇、专利文献5690篇;相关期刊125种,包括求实、法学、法治与社会等;
财产继承权的相关文献由133位作者贡献,包括郝麦收、初晓旭、廖光中等。
财产继承权
-研究学者
- 郝麦收
- 初晓旭
- 廖光中
- 张玉森
- 马健
- 丛国强
- 优优
- 何义珍
- 何祚榕
- 何雨欣1
- 何黎萍
- 冀文正
- 冯今源
- 冯尔康
- 刘人锋
- 刘建平
- 刘春萍
- 刘晓艳
- 刘英
- 刘龙初
- 包红颖
- 召军
- 史海凤
- 吴凡云
- 吴照云
- 吴绍成
- 吴舒琳
- 周志轶
- 唐新勇
- 复林
- 奶油小方
- 孙全军
- 孙淑清
- 孟岚
- 孟庆魁
- 宇宙
- 宋晓梅
- 尹美英
- 嵇寒冰
- 常雪峰
- 庄莹
- 康芳
- 张伟然
- 张兆利
- 张国钧
- 张备
- 张希坡
- 张新芬
- 张民林
- 张永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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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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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37年,伪满洲国司法部开始着手制定伪满洲国的亲属继承法。伪民事法典审议委员会从“建设统一的大东亚法律秩序”的立场出发,决定制定统一法典适用于伪满洲国的满、汉、蒙、回等民族。中国法学家与日本法学家都参与了伪满洲国亲属继承法要纲的制定。以菅原达郎为代表的日本法学家和一部分中国法学家基于男女平等的思想,主张男女平等的财产继承权。然而,以朱广文为代表的另一部分中国法学家则想要维持男系中心主义的家庭制度,否定了女性的财产继承权。最后,这两种立法意见在成文的伪满洲国亲属继承法中作为折中的内容表现出来,即在将男系中心主义的家庭制度法律化的同时,伪满洲国亲属继承法将财产继承与宗祧继承分离,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女性的财产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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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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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女子获得财产继承权经历了曲折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妇女共鸣》积极声援女子争取财产继承权的运动,主张女子应有财产继承权,展开与反对女子获得财产继承权者的论争,质疑相关法律条文的合理性,并提出女子获得财产继承权后应回馈社会、赡养父母、谋取事业、了解法律、善于使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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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喜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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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可以说,宋代女性拥有与男性一样的财产继承权,在室女(未出嫁的女性)有继承权,就算是出嫁的女性,一样拥有财产继承权。在当代中国,女性地位与日俱增,在一定程度上真正地成为了名副其实的半边天。那么,在中国的古代,有哪个时期的女性地位可以和现在媲美呢?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文化学者赵冬梅在接受《家族企业》采访时称,早在1000年前的宋朝,女性的地位就曾经迎来了"高光时刻"。宋代是中国古代发展史上值得深究的一个特殊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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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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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代以来,梁启超的“二利说”是当时社会男女经济地位差距的写照,女性在经济地位上常被视为“分利”角色。但民国社会思潮的转变,引发女权运动的发展,女性思想解放亘古未有而不断进行。因而本文以女性的财产承继权为视角,以自古以来的诸多法令为线索,试图探析女性继承权的溯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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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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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南宋时期中国的女儿对家庭财产有较大的继承权,尤其是在室女的财产继承权尤为明显.在户绝家庭中可继承大部分甚至全部的绝户财产,有按“子承父分法给半”之说.在普通家庭析产中,可获得相当于男子聘财之半的嫁资.在父母双亡,女招赘主管家政,而儿子幼小或者是养子过房子时,有“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舍得男之半”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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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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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9月15日,浦宗庆老人接到一个邮政特快专递,寄件单位是江苏省人民医院,他边拆邮件边自言自语:“但愿这次没有认错人。”当他看见报告单上写着“……父系可能性为99.999%”的字样时,顷刻间泪流满面,颤颤巍巍晃到悬挂着老伴遗像的卧室,仰着头说:“老伴,终于找回了小女儿,你可以安心地在那边等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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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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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教材分析:1、课标中对本节内容的要求: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财产继承权,未成年人的财产继承权不受侵犯,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财产继承权;2、本节内容是在学生学习了财产所有权的内涵,了解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知道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的基础三上教学的,懂得未成年人只有自觉守法,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才能适应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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