谦抑
谦抑的相关文献在1984年到2022年内共计12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文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23篇、相关期刊101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法学论坛等;
谦抑的相关文献由120位作者贡献,包括刘啸晨、汪少飞、刘佑生等。
谦抑
-研究学者
- 刘啸晨
- 汪少飞
- 刘佑生
- 刘宪章
- 吴小帅
- 方帅
- 晏扬
- 曹国华
- 洪流
- 涂龙科
- 潘思凡
- 王利明
- 王艺超
- 邓小刚
- 郑丽萍
- 郭云忠
- 陶伯进
- 丁善超
- 丁宇翔
- 丁宇翔12
- 任燕珠
- 何坤
- 何长华
- 储岐
- 冉璐
- 冯英菊
- 冯骁聪
- 刘娜
- 刘廷华
- 刘文华
- 刘文远
- 刘显刚
- 刘辰远
- 卞建林
- 史奉楚
- 吴加明
- 周洪波
- 唐晓敏
- 姚万勤
- 姚雪垠
- 姜涛
- 孙伟峰
- 富饶
- 尹晋华
- 庾兰艳
- 张宇琛
- 张鑫伟
- 张阳
- 彭瑞楠
- 徐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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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子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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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独立危险犯是危险犯的新态势,但独立危险犯的发展并不能脱离抽象危险犯并且需以包容关系的派生危险犯为借鉴。独立危险犯所保护的法益亦大体为公共安全,这与派生危险犯如出一辙;但独立危险犯的罪刑大多数为轻罪,这与派生危险犯之否定评价却有云泥之别。独立危险犯是顺应犯罪圈扩大与遵循轻罪化浪潮的产物,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与必要性;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独立危险犯多为轻罪,但却仍然摆脱不了抽象危险犯随意入罪的弊端。为此,权宜之计为首当其冲恪守谦抑本质进而建立相应的危险反证制度与扩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从而扩大独立危险犯的出罪空间。此外,还应当完善二元处罚体系,避免极为轻微的危险行为掉入刑法“虎口”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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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杜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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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对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笼统,且可能涉及各级行政机关,法官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普遍存在谨慎态度,在实际运行中呈现审查范围界定不明、审查标准尚不统一、审查强度弹性不足、审查结果处理方式缺乏刚性、审查效力仅限于个案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过于谦抑的司法理念、有所欠缺的管辖设计、运行失范的审查规则和术业有专攻的现实考量等。树立适度能动的审查理念、建立明确有序的审查规则、强化审查结果的效力运用、健全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配套制度,并借鉴域外司法审查经验,可促进该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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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骁聪;
孙伟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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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自由的留置措施本质上属于保障调查程序顺利进行的审前羁押措施,性质上属于准刑事强制措施。留置措施必要性审查的理论依据在于比例原则、羁押例外原则及令状主义。考虑到顺畅衔接刑事逮捕、保障刑罚实效等方面的现实动因,留置措施应当被限定为在动用其他监察措施难以保障调查程序顺利进行的情况下具有最后手段性的监察措施。享有留置决定权的监察机关在事前及事后均须对留置必要性进行审慎评价,以防范留置措施适用的恣意扩张。只有吻合留置措施必要性全部指标的被调查人,才能肯定留置措施必要性。为确保留置措施在法治框架内稳健运行,还应完善留置措施的替代措施、变更制度以及监督机制等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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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奇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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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慎刑思想滥觞于西周的“明德慎罚”,经过儒法两派的认可和深化,成为我国古代社会的主流法律思想。慎刑思想演绎的一系列刑法理念、刑制原则、审理机制和司法伦理,使其成为古代贯彻德法合治原则的典型体现、约束专制严苛统治的有力工具和推动传统法制繁荣的重要动力。慎刑思想伴随传统中华法系的消亡而式微,及至当下沦为域外谦抑理论的本土“注脚”,这既忽略了“谦抑”的本土适应性,也阻碍了“慎刑”的创造性转化。慎刑思想不仅有别于谦抑理念,而且其精神和立场更具辩证性和多样性。对于慎刑思想的正确定位,应当是契合本土文化传统且拥有丰富历史实践的,对于我国刑事法治具有全局性指导意义的优秀传统法律思想。在当代中国提倡慎刑思想,有助于消弭不同刑法观之间的分歧,确立刑法与道德的本土认识,推动刑法参与社会协同治理,强化制度和理论的本土表达,以及深化对司法人员的伦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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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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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过增加新的罪名,将原来不属于犯罪的行为纳入刑法典的规制范围之内,是经济刑法扩张的重要方法,由于刑法理论研究没有给刑事立法提供必要的前提性支持,以及应急性立法的大量存在,导致了对一些经济犯罪性质认定不准确、罪名罪状设计不科学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不利于刑法教义学体系的完整统一,在实践中也非常不利于有效打击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对此,可以从坚守刑法谦抑原则、完善经济犯罪分类、完善经济犯罪罪状等方面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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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高;
李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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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江苏各级政法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为新时代民营经济再创辉煌、再立新功提供全方位法治保障。高位推进勇当经济发展“护航者”牢固树立谦抑、审慎、善意、文明、规范执法办案理念,创新完善执法机制和方式,不断提升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法治贡献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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