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程序
调解程序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1年内共计19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90篇、会议论文8篇、专利文献89185篇;相关期刊124种,包括法律适用、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6种,包括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首届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司法高层论坛、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10年年会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研讨会等;调解程序的相关文献由189位作者贡献,包括丁龙、刘宗蔚、周太忠等。
调解程序—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89185篇
占比:99.78%
总计:89383篇
调解程序
-研究学者
- 丁龙
- 刘宗蔚
- 周太忠
- 张新阳
- 李喆
- 林建林
- 王雄飞
- 胡振玲
- 项凤琴
- 高晗
- Jeffrey Liao
- Kent Stevens
- Tony Pezzano
- 丁淑清12
- 于晓丽
- 于维超
- 佐藤安信
- 何伟宁
- 何光铭
- 何光铭1
- 何兵
- 何建安
- 何胜杰
- 余昌成
- 侯元贞
- 侯晓军
- 俞灵雨
- 冀宗儒
- 冀春
- 冯锁柱
- 刘一雄
- 刘奋宇
- 刘宏强
- 刘小飞
- 刘峥
- 刘德彰
- 刘星
- 刘春茂
- 刘晓春
- 刘瑞杰
- 刘超
- 史长青
- 叶兴平
- 吴光陆
- 周正圆
- 周策
- 唐俊
- 唐明渠
- 如
- 姜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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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宗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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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先行调解制度是民事诉讼中实现多元解决纠纷的一项重要且有效的途径。对保护当事人关系融洽、节约诉讼成本、减缓法院压力等有积极作用。但这一制度也有明显不足,主要原因是缺乏具体统一的法律规范指导实践工作,难以树立该制度的权威性。故建立明确、完备、科学的制度体系是首要任务。本文在对先行调解制度的价值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究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以期对该制度的进步和完善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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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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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行政机关主持民事纠纷的调解在我国既有一定的历史传承,又有强烈的现实需求,是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当前我国行政调解尚无统一的专门性规范,实践中各部门各地方的民事纠纷行政调解工作各自为政,发展极不平衡,严重制约了其定纷止争作用的充分发挥.鉴于行政资源的有限性,行政调解相关制度必须兼顾公正与效率,其所适用的民事纠纷范围划定不宜过宽,具体程序设置需繁简得当,同时有必要适当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并赋予行政调解协议高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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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达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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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及经济结构的调整,劳动关系的含义更加多样化和复杂化,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日益增多.那么,如何最大限度利用调解程序化解劳资矛盾,定纷止争,是当前我们迫切需要思考与解决的问题.我国劳动争议调解程序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仲裁前调解程序作用有限、调解程序不规范、裁诉调解程序不能有效衔接等.为解决上述问题,我国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应成立政府主导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构建协调联动调解机制,规范调解为必经程序,引导调裁诉对接,增强调解程序的实效性,从而使得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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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星;
饶学兵;
饶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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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虚假调解,是指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利用法院的调解程序,骗取生效调解书,侵犯国家、社会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2015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其中第二十四条明确提出加强调解监督。2020年7月,最高检向最高法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并把治理虚假调解案件作为检察建议的重点内容提出。本文对检察机关如何加大对虚假调解案件的监督力度,提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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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宗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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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先行调解制度是民事诉讼中实现多元解决纠纷的一项重要且有效的途径.对保护当事人关系融洽、节约诉讼成本、减缓法院压力等有积极作用.但这一制度也有明显不足,主要原因是缺乏具体统一的法律规范指导实践工作,难以树立该制度的权威性.故建立明确、完备、科学的制度体系是首要任务.本文在对先行调解制度的价值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究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以期对该制度的进步和完善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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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茜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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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调解程序中,司法确认是确保调解协议获得法律效力的重要程序,文章通过对多元解纷机制的建设与发展的论述来揭示我国司法确认制度的现实困境。目前,司法确认程序中存在关于管辖法院的规定模糊、与执行程序衔接不畅等问题,据此,文章提出细化管辖法院的相关规定、建立与执行程序衔接机制等措施,以期完善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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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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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是确保协议能获得较高效率的重要机制.本文通过对多元解纷机制的发展进行分析与讨论,研究我国现阶段司法确认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措施.探究得出目前司法确认程序当中的改进方向,如规定协议者之间的程序衔接不顺畅、不合理等现象;根据这些问题提出细化法院规定、建立衔接机制等处理措施.通过这种方式完善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以期对今后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相关研究提供理论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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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元贞;
林吉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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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日益增多,诉讼压力增大,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经历了从“北京模式”“上海模式”“宁波模式”的实践探索以及顶层设计后的迅速发展,在加强调解机构中立性、提升调解人员专业性、拓宽财政经费来源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面临着认同度和公信力不高等现实困境。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公信力困境的内在原因主要在于调解主体的中立性偏离、调解程序的专业性和规范性不足以及诉调衔接机制的不完善。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完善路径主要包括:加强对第三方调解的宣传力度、提升调解的专业性与规范性、强化第三方调解组织的中立性以及从主体、程序、效力等方面完善诉调衔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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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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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从立法和实践层面展开剖析,认为当前调解主导型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已造成判决功能的严重萎缩和诉讼制度的部分变异,并在实体与程序法上造成了对法院审判活动约束的软化.文章在进行正当性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 "调审分离"纠纷解决模式的程序设计,意图构建判决型审判程序与合意型调解程序的适度分离的"调审分离"审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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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届贵州省地质矿产发展战略研讨会暨贵州省地质学会2007年学术年会》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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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依历年来占用和开发土地、矿产资源开发与人民群众产生各种纠纷,本文通过分析矛盾、总结经验、探索方法,宣传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办信理念,正确引导人民群众依法有序上访.提出一些初步设想,建议通过利用国土资源举报(信访)信息共享,采用多部门联合调查建立人民内部矛盾调解机制,实现上访人对双重机制(调解程序、司法程序)有所选择,使人们(包括举报、信访人)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规范纳入法治轨道,用法律的规定来调整和约束人们的行动,全民共同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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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爱武;
蒋海英
-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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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家事诉讼,是指规范特定家事纠纷的民事诉讼程序.本文所称的家事诉讼是以家事身份关系案件为核心,同时涉及其他家事诉讼事件、家事非讼事件的程序,是一种广义的、综合性的家事诉讼程序.因家事纠纷特殊性,一些国家为其设置了特别的程序和制度,以便于此类纷争的妥当解决.我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典对家事诉讼只字未提,2007年、2012年民诉法两个修正案也未有涉及,不能不说这是令人遗憾的一件事.本文拟通过对家事诉讼特别程序的理性考量和实践检思,探讨家事诉讼特别程序的制度化的可能性及其趋势,以期为我国家事诉讼特别程序立法提供一点有益的启示.从世界范围看,家事诉讼特别程序的产生和制度化具有很多外在因素和内在动因,正是在这些内外交错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各国在涉及以离婚等家事身份关系为核心的家事纠纷领域,出台了体现家事纠纷特殊规律的家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离婚为核心的家庭事件日益增多,且日趋复杂化,对抗制的诉讼程序不适合处理家事案件,特殊诉讼标的需要特殊诉讼程序。家事纠纷的特殊性使得该类纠纷不宜用契约关系及其调整方式来解决,也不能简单地以权威性的裁判来“分清是非”,它必须有自己独特的程序及处理方式。从民事诉讼制度角度看,我国没有家事诉讼程序专门法典,但在婚姻法、收养法等亲属法领域己经初步确立了家事诉讼的一些基本程序制度,从立法层面而言,我国相关实体法对家事诉讼程序作出规定,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根据家事纠纷特点设计特别程序进行应对的理性要求,不仅解决了家事纠纷救济有法可依的问题,具有较强的实效性和针对性,而且填补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家事案件程序缺失的空白,其积极意义可见一斑。在中国的审判实践中,法院早己对离婚案件、婚姻无效案件、亲子关系案件等涉及身份的案件进行了特别的审理和裁判,并逐步形成了较为特殊的审理方式和审理理念:如强调调解、强调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陪审、强调职权参与、强调保护隐私等。相对于民事诉讼法层面的立法空白而言,家事审判的实践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一缺憾,其积极意义同样不可小视。从实践理性角度而言,目前的调解主导型的审判以及调解为主、能动司法的民事政策完全能够满足大部分家事案件的审理需求,倡议构建家事诉讼程序似乎不合时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所倡导的法院调解对构建家事诉讼程序并不构成障碍,相反,还具有促进家事诉讼程序建立和完善的正当性资源。民事诉讼调解和家事诉讼中的调解具有不同的理念和程序,强化法院调解,应当关注家事诉讼调解的特殊性。因此,构筑调解制度不能仅仅局限在一般民事诉讼层面,而应当将家事调解放在家事诉讼程序的建构中系统设计,使家事审判的理念和精神与家事调解的价值相互融通,和谐一致,实现二者效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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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爱武;
蒋海英
-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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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家事诉讼,是指规范特定家事纠纷的民事诉讼程序.本文所称的家事诉讼是以家事身份关系案件为核心,同时涉及其他家事诉讼事件、家事非讼事件的程序,是一种广义的、综合性的家事诉讼程序.因家事纠纷特殊性,一些国家为其设置了特别的程序和制度,以便于此类纷争的妥当解决.我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典对家事诉讼只字未提,2007年、2012年民诉法两个修正案也未有涉及,不能不说这是令人遗憾的一件事.本文拟通过对家事诉讼特别程序的理性考量和实践检思,探讨家事诉讼特别程序的制度化的可能性及其趋势,以期为我国家事诉讼特别程序立法提供一点有益的启示.从世界范围看,家事诉讼特别程序的产生和制度化具有很多外在因素和内在动因,正是在这些内外交错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各国在涉及以离婚等家事身份关系为核心的家事纠纷领域,出台了体现家事纠纷特殊规律的家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离婚为核心的家庭事件日益增多,且日趋复杂化,对抗制的诉讼程序不适合处理家事案件,特殊诉讼标的需要特殊诉讼程序。家事纠纷的特殊性使得该类纠纷不宜用契约关系及其调整方式来解决,也不能简单地以权威性的裁判来“分清是非”,它必须有自己独特的程序及处理方式。从民事诉讼制度角度看,我国没有家事诉讼程序专门法典,但在婚姻法、收养法等亲属法领域己经初步确立了家事诉讼的一些基本程序制度,从立法层面而言,我国相关实体法对家事诉讼程序作出规定,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根据家事纠纷特点设计特别程序进行应对的理性要求,不仅解决了家事纠纷救济有法可依的问题,具有较强的实效性和针对性,而且填补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家事案件程序缺失的空白,其积极意义可见一斑。在中国的审判实践中,法院早己对离婚案件、婚姻无效案件、亲子关系案件等涉及身份的案件进行了特别的审理和裁判,并逐步形成了较为特殊的审理方式和审理理念:如强调调解、强调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陪审、强调职权参与、强调保护隐私等。相对于民事诉讼法层面的立法空白而言,家事审判的实践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一缺憾,其积极意义同样不可小视。从实践理性角度而言,目前的调解主导型的审判以及调解为主、能动司法的民事政策完全能够满足大部分家事案件的审理需求,倡议构建家事诉讼程序似乎不合时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所倡导的法院调解对构建家事诉讼程序并不构成障碍,相反,还具有促进家事诉讼程序建立和完善的正当性资源。民事诉讼调解和家事诉讼中的调解具有不同的理念和程序,强化法院调解,应当关注家事诉讼调解的特殊性。因此,构筑调解制度不能仅仅局限在一般民事诉讼层面,而应当将家事调解放在家事诉讼程序的建构中系统设计,使家事审判的理念和精神与家事调解的价值相互融通,和谐一致,实现二者效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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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爱武;
蒋海英
-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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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家事诉讼,是指规范特定家事纠纷的民事诉讼程序.本文所称的家事诉讼是以家事身份关系案件为核心,同时涉及其他家事诉讼事件、家事非讼事件的程序,是一种广义的、综合性的家事诉讼程序.因家事纠纷特殊性,一些国家为其设置了特别的程序和制度,以便于此类纷争的妥当解决.我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典对家事诉讼只字未提,2007年、2012年民诉法两个修正案也未有涉及,不能不说这是令人遗憾的一件事.本文拟通过对家事诉讼特别程序的理性考量和实践检思,探讨家事诉讼特别程序的制度化的可能性及其趋势,以期为我国家事诉讼特别程序立法提供一点有益的启示.从世界范围看,家事诉讼特别程序的产生和制度化具有很多外在因素和内在动因,正是在这些内外交错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各国在涉及以离婚等家事身份关系为核心的家事纠纷领域,出台了体现家事纠纷特殊规律的家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离婚为核心的家庭事件日益增多,且日趋复杂化,对抗制的诉讼程序不适合处理家事案件,特殊诉讼标的需要特殊诉讼程序。家事纠纷的特殊性使得该类纠纷不宜用契约关系及其调整方式来解决,也不能简单地以权威性的裁判来“分清是非”,它必须有自己独特的程序及处理方式。从民事诉讼制度角度看,我国没有家事诉讼程序专门法典,但在婚姻法、收养法等亲属法领域己经初步确立了家事诉讼的一些基本程序制度,从立法层面而言,我国相关实体法对家事诉讼程序作出规定,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根据家事纠纷特点设计特别程序进行应对的理性要求,不仅解决了家事纠纷救济有法可依的问题,具有较强的实效性和针对性,而且填补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家事案件程序缺失的空白,其积极意义可见一斑。在中国的审判实践中,法院早己对离婚案件、婚姻无效案件、亲子关系案件等涉及身份的案件进行了特别的审理和裁判,并逐步形成了较为特殊的审理方式和审理理念:如强调调解、强调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陪审、强调职权参与、强调保护隐私等。相对于民事诉讼法层面的立法空白而言,家事审判的实践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一缺憾,其积极意义同样不可小视。从实践理性角度而言,目前的调解主导型的审判以及调解为主、能动司法的民事政策完全能够满足大部分家事案件的审理需求,倡议构建家事诉讼程序似乎不合时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所倡导的法院调解对构建家事诉讼程序并不构成障碍,相反,还具有促进家事诉讼程序建立和完善的正当性资源。民事诉讼调解和家事诉讼中的调解具有不同的理念和程序,强化法院调解,应当关注家事诉讼调解的特殊性。因此,构筑调解制度不能仅仅局限在一般民事诉讼层面,而应当将家事调解放在家事诉讼程序的建构中系统设计,使家事审判的理念和精神与家事调解的价值相互融通,和谐一致,实现二者效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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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爱武;
蒋海英
-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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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家事诉讼,是指规范特定家事纠纷的民事诉讼程序.本文所称的家事诉讼是以家事身份关系案件为核心,同时涉及其他家事诉讼事件、家事非讼事件的程序,是一种广义的、综合性的家事诉讼程序.因家事纠纷特殊性,一些国家为其设置了特别的程序和制度,以便于此类纷争的妥当解决.我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典对家事诉讼只字未提,2007年、2012年民诉法两个修正案也未有涉及,不能不说这是令人遗憾的一件事.本文拟通过对家事诉讼特别程序的理性考量和实践检思,探讨家事诉讼特别程序的制度化的可能性及其趋势,以期为我国家事诉讼特别程序立法提供一点有益的启示.从世界范围看,家事诉讼特别程序的产生和制度化具有很多外在因素和内在动因,正是在这些内外交错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各国在涉及以离婚等家事身份关系为核心的家事纠纷领域,出台了体现家事纠纷特殊规律的家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离婚为核心的家庭事件日益增多,且日趋复杂化,对抗制的诉讼程序不适合处理家事案件,特殊诉讼标的需要特殊诉讼程序。家事纠纷的特殊性使得该类纠纷不宜用契约关系及其调整方式来解决,也不能简单地以权威性的裁判来“分清是非”,它必须有自己独特的程序及处理方式。从民事诉讼制度角度看,我国没有家事诉讼程序专门法典,但在婚姻法、收养法等亲属法领域己经初步确立了家事诉讼的一些基本程序制度,从立法层面而言,我国相关实体法对家事诉讼程序作出规定,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根据家事纠纷特点设计特别程序进行应对的理性要求,不仅解决了家事纠纷救济有法可依的问题,具有较强的实效性和针对性,而且填补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家事案件程序缺失的空白,其积极意义可见一斑。在中国的审判实践中,法院早己对离婚案件、婚姻无效案件、亲子关系案件等涉及身份的案件进行了特别的审理和裁判,并逐步形成了较为特殊的审理方式和审理理念:如强调调解、强调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陪审、强调职权参与、强调保护隐私等。相对于民事诉讼法层面的立法空白而言,家事审判的实践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一缺憾,其积极意义同样不可小视。从实践理性角度而言,目前的调解主导型的审判以及调解为主、能动司法的民事政策完全能够满足大部分家事案件的审理需求,倡议构建家事诉讼程序似乎不合时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所倡导的法院调解对构建家事诉讼程序并不构成障碍,相反,还具有促进家事诉讼程序建立和完善的正当性资源。民事诉讼调解和家事诉讼中的调解具有不同的理念和程序,强化法院调解,应当关注家事诉讼调解的特殊性。因此,构筑调解制度不能仅仅局限在一般民事诉讼层面,而应当将家事调解放在家事诉讼程序的建构中系统设计,使家事审判的理念和精神与家事调解的价值相互融通,和谐一致,实现二者效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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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爱武;
蒋海英
-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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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家事诉讼,是指规范特定家事纠纷的民事诉讼程序.本文所称的家事诉讼是以家事身份关系案件为核心,同时涉及其他家事诉讼事件、家事非讼事件的程序,是一种广义的、综合性的家事诉讼程序.因家事纠纷特殊性,一些国家为其设置了特别的程序和制度,以便于此类纷争的妥当解决.我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典对家事诉讼只字未提,2007年、2012年民诉法两个修正案也未有涉及,不能不说这是令人遗憾的一件事.本文拟通过对家事诉讼特别程序的理性考量和实践检思,探讨家事诉讼特别程序的制度化的可能性及其趋势,以期为我国家事诉讼特别程序立法提供一点有益的启示.从世界范围看,家事诉讼特别程序的产生和制度化具有很多外在因素和内在动因,正是在这些内外交错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各国在涉及以离婚等家事身份关系为核心的家事纠纷领域,出台了体现家事纠纷特殊规律的家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离婚为核心的家庭事件日益增多,且日趋复杂化,对抗制的诉讼程序不适合处理家事案件,特殊诉讼标的需要特殊诉讼程序。家事纠纷的特殊性使得该类纠纷不宜用契约关系及其调整方式来解决,也不能简单地以权威性的裁判来“分清是非”,它必须有自己独特的程序及处理方式。从民事诉讼制度角度看,我国没有家事诉讼程序专门法典,但在婚姻法、收养法等亲属法领域己经初步确立了家事诉讼的一些基本程序制度,从立法层面而言,我国相关实体法对家事诉讼程序作出规定,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根据家事纠纷特点设计特别程序进行应对的理性要求,不仅解决了家事纠纷救济有法可依的问题,具有较强的实效性和针对性,而且填补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家事案件程序缺失的空白,其积极意义可见一斑。在中国的审判实践中,法院早己对离婚案件、婚姻无效案件、亲子关系案件等涉及身份的案件进行了特别的审理和裁判,并逐步形成了较为特殊的审理方式和审理理念:如强调调解、强调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陪审、强调职权参与、强调保护隐私等。相对于民事诉讼法层面的立法空白而言,家事审判的实践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一缺憾,其积极意义同样不可小视。从实践理性角度而言,目前的调解主导型的审判以及调解为主、能动司法的民事政策完全能够满足大部分家事案件的审理需求,倡议构建家事诉讼程序似乎不合时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所倡导的法院调解对构建家事诉讼程序并不构成障碍,相反,还具有促进家事诉讼程序建立和完善的正当性资源。民事诉讼调解和家事诉讼中的调解具有不同的理念和程序,强化法院调解,应当关注家事诉讼调解的特殊性。因此,构筑调解制度不能仅仅局限在一般民事诉讼层面,而应当将家事调解放在家事诉讼程序的建构中系统设计,使家事审判的理念和精神与家事调解的价值相互融通,和谐一致,实现二者效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