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机构
调解机构的相关文献在1987年到2022年内共计10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工人、农民、青年、妇女运动与组织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3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773277篇;相关期刊72种,包括中国司法、中国工人、中国工运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首届京津沪渝法治论坛等;调解机构的相关文献由102位作者贡献,包括何大维、刘俊宏、李旭良等。
调解机构—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773277篇
占比:99.99%
总计:773372篇
调解机构
-研究学者
- 何大维
- 刘俊宏
- 李旭良
- 林涛
- 魏光辉
- XIE Qiwen
- YAO Yuan
- 上海市司法局
- 何勤2
- 何晓鹏
- 何贵才
- 倪丽端
- 关开亮
- 冬金晶2
- 刘啸晨
- 刘敬雷
- 刘晓春
- 刘毅
- 刘耀堂
- 刘震(摄影)
- 卢大贵
- 叶良才1
- 吴宝举
- 吴艳媛
- 吴齐强
- 唐厚志
- 墨语
- 夏积智
- 姚韵
- 孙保国
- 孟泉1
- 尹明生2
- 崔向升
- 席海光
- 张保亮
- 张剑
- 张勇
- 张志斌
- 张怡超
- 张毅彬
- 张荣艳
- 张雅春
- 张龙
- 徐昕
- 忠言
- 文雪冬1
- 方明
- 朱津梁
- 李叶丹
- 李小勇
-
-
王李珍
-
-
摘要:
21世纪以来人民调解制度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实务运行上都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大调解工作模式、形式多样的人民调解组织,而且出现了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但是当前的实践大多重心放在纠纷的解决上,忽视了对纠纷的预防。浙江省桐乡市实行“三治融合”治理模式,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实行互联网+调解模式,提高了调解效率;并且设立矛盾纠纷化解中心搭建调解平台实现 “纳什均衡”。关于人民调解的实践,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
-
墨语
-
-
摘要:
2020年9月17日,海南省第一家民办非营利企业性质的专业商事纠纷调解机构——海口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挂牌成立(以下简称中心),标志着海南省落实《海南自贸港建设总体方案》,建立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与国际调解规则相衔接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迈出实质性步伐。
-
-
黄忠顺
-
-
摘要:
我国民商事争议解决体系的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商事争议非讼解决服务的市场化.商事仲裁的国际化在相当意义上保证了商事仲裁服务的市场化,而不具有全球执行力的商事调解服务的市场化则刚刚起步.商事调解服务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但商事调解主要是通过公权力介入的方式进行推广,独立的商事调解的利用率很低.除通过诉调对接等手段培育新型市场外,引进境外商事调解机构也可以促进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但在国内商事调解组织尚未健全的情形下,引进境外商事调解机构应当讲究策略.
-
-
龙非
-
-
摘要:
各位领导、各位同仁、朋友,大家下午好!非常荣幸有机会能够在这里为大家做这样一个报告。今天我给大家报告的题目是"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第三方机构的功能定位"。为什么我想跟大家报告这样一个题目呢?大家知道,自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确定了8家调解机构以来,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调解组织当中的一家也在不断开展多元化纠纷解决。
-
-
YAO Yuan;
XIE Qiwen
-
-
摘要:
《人民调解法》自推出以来就被展开了充分讨论,这些学术探讨对当前除人民调解以外的其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也起到了推动作用,尤其是在商事调解领域.种种探讨均表明建立和完善商事调解机制是当前为法院分流案件的有益尝试,但学理上在与商事调解协议并立的司法确认制度方面尚无显著研究成果,对实践中商事调解及其司法确认的交互性发展无法起到良好的指导效果.本文试图从商事调解机制运营现状和目前我国立法中有关于商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做出系统梳理,探讨二者衔接的理想状态,找寻二者实际操作中存在的对接问题并做根源性分析,以期对激活我国商事调解的发展提出一些优化设计与制度建议.
-
-
-
-
-
董新义1
-
-
摘要:
在证券期货纠纷新型调解机制建设中,建立新型的、全市场统一的、独立第三方证券期货纠纷调解机构是证券期货纠纷调解机制建设的核心。而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证券期货纠纷调解机构可供选择的组织形态有公司制、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法人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五种。但是从选择的层面来看,需要具体分析。一是营利法人公司制形态不可取。虽然公司也是未来证券期货纠纷调解机构设立时可选择的一种组织形态,但鉴于公司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与作为证券期货纠纷调解的公益性目标不相符合。但我们可以借鉴英国、澳大利亚金融申诉专员制度(FOS)这种特殊公司组织机构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做法,在未来我国建立非营利性公司法律制度的情况下,也可建立这样的FOS组织形式。
-
-
-
霍成茹
- 《首届京津沪渝法治论坛》
| 2011年
-
摘要:
调解是中华民族解决矛盾纠纷的一项优良传统,是中国司法的宝贵财富,其通过协调解决矛盾纠纷,实现纠纷双方的互利双赢.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调解逐渐发展成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政治优势,对于妥善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矛盾纠纷,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检”是指人民检察院,“调”是指各种调解机构。因此,检调对接是指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狭义的司法调解等调解机构之间进行充分对接,以和谐司法的理念和调解的方式,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有效化解检察环节各类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rn 当前建立“检调对接”机制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有利于实现检察机关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缓和检察机关办案各环节的矛盾,具有较强的必要性和针对性。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方针政策、法理研究和组织机构等方面的现状,也使“检调对接”机制的建立具有可行性。rn 建立“检调对接”机制,需要明确组织机构,在全区范围内,由区政法委负责组织协调,整合检察环节的调解与各相关单位的调解资源,建立检察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公益律师调解相衔接的多维“大调解”机制。适用“检调对接”方式办理的案件范围应包括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刑事案件中所涉民事部分以及可调解息诉的涉检信访案件,概括而言可分为民事案件调解和刑事案件调解。“检调对接”不仅自身机制需要建立完善,与其相关的配套机制也应及时建立或贯彻落实,应完善检察环节刑事和解机制,建立民事申诉和解制度。实现“检调对接”的监督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