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文化
诉讼文化的相关文献在1994年到2021年内共计8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文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3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3980篇;相关期刊70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湖北警官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第一届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暨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等;诉讼文化的相关文献由93位作者贡献,包括席舜、廉晓晨、徐峙等。
诉讼文化
-研究学者
- 席舜
- 廉晓晨
- 徐峙
- 唐东楚
- 夏传建
- 孙记
- 康树元
- 李交发
- 李蓉
- 樊崇义
- 武航宇
- 牛振宇
- 丁广宇
- 伍光红
- 何乃刚
- 冀祥德
- 加蒂姆·斯特顿
- 北京互联网法院课题组
- 吴明童
- 吴杰
- 姜颖
- 孙栋
- 孙铭溪
- 孟丹阳
- 孟穗
- 宋龙妹
- 宫琳(译)
- 尚书浩
- 尤陈俊
- 廖建翔
- 张亚光
- 张亮
- 张妮
- 张子云
- 张有林
- 张连勇
- 张铁红
- 张雯
- 扈红英
- 曹俊
- 曹杰
- 曾友祥
- 曾青
- 朱宏
- 朱良好
- 李世强
- 李慧芬
- 李文超
- 李星廷
- 李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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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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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互联网法院是党和国家深入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下,为适应信息化、科技化、智能化发展需求的重要举措.相对传统诉讼模式,互联网法院在化解矛盾纠纷上有独特的优势,其专业性、便捷性、高效性特征明显.与此同时,互联网法院也有严肃性下降、亲历性变差、可控性降低等不足之处.在传统诉讼模式仍占据主导地位的环境下,互联网法院需借助传统诉讼文化、诉讼价值的影响,不断完善改进,探索出独特的互联网诉讼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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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广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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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就清代湖湘地区各府县的地方志中关于诉讼文化的记载,探究清代湖湘地区诉讼风气的特征与成因。地方志中对"多讼"或"少讼"的记载反映湖湘地区普遍的诉讼心态,其产生是由于社会变革、民间调解、官府综合治理、商业自治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作用,为当下中国的纠纷解决机制提出了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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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陈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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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若论对传统中国诉讼文化影响之直接与明晰,当首推儒家道德观.儒家道德观体系中有三个主要的伦理准则——克已、忠恕与中庸——与大传统诉讼文化气质相通,其对传统中国诉讼文化的气质模塑途径,最主要的则有两条:儒吏们的理讼实践;以儒家道德观为底色的家法族规的潜移默化.宋代以降商业文明在不少区域的兴盛,使得儒家道德观无法再像以往那样能够强有力地统摄诉讼文化的不同层面.儒家道德观根源于农业文明并与之深度契合,而以“无讼”为价值追求的大传统诉讼文化,亦是缘自于对农业文明这一经济基础的回应.从宏观上将不同的文明类型、道德观念和诉讼文化加以对应讨论,对其间所透露的那种马克斯·韦伯意义上的“选择性亲和性”加以洞察,不失为我们做进一步深入研究之前必要的框架性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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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俊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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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些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步与发展,我国在法制建设方面也取得了重大的成就,尤其体现在民事审判制度的变革方面.社会在发展,时代也在不断地进步,在这种情况之下,在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过程中,就要积极与时代发展的潮流相结合,积极反映时代变迁对其民事审判制度的影响.因此,本文主要从当前我国现行的民事审判制度的形成原因入手,探究诉讼文化变迁对民事审判制度的影响,从而更好地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立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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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俊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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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些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步与发展,我国在法制建设方面也取得了重大的成就,尤其体现在民事审判制度的变革方面。社会在发展,时代也在不断地进步,在这种情况之下,在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过程中,就要积极与时代发展的潮流相结合,积极反映时代变迁对其民事审判制度的影响。因此,本文主要从当前我国现行的民事审判制度的形成原因入手,探究诉讼文化变迁对民事审判制度的影响,从而更好地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立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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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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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美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全世界人们的眼中,诉讼文化是最具代表性的美国文化符号之一,以诉讼方式处理纠纷早已成为美国人的一种习惯。但是,逐渐的美国人发现运用诉讼解决各种纠纷并不合适,大量出现的案件造成的诉讼拥塞、司法成本巨增、时间拖延等情况则完全违背了"及时的正义"这一基本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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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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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会角色理论不仅是社会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理论视角,也为小说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角度.从社会角色理论解读中国明清小说,发现明清小说叙事中涉及法律纠纷案件的主要有矛盾的裁判者、诉冤的受害者以及实现逆转的关键人物等三种角色,在不同角色的背后,是时代和社会对人民角色期待的投影.文学叙事的"想象"无法超越作者的生活语境,明清小说中的涉诉叙事,是当时社会真实情况的符号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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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青;
温智
- 《第一届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暨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
| 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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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最早开始仲裁与调解相结合并非偶然,但这一制度的开启着实为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改革注入了新的血液。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是西方诉讼文化和东方调解文化相结合的产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正是这种新的纠纷解决模式的最早实践者,并把其广泛运用于各种仲裁,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然而,在实践中,“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纠纷解决模式”却未能在立法上和机构设置上予以足够的重视。本文将在此作一尝试,以求教于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