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原则
诉讼原则的相关文献在1980年到2020年内共计9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3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419篇;相关期刊70种,包括上海政法学院学报、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法学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第二届广西社会科学界学术年会、2005年全国刑事起诉与不起诉制度学术研讨会等;诉讼原则的相关文献由116位作者贡献,包括任秋娟、倪玲玲、张宇飞等。
诉讼原则
-研究学者
- 任秋娟
- 倪玲玲
- 张宇飞
- 樊崇义
- 万钧
- 严帆
- 井天
- 任汝平
- 任瑞红
- 何其生
- 何文辉
- 余剑
- 佚名
- 侯太领
- 侯忠泽
- 侯智武
- 冯军
- 刘品新
- 刘思瑞
- 刘方
- 刘树俊
- 刘颖
- 利丹
- 南楠
- 卞建林
- 卞昌久
- 占善刚
- 叶正胜
- 司文
- 吴卫军
- 周士敏
- 周海燕
- 周鑫
- 唐塞潇
- 国灵华
- 夏新华
- 多杰拉旦
- 安晨曦
- 宫晓冰
- 崔丽
- 应泓游
- 康英杰
- 张中
- 张文
- 张晓冬
- 张锡鹏
- 彭勃
- 徐仁敬
- 方龙华
- 曾伟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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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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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电子诉讼规则缺失是电子诉讼热背后的隐忧。电子诉讼的内在机理是互联网技术对诉讼活动各组成部分的重组。电子方式作为一种诉讼载体,对当事人、诉讼权利、诉讼程序、诉讼阶段等其他诉讼活动组成部分产生影响,应在影响力分析基础上构建电子诉讼适用的共性规则。由诉讼原则修正、诉讼规则构建、具有共性规律的程序机制所构成的规则体系,在电子诉讼适用中具有诉讼法哲学的方法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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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锦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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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电子诉讼是信息革命的产物,学界当前有关电子诉讼的研究大多局限于对其中涉及的微观问题的发现和应对,而缺乏对电子诉讼本源问题的探讨.这导致相关讨论或者因过度强调“电子”因素而无视一般的司法规律,或者因忽视电子诉讼与传统诉讼的本质性差异而固守工业时代思维.我们应当回归到对电子诉讼深层理念、价值和原则的讨论:电子诉讼应当坚守“当事人中心主义”的诉讼理念;程序效益应当成为电子诉讼首要的价值追求,程序公正是应恪守的价值底线,程序自由则应作为重要的价值保障;在此基础上,应当塑造信息安全和电子送达有效性两项全新的诉讼原则,同时应当对传统诉讼中的诚信原则、处分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和协议管辖原则的意涵进行重新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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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晨曦;
刘思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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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远程审判方式是智慧法院建设的成果.在价值论层面,远程审判具有效率、公正、便民等司法价值.在司法实践中,远程审判的运行实效存在信息化审判体系模糊、信息技术风险难以规避、技术介入导致责任分配不明等问题.为满足互联网时代纷争化解的在线化需求,恰当地处理传统诉讼理论与新型技术的融合,应当构建以诉讼服务为导向、以当事人为主体、以技术为保障的远程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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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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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今世界上,无罪推定原则被认为是法治发展史中认可度最高的诉讼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近年来吸收了许多无罪推定的原则性思想,但是由于国内法制环境的不同,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尚没有做到完整的吸纳和贯彻.据此,本文在简要叙述无罪推定的含义的基础上,重点对刑事诉讼法的晚上体系互相关建议,希望对我国法制建设有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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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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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要实现刑事程序法治,应当扭转一个诉讼观念、维系两个诉讼构造、坚持三个诉讼原则.扭转一个观念,是指扭转工具主义程序价值观,树立公权法定、权力有限、权力受制的权力观.维系两个构造,是指在刑事诉讼静态(横向)构造方面,要坚持控审分离、法官中立、控辩平等原则,维系刑事诉讼的等腰三角形或正三角形结构;在刑事诉讼动态(纵向)构造方面,要大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维系审判相对于侦查、起诉的中心地位,确立侦查服从并服务于控诉职能的大控方格局.坚持三个原则,是指坚持程序法定、无罪推定、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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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者按:庭审是一场化解纠纷、实现公义的活动,法庭是进行这一活动的神圣场所,而法庭规则是进行这一活动的指引和保障。缺少契合诉讼原则和诉讼规律的法庭规则,法律的天平就会失去平衡,庭审活动势必会沦为一场司法荒诞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自1993年修改实施以来,再无修改完善,已不再适应当今人民法院庭审活动的新形势。为了进一步规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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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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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无罪推定原则是各国依法治国发展史上认可度较高的诉讼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近年来较好地吸纳和采用了无罪推定原则思想,但由于国内政治背景以及语境的独特性,国内刑事司法中没有真正贯彻和实施无罪推定原则,尚没能将其在刑事诉讼中真正完善和运用起来.本文论述了无罪推定的涵义、特点、意义,并分析了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运用和吸纳无罪推定原则的不足,提出了完善国内刑事诉讼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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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伟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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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往往因为信息不周全或者自身法律意识淡薄而错列被告.在错列被告的场合,要想实现预期的效果显然难以实现,面对此种结局,当事人便希冀通过追加被告进而对原被告撤诉来矫正错列被告.在错列被告的场合如何予以司法处置,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实践中对有关规定的理解存在分歧,从而导致不同的结论,这种状况损害了司法权威,破坏司法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