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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权

设定权的相关文献在1986年到2022年内共计7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8篇、专利文献13947篇;相关期刊60种,包括国家行政学院学报、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法制博览等; 设定权的相关文献由86位作者贡献,包括赵柳茵、邱瑞虹、周汉华等。

设定权—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78 占比:0.56%

专利文献>

论文:13947 占比:99.44%

总计:14025篇

设定权—发文趋势图

设定权

-研究学者

  • 赵柳茵
  • 邱瑞虹
  • 周汉华
  • 张莉
  • 一今
  • 付璟玉
  • 傅红冬
  • 党凌云
  • 刘恒
  • 刘芬霞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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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锴
    • 摘要: 修改前的行政处罚法并未将没收违法所得设定权分配给规章,导致实践中出现“违法所得该没收而未没收”的局面,但修改后的行政处罚法关于没收违法所得设定权的相关规定仍存在明显的紧张关系。行政处罚法第二章确立了基于“总则性规范-单行规范”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分配体系,作为总则性规范的行政处罚法负责分配行政处罚设定权,单行规范负责设定具体行政处罚。此次修法还特别增加了第28条第2款第1句作为普遍性授权规定,实际上是将授予单行规范的没收违法所得设定权收回至行政处罚法,却又带来了相关规范内容僵化和行政处罚法功能错位的问题。行政处罚法之所以会出现“分配”与“收回”的矛盾,本质上是因为对没收违法所得的行为性质没有厘清,寄希望通过折中的立法方案同时确保没收违法所得的惩戒性与恢复性。随着近年来依法行政的不断推进,以及行政处罚法修改对“行政处罚”概念的明晰,不应再一刀切地将没收违法所得视为行政处罚。
    • 杨登峰
    • 摘要: 我国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补充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因其具有半共享性、半代位性、半创制性、半补充性和半试验性,不同于自主性立法和先行性立法,属于新的立法形态。下位法对于上位法的补充性,不是补充性立法独有的,即便是实施性立法,也具有补充性。不同的立法形态具有不同的补充功能和对象,先行性立法是对上位法规制漏洞的补充,实施性立法是对法律规范事实构成要件的补充,而补充性立法是对法律规范之责任要件的补充。补充性立法应主要适用于行政处罚的设定,对于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设定未必适用。在我国现行立法体制下,下位法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时,可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应限于其固有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并不能因补充上位法的漏洞而享有上位法独享的行政处罚设定权。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时,应以法律责任漏洞的存在为前提,以违法行为的存在为依托,在遵循平等原则和比例原则的基础上贯彻过罚相当原则。
    • 郭亦辰; 郭庆珠
    • 摘要: “拒绝给付”是较为常见的行政失信惩戒措施之一,具有适用广泛、类型多样等特点。行政给付的权利基础是宪法上的社会权,应以不同社会权的价值诉求为原点厘清“拒绝给付”措施内容的合法性基础。并对措施内容作必要的限制,即不得采用拒绝基本供给和拒绝社会保障,宜采用拒绝求优供给和拒绝行政资助,二者均旨在影响“作为共同体目的性诉求的社会权”之实现。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背景下,要达到此目的,应加强对“拒绝给付”措施设定权配置和行使的法律规制。基于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公民权利的要求,二者不得针对获得供给和作为公民权利的获得资助设定“拒绝给付”措施。同时,应通过强化公民参与和备案审查等规制“拒绝给付”措施设定权的行使,防止越权或权力滥用等情况的出现。
    • 常翔宇
    • 摘要: 行政处罚的理念进一步明晰,行政处罚的原则进一步均衡,行政处罚的种类选择进一步具体,行政处罚的设定权进一步限缩,行政处罚的适用制度进一步灵活,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构型进一步严谨,行政处罚的责任追究进一步严格……2021年1月22曰,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亮点纷呈。这是《行政处罚法》实施20多年来的首次重大修改。该法将于2021年7月15日正式实施。
    • 赵菁
    • 摘要: 作为一种特殊的财政工具,政府性基金设定法律体系是其一切功能发挥的逻辑前提,并最终取决于行政审批与立法规制两种路径间的选择.事实上,无论是从设立权的创制性权力属性视角,或是政府性基金与税收同质性的财政收入视角,政府性基金设立权都应当是一种立法权.以此立场检视我国政府性基金设定法律体系的四个层次,呈现出总括性授权存在矛盾、具体授权虚设与缺位、行政审批权与设定权属性背离、具体征管规范层级较低且较多的窘境.依循设定权权属配置的思路重构我国政府性基金设定法律体系,横向上应形成"人大立法+授权立法"的设立权分配模式,以及"职权立法+部门规章"的规定权分配模式;纵向上,公共物品层次性可对地方政府性基金设定权予以证成,但还需在设立权行使机关、设立程序、设立范围上予以约束,并最终立足于我国立法体制及财政体制.
    • 曹鎏
    • 摘要: 我国《行政处罚法》是作为实体规则的纲领性文件以及程序规则的直接依据,这一“基本法”定位构成其修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行政复议是化解行政处罚争议的主要方式,通过处罚复议和应诉案件的实证分析,可以反推引发处罚法治化危机的症结所在.我国《行政处罚法》修改必须立足于过时条款更新、立法漏洞填补、时代变迁的立法调整和回应、原则性条款的精细化等四个层面,相应增加行政处罚概念条款,采用种类列举和分类概括相结合的方式,并适度为地方性法规处罚设定权扩容是确保我国《行政处罚法》适用开放性和前瞻性的必由之路.实体规则的调试与发展、促进程序制度的完备化和缜密性,构成我国《行政处罚法》修改的关注重点.理想的我国《行政处罚法》应当能够实现对所有合法的、非法的、既有的、新型的处罚类行为从实体到程序的有效规制.
    • 李明超
    • 摘要: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特别是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精简,从根源上来说涉及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行使.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行使应当受到三重限制:行政许可设定范围的界定,要以辅助性原则为行政权介入公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进而厘清行政权介入与“自主决定”“市场调节”和“自律管理”之间的界限,明确行政权介入的正当理由和主要情形;行政许可方式的选择适用应遵循比例原则的要求,在众多的事前与事后干预手段之中选择最佳的方式;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行使应遵循层级化的法律保留原则,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人大立法与行政立法都应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
    • 崔梦豪
    • 摘要: 行政复议决定是行政复议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对行政复议法律性质的争议不断,没有一个统一的观点.从实践中来看,所有层级的法律规范针对行政复议决定都有设定权,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中针对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和具体适用情形对《行政复议法》中的规定都有所突破.这一现实不符合法制统一原则、不符合复议公正原则和不利于彻底解决行政争议.通过对《宪法》和《立法法》有关规定的分析可知,行政复议决定的设定权仅仅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应尽快取消其它法规规范中针对行政复议决定的创制性规定,从而实现行政复议决定立法的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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