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说
规范说的相关文献在1996年到2022年内共计8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汉语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3篇、专利文献2960篇;相关期刊65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律适用等;
规范说的相关文献由69位作者贡献,包括胡学军、谌宏伟、李磊等。
规范说
-研究学者
- 胡学军
- 谌宏伟
- 李磊
- 张圣府
- 毕寓凡
- 胡萍
- 丁天立
- 于柏亿
- 于溟慧
- 于飞
- 付丽娟
- 何永宏
- 刘小砚
- 刘文勇1
- 刘正川
- 刘鹏
- 卫江波
- 吕曰东
- 吴小敏
- 周洋
- 和佳佳
- 孟元元
- 安晨曦
- 张其山
- 张心恬
- 张树刚
- 张鹏程
- 朱保成
- 朱刚
- 李利
- 李国华
- 李小秀
- 李小龙
- 李浩
- 李海鑫
- 李震
- 杜雨钊
- 潘佳铭
- 潘运华
- 王占明
- 王国征
- 王文军
- 王聪
- 田欢欢
- 祝明新
- 章剑和
- 翁晓斌
- 莫长林
- 蒋玮
- 袁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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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增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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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作为近代西方三大主要法学流派之一,其地位和重要性自然不言而喻。处于主导地位的哈特等人对法的概念、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等进行的分析和梳理中,无论是奥斯丁的“命令说”、凯尔森的“规范说”还是哈特的“规则说”,在当时都存在诸多的缺陷和不足,但从某种程度上讲正是这些理论上的缺陷和实践中无法应对的难题才使得分析实证主义学法最后逐渐走向与自然法学的融合。尽管分析实证主义学法曾遭受各方的猛烈批判,但亦对统一当时西方混乱的思想认识产生了不可磨灭的积极作用,尤其是其分析方法至今仍然在西方法学的场域内发挥着一定的应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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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子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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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历了一段时间的理论分歧后,对于客观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罗森贝克的“规范说”已经被逐渐接纳。谈及时效制度的证明责任分配时,一些学者乃至理论提出者本人都直接给出结论,即主张时效抗辩者承担时效届满要件的证明责任,主张时效中断者承担中断事由要件的证明责任,而其背后的理由仅寥寥数语。回溯“规范说”、抗辩权的相关理论,就能发现简单地认为时效抗辩规范具有规范的双重性是不恰当的,而应该进一步区分为时效抗辩权发生规范和时效抗辩规范。如此,方能在时效制度证明责任分配上真正地贯彻“规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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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俊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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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举证责任分配具有法定性,即举证责任由法律分配而非由法官分配.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随意分配举证责任的现象十分普遍,以规范说为理论指导制定的《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一条,为依法分配举证责任提供了可行路径.然而,该规则仍然存在不能兼顾个案公平和正义,无法解决立法漏洞产生等问题.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应严格遵循法定性,利用证明标准的主观性兼顾个案公平和正义,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弥补立法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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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柏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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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规范说是我国立法界和学术界所采纳的通说观点,依规范说基于消极事实确认债务不存在的诉讼证明责任应当分配给被告.司法实践中关于此类案件证明责任的分配有三种观点:其一是将证明责任分配给被告.其二是将证明责任分配给原告,区分行为和结果上的举证责任;其三是比较原被告双方的举证哪方更具优势.第二种观点更为公正且符合证明责任的内涵.结合消极事实的无痕性、开放性特征以及出于实现诉讼实体公平的考量,有必要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区分行为举证与结果举证责任、具体化义务及事案解明义务为解决原告举证困难、平衡当事人利益提供了可行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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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弘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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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知产证据规定》第5条将确认不侵权之诉的范围扩大至整个知识产权领域,保障了知识产权相对人在被警告或投诉侵权后因知识产人怠于行使诉权而处于不安状态中的救济权利.基于消极确认之诉的特殊性,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之诉中双方当事人较侵权诉讼的攻防地位发生转换,且原告当事人并无实体请求权.以致依"规范说"静态界定的知识产权侵权法律关系中的基础规范和抗辩规范,无法直接适用于具体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对此,《知产证据规定》第5条赋予的程序性请求权能够作为衔接诉讼法和实体法的有机枢纽,将静态界定下的基础规范和抗辩规范动态地运用于司法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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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晓斌;
饶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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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规范说是民事实体法中证明责任分配规范配置的基本原则,我国民事立法中却未完全体现该原则。最新出台的《民法典》中,显性证明责任分配规范较以往有小幅增加;从规范说角度,我国民事实体法中的诸多问题依然未得到充分回应,条文间缺乏体系化的证明责任考量问题未得到实质性回应;证明责任提示语使用的规范程度仍有提升空间;规范说与消极事实的证明难题尚未厘清;两种证明责任表达方式的区分适用存在混乱,存在过多使用显性证明责任规定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形成由来已久,根本上是由我国民事实体法之“权利义务型”条文表述模式所致。短期只能以立法解释方式进行补充完善;长期而言,立法者须对民事实体法的条文表述方式进行深入、系统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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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鑫;
杜雨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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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民法通则》以来,民事法律行为规范一直以正反表述的形式存在。《民法典》阻却生效事由的逐一单列强化了这一现象。就实体法而言,有效要件与阻却生效事由的并列实现了逻辑周延.但是在诉讼法视野下,条文的正反表述导致了证明责任分配的不明确.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证明责任分配混乱的现象.问题的成因在于立法者欠缺证明责任分配的思维、证明责任分配系属“纯粹诉讼法问题”之错误定位以及规范说自身方法论的局限性.我国目前应当以要件事实论重构证明责任分配的方法论,建构证明责任分配的二元顺位标准。首要标准须在当事人公平、实体法规范趣旨两个维度上加以细化,辅助标准则以法律条文表达形式为准。进而对既有民法典条文规范进行新的解读,将形式上的“全有式”立法例转变为实质上的“有效推定+效力阻却事由”立法例,以求证明责任分配的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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