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模式
规制模式的相关文献在2001年到2022年内共计12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20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61748篇;相关期刊106种,包括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法制博览、法制与经济(上旬刊)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2009年行政法年会、2008非营利组织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研讨会等;规制模式的相关文献由140位作者贡献,包括李兆玉、邓忠波、任梅等。
规制模式—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61748篇
占比:99.80%
总计:61870篇
规制模式
-研究学者
- 李兆玉
- 邓忠波
- 任梅
- 刘慧
- 刘畅
- 吴英杰
- 吴金山
- 张义清
- 张微林
- 曾林翊晨
- 马宁
- 魏颀瑶
- 丁芝华
- 丁茂中
- 付龙飞
- 仲伟俊
- 何立胜
- 余浩然
- 侯学宾
- 傅穹
- 党日红
- 刘叶玲
- 刘常松
- 刘杨钺
- 刘杰
- 刘正军
- 刘洁
- 刘浩田
- 刘海平
- 刘生亮
- 刘莉
- 刘超
- 卢菊
- 向超
- 吕薇
- 吴文杰
- 吴超云
- 周德翼
- 周海欧
- 周翔
- 商建辉
- 商铧文
- 姚辉
- 姜涛
- 孔祥林
- 孙中叶
- 孙秋枫
- 季桥龙
- 安调珍
- 宋亚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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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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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数字时代读者信息是图书馆的重要资源,基于国家数据保护制度的顶层设计,以及读者信息内部的差异,需要选择精细的刑法保护模式。读者隐私信息具有浓厚的私密性,以隐私权为法益底色;读者个人信息兼具私人性和社会性,以一般人格权为法益本色;读者非识别型借阅信息具有强烈的社会性,以数据权益为法益原色,基于属性区隔和法益异殊,刑法保护模式也应有所区别。首先,读者隐私信息应以人格权保护模式为方向,运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侵犯通信自由罪等罪名对读者隐私信息从严保护;其次,读者个人信息亦需以人格权保护模式为指向,合理适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读者敏感个人信息强势保护,对读者一般个人信息恰当保护;最后,读者非识别型借阅信息应当以公共秩序保护模式为导向,适用数据类犯罪保护图书馆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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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光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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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反垄断机关对平台企业相关市场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受技术创新、双边市场、跨界营业、用户黏性和网络外部性等因素的影响,存在技术难度。欧盟、美国的反垄断机关探讨绕过反垄断传统分析框架,化解数字经济领域相关市场界定和市场支配地位认定难题,创设守门人和主导平台,探索反垄断规制的新路径,很有启发。我国反垄断立法和执法机关,也应打破传统反垄断的思路,对平台事先确定守门人和主导平台禁止从事的行为,使反垄断监管重心从事后向事前倾斜,当行为规制模式不能应对数字经济反垄断挑战时,从行为规制模式向主体规制模式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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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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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新媒体时代,技术已经成为广告业的核心生产力。人工智能、大数据、转化跟踪、自动识别、网络定向与程序化购买等新技术成为推动产业格局变化的重要推动力,为传统广告作业流程与运作模式带来革命性影响。智能技术在推动互联网广告创意生产、广告交易以及投放流程等环节颠覆性变化的同时,也为传统广告规制模式与规制理念带来冲击与挑战。张艳所著的《中国互联网广告行业自我规制研究》一书,系统地介绍了互联网广告行业自我规制的相关问题,具有鲜明的创新意义与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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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倩;
刘杨钺;
牛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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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跨境数据流动规制在近年来成为世界各国进行互联网治理的重要领域。其中,欧盟较早开展此领域的立法规制,其规制形式、治理目标、管辖方式已较为完善,形成了以尊重数据主体权利为名、增强网络空间竞争优势为实的“欧盟模式”。文章在分析欧盟关于跨境数据治理的规范设计与价值诉求的基础上,对我国跨境数据流动规制模式进行探究,并就我国跨境数据流动规制提出对策建议:不断完善相关领域立法;明确相关职责划分;积极参与国际立法;合理适度地推进数据本地化,为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有序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提供良好的数据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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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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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数字经济背景下,国家基于安全、隐私保护等监管目标采用数据本地化措施对数据跨境流动予以限制并引发争议。然而WTO框架下缺乏针对该措施的专门规则,为回应规制需求发起的诸边谈判也因各方分歧难以达成共识。这一规制困境促使许多国家转而在自由贸易协定中制定相关规则。以自由贸易协定为切入点,在分析美欧主导规制模式的基础上,提出比例原则指导下的“禁止+例外”模式是协调价值冲突并保障数据跨境自由流动的合理路径。当前中国高度重视网络安全,在国内法中确立了严格的数据本地化要求,而全球治理框架下数据流动的趋势必然是更加自由的,中国应重新审视监管与发展的关系,完善国内数据本地化规则,积极参与国际规制协作,通过自贸协定谈判提升规则制定的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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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丹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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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反垄断法的规制模式应该规定在有效的动态竞争模式上。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企业也开始出现激烈的竞争,平台经营者通过提供信息,从而实现自身的利益。激烈的竞争,引发了一些垄断经营者的出现。为了抑制互联网平台的垄断经济,国家出台、实施反垄断法,使得互联网经济获得健康的发展。本文主要以腾讯与奇虎的“3Q大战”为研究案例,进行互联网背景下的反垄断法的实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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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怡纯;
尚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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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借助互联网+的大数据背景,食品线上交易平台应运而生,其以置备种类多、配送速度快而深受当代人追捧,但频发的食品安全问题却不堪其扰.虽有法律规范,但由于缺乏连贯性,并没有达到预期的警示作用.在遵循现有市场交易规则的前提下,融通已有法律条文中网络食品交易的相关规定,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了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规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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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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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我国在城市公共交通领域推行了市场化改革.伴随着此改革,政府也逐步加强了对该领域的法律规制.然而,多年来政府对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制始终未能定型.缺少对城市公共交通规制模式的合理定位是导致此状况产生的直接原因之一,而对城市公共交通的公益性、市场化改革和规制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认识不足为深层次上的重要原因.对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的认识、政府治理的总体模式及传统、对城市公共交通进行规制的理由、目的 和程度等因素对城市公共交通规制模式的合理定位具有较大影响作用.基于对这些因素的分析,政府对城市公共交通进行的规制当选法律规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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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伟;
岳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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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法》第115条禁止股份有限公司向管理层贷款,是对内部人掏空公司乱象的立法回应,但在不禁止向控股股东、第三人借款的前提下,这一规定形同具文,加之立法意旨不明,导致司法适用乱象丛生.实证研究表明,管理层从公司借款与其他自我交易行为相比并不存在特殊的代理成本,与机会主义行为也无必然联系,绝对禁止规制模式无法收到预期的制度收益.妥当的规制模式是纳入董事、高管的自我交易规制体系,适用 《公司法》第148条第四项的规定,留足公司自治空间,实现有序规制与公司自治的融合发展.公司法修订应删除第1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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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华胜;
魏胜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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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经济学在理解与适用公司法时采用合同进路,能够降低公司合同机制的交易成本,减少代理成本。我国公司法的股权转让规则依赖于强制性法律规范,代理成本巨大。法律经济学以效率价值为分析范式,注重内生性法律规制模式以降低代理成本,实现意思自治、资本多数决和抑制代理成本之间的妥当平衡。强调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之间的匹配以降低代理成本,禁止表决权单独买卖,重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规则选出式与选入式的制度设计来减少代理成本,最终实现公司治理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