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承诺
书面承诺的相关文献在1988年到2022年内共计12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26篇、专利文献180篇;相关期刊109种,包括广东审计、福建金融、法庭内外等;
书面承诺的相关文献由102位作者贡献,包括徐建军、无1、魏靖等。
书面承诺
-研究学者
- 徐建军
- 无1
- 魏靖
- Jacob
- Robin
- 丁爱波
- 亢小峰
- 何玲
- 余亮
- 佚名
- 依然
- 冯骥才
- 刘守君
- 刘志刚
- 刘畅
- 刘维
- 合肥晚报
- 向华锋
- 吴春明
- 吴限
- 吴革
- 周士奇
- 唐建兵
- 孙咏梅
- 寸言
- 小保
- 尚林杰
- 席栓民
- 开建
- 张建文
- 张文华
- 张玉胜
- 张琰
- 张青山
- 徐业红
- 持练当空舞
- 曹颖建
- 本刊编辑部
- 本刊记者
- 朱美云
- 李军
- 李剑华
- 李威
- 李惠勇
- 李有观
- 李英锋1
- 李进
- 李铭
- 杨义君
- 杨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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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炳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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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2021年10月24日,某公司供应链总监马某因个人原因向公司递交了书面辞职信,最后工作日为2021年12月15日。2021年12月10日,马某发邮件向公司提出撤回辞职信。因其职位已有人接替,公司安排马某任职其他岗位。双方未能就新的工作岗位达成一致意见,公司遂为马某办理了离职手续。2021年12月29日,马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0万元,结果被驳回。马某于是诉至法院。马某诉称,其递交辞职信属于要约,公司收到辞职信后未对其作出书面承诺,其要求撤回要约的邮件送达公司后,该要约失效。法院最终驳回了马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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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华胜;
杨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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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侵权人因实施侵权行为被投诉后,向商标权人作出若再次实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愿意支付赔偿金的书面承诺,该事先约定的赔偿金条款系合法有效的法律行为,具有相应约束力。基于书面承诺书是侵权人作出的自由选择,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商标权人的主张以及所依据的规范意旨,对赔偿金条款予以支持,切实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和正当诉求,维护市场经济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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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坚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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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先由国有公司委托评估确定土地收益,买受人出具书面承诺,不动产登记机构将转让协议等资料一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依据审批结果办理转移登记。有一则案例,某国有公司于20世纪90年代在某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自建一栋宾馆,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划拨性质土地使用权证书。现因公司改制转型,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通过公共交易平台将该宾馆拍卖给某自然人,并按规定取得了相关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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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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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河南郑州自贸区探索创新实施"清单告知、书面承诺、履约审核、信用监管"的管理服务截至2021年2月,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新注册企业18,008家,同比增长16.6%,新增注册资本1731.6亿元。实际利用外资11.5亿美元,同比增长105.4%;实现外贸进出口约290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75.8%。在疫情期间,郑州片区招商引资实现逆势增长的背后离不开信用建设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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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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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前,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要规范源头登记准入,消除客运经营灰色地带。做好企业注册登记和经营许可的衔接,市场主体拟从事道路客运活动的,营业执照统一登记为"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并书面承诺在取得许可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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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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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积极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改革工作,极大地便利了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市场主体退出市场。为落实国务院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实行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提高市场主体活跃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拓展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在《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基础上,将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拓展至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下同)。市场主体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不应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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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湖北省宜昌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积极采用灵活多样、注重实效的方式助力服务场所经营者解决实际困难,实现复产达能增效。以书面承诺为公共场所准入"提速"。市卫监局通过严格执行"事前承诺告知+事中事后监管"的许可模式,将《卫生检测报告》不再作为《卫生许可证》办证、换领的前置条件,凡申请新办公共场所经营者只需书面承诺告知后即可发证经营,《卫生检测报告》按事先承诺在期限内上报即可,不仅为商户减小了运营初期检测费用支出负担,还缩短了卫生许可审批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