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的相关文献在1981年到2021年内共计13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33篇、专利文献47篇;相关期刊89种,包括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律适用等;
被害人陈述的相关文献由153位作者贡献,包括欧卫安、李莉航、王继福等。
被害人陈述
-研究学者
- 欧卫安
- 李莉航
- 王继福
- 赵浩
- 金恺
- 陈栗威
- 丁长富
- 万虹
- 东亮
- 丰禾
- 习剑平
- 任克勤
- 任雪丽
- 何雪
- 佘明祥
- 余明祥
- 余杰
- 侯志国
- 倪政一
- 傅国云
- 傅大富
- 傅成保
- 储俊田
- 兰耀军
- 兰跃军
- 关葆春
- 刘志宏
- 刘才光
- 刘文举
- 刘海东
- 刘萍2
- 卫跃宁
- 向燕
- 吕敏
- 吴冰清
- 吴国良
- 吴康忠
- 周农
- 周卫
- 周国钧
- 周宁军
- 周继业
- 唐震
- 夏梅芳
- 奚玮
- 姜峰
- 娄凤才
- 孙孝福
- 孙秀娟
- 季伟明
-
-
陈庆瑞;
李融
-
-
摘要: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频发,危害严重,但在定罪量刑上时常出现争议,引起社会各界关注。主要原因是猥亵儿童罪证据审查规则过严、兜底条款适用不当、刑罚配置偏低、与强奸罪规制范围失调等。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猥亵儿童罪、强奸罪进行修正,但问题仍然存在。在充分运用印证证明、间接证据定案规则的基础上,应提倡以被害人陈述的可信性为核心,加大辅助证据的审查,形成内心确信,适当放宽证明标准。对“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兜底条款,仍需法官发挥自由裁量权,以同类解释规则和规范保护目的为标准正确适用,防止成为休眠条款。建议提高猥亵犯罪的法定刑配置,以实现罚当其罪。
-
-
黄琦旗;
刘志宏
-
-
摘要:
在性侵未成年人这类特殊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陈述是法庭最终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由于司法改革对证据证明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以及公安机关的取证方式不科学,未成年被害人陈述面临证明力不足的难题.陈述有效性评价是规范证言的提取和审查过程,提高证言证明力的心理学技术,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广泛的应用前景.分析认为,陈述有效性评价在我国的应用应从公安机关建立专业队伍、进行陈述有效性评价的实证研究两方面进行实践和探索.
-
-
习剑平
-
-
摘要:
近年来,性侵留守儿童的案件时有发生,此类案例往往具有客观证据少、主观证据多、证据形式单一、取证困难等特征.受害儿童的陈述具有不可替代性,在排除干扰的情况下,具有辨识能力与言词能力的儿童之陈述应当具有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国内外一般均认可受害儿童陈述的证明力,且采取相对宽松的认定规则.为切实提高受害留守儿童陈述的证明力,应当改进对受害儿童陈述收集程序,遵循"避免二次伤害"和"一次性取证"规则;构建科学可行的受害儿童陈述证明力的审查与认定标准,采取相对宽松的印证规则.此外,还应加强对间接证据的收集、审查与认定,从而对受害儿童陈述的证明力予以补强.
-
-
袁浩为;
苗越
-
-
摘要:
在儿童性侵案件中熟人作案较多、犯罪地点隐秘,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易存有侥幸心理而拒不认罪,乃至做出销毁客观证据的行为,这导致诉讼缺乏证据,只能寄希望于儿童被害人陈述,因而"童言证据"在该类刑事诉讼案件中显得尤为重要.但由于儿童年龄较低、心智发育不成熟,且易受到诱导,其陈述在诉讼过程中遭受质疑,甚至因未注意对儿童的特殊保护可能使其遭受二次伤害.因此,亟须完善"童言证据"在儿童性侵案件中的适用制度,以期更好保护儿童被害人和维护司法公平正义.
-
-
张迪
-
-
摘要:
被害人陈述是强奸案件中认定"违反妇女意志"的关键,然被害人庭前笔录存在较高的虚假风险,被害人"出庭难"导致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无法保障。书面审理模式下主审法官的消极态度和心理压力决定强奸案被害人"出庭难"问题难以被直接破解。录音录像制度具备推广适用的现实基础和经验支撑,可保障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为被害人出庭提供制度供给,是利益驱动机制下的最佳替代选择。应构建询问被害人录音录像制度,发挥其诉讼证据和甄别工具功能,以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具体的办法是:明确询问被害人录音录像的基本要求和特殊要求;规定录音录像移动、保存和使用的具体程序;确立推定机制以促进全程录音录像和全部录音录像随案移送;规定特定情形下被害人拒不出庭的,其庭前陈述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完善被害人出庭保障机制。
-
-
-
向燕
-
-
摘要: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常呈现以被害人陈述为主要证据的特殊证据构造,在被告人拒绝作出有罪供述的情形,适用我国严格的印证证明模式容易导致案件追诉的失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特征引起的证明难题具有普遍性.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明方法,在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中,应建立“被害人陈述可信性”的证据审查标准,完善被害人陈述的取得与审查的程序机制以防范错案的发生.应当以特殊类型犯罪中刑事证明疑难问题的解决为契机,推动我国刑事证明制度从单一的“印证”模式逐步向印证为主体的多元“求真”路径转型.
-
-
-
秦岭;
李华涛
-
-
摘要:
捕诉合一后审查逮捕是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办理案件的首要环节,在审查批捕阶段认定、排除非法证据是关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首先产生于20世纪初的美国,范围比较窄,之后1996年的米兰达案使之扩大到言辞证据,此后被联合国和国际社会广为接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保护个人权利,规范司法人员的行为,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其首次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作明确的规定,对我国法制建设具有深远的影响与意义.
-
-
吴康忠;
吴冰清
-
-
摘要:
证据是对案件发生过程的真实反映,其内容应当是真实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存在,具有客观真实性。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等主观性证据是证据体系的一部分,同样具有客观真实性。主观性证据是以人为内容载体的证据,需要通过对人的询问、讯问来获取其掌握的证据信息,受人的主观影响较大.可靠性、稳定性较差,容易失真,其客观真实性容易被侦查员忽视。侦查员应充分认识主观性证据客观真实性的重要性,尽量提高主观性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减少主观因素对客观真实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