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合同
书面合同的相关文献在1957年到2022年内共计34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贸易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44篇、专利文献2155篇;相关期刊240种,包括法学、法律与生活、人民司法等;
书面合同的相关文献由286位作者贡献,包括李文成、杨香合、赵金龙等。
书面合同
-研究学者
- 李文成
- 杨香合
- 赵金龙
- 刘亭
- 刘兆刚
- 刘树敏
- 刘莉
- 张兆利
- 张雪
- 李显冬
- 李玮
- 李配银
- 李静
- 潘家永
- 熊艳红
- 王倩
- 王铁生
- 陈川生
- WT梅杰
- 丁国威
- 丁金荣
- 丛林
- 严应亮
- 亚玲
- 付静
- 任静远
- 伍涛
- 何子伟
- 何学源
- 何山
- 何文千
- 何溪滢
- 余贵林
- 佚名
- 侯哲
- 侯嘉军
- 侯艳丽
- 俞平平
- 关木
- 冯周安
- 刘业林
- 刘军民
- 刘卫平
- 刘国承
- 刘成旭
- 刘扬
- 刘桂明
- 刘玉华
- 刘瑜
- 刘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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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投标保证金何时退还,是否需要支付利息?张松伟: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时间和是否支付利息,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是不一样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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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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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相关当事人对该条款的解释和适用存在差异。本文拟从该条款文本出发,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厘清本条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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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贤江;
景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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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7年新收入准则(CAS14)修订之后,收入的确认和计量采用的是“五步法”模型,而五步法中的第一步就是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所以识别是否已经具备收入确认要求的合同,是新收入准则确认和计量的基础。但是,在我国经济活动的实务中,在追求效率及较多地基于信任而非正式契约展开商务合作的大环境下,有些供应商也愿意在没有签订正式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先行提供商品和服务。这些商品和服务从控制权转移的角度来说,可能也已经符合了条件。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确认收入在实务处理中争议较大。本文拟就该问题展开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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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如银;
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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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确保招标采购效率,《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各个关键程序都设定了时限,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订立书面合同。”如果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后才订立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下面将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浙民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为导引,对签订中标合同的法定时限及是否影响合同效力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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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美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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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在物权编中新增的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是指房屋产权人保留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书面合同或遗嘱、遗赠的方式,经相关机构登记,将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利交给他人。居住权的设立能够满足居住权人生活居住的需要,是对目前法律规定的“房屋所有权”和“租赁权”两种房屋利用形式的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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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一、买卖合同的成立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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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可抗力是跨越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的重要原因。编辑同志:我是承接家装的务工农民,2019年11月在南宁市与一业主经过协商帮他装修一套120平方米住宅,施工图纸、材料及装修要求是业主定的,装修总价11万余元。装修到2020年6月结束,业主尚欠5万元费用没有支付,她的主要理由是拖了工期(实际是因为疫情隔离无法进入小区施工)和她另外找人做了柜门我与业主没有订书面合同,但是有微信上的包括材料、预算、价格等方面的协商记录,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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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我和房屋的产权人签署居住权合同后,我的居住权是否就是受法律保护的,还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吗?深圳李小姐李小姐:按照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就居住权订立书面合同后,还需要前往登记机关办理居住权登记,方正式设立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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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静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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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联”)制定的相关交易规则,在信用卡刷卡交易过程中,收单机构应根据刷卡交易额及中国银联确定的费率标准,向发卡行支付相应的刷卡手续费。发卡行与收单机构之间虽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央行与中国银联制定的有关收单机构业务监管规范、信用卡交易规则,以及发卡行和收单机构之间的实际交易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