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赔偿责任
补充赔偿责任的相关文献在2004年到2022年内共计7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教育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9篇、专利文献7265篇;相关期刊57种,包括西部法学评论、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等;
补充赔偿责任的相关文献由73位作者贡献,包括孟亚生、杨昳、张君等。
补充赔偿责任
-研究学者
- 孟亚生
- 杨昳
- 张君
- 徐小萍
- 王清清
- 聂效
- 解立军
- 黄振东
- TAN Rui
- 一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
- 付慧姝
- 任懿扬
- 冯果1
- 刘力1
- 刘晔
- 南玉梅2
- 吴翔
- 娄建江
- 孟子艳
- 安海涛
- 寿晓婷
- 尹亮
- 庄壮辉
- 张亚雯
- 张华荣
- 张煜
- 张磊
- 彭思琪
- 徐京
- 徐吉梅
- 施付阳
- 曹志召
- 曹志召1
- 曹文兵
- 朱福勇
- 朱程斌
- 朱薇
- 李亮
- 李建伟
- 李树训
- 李烨云
- 李鑫
- 杨晓军
- 杨晓红
- 杨林法
- 林雅
- 段良荣
- 汪宏政
- 沈隆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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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摘要】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以股东(大)会决议或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修改后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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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树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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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民法典》公布后,环境权益正式上升为与人身权、财产权等私权并立的一种新的法律客体,不可避免的会对既有法律体系带来挑战和突破.实践中,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之外,行政机关在提供公共服务和行使职权过程中亦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地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后果,在"强国家,弱社会"认知观念的束缚下,其中暗含法理的自洽性问题被选择性地忽视.需围绕环境权益以厘清和界分"公私交错"的三重法律关系:行政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和环境法律关系.未来立法中应结合各重关系的法律属性并辅之以对应的责任形式,故使违法行使监管职权的行政机关对由其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民事上的补充赔偿责任,以充分贯彻"损害担责""国家赔偿"的内在蕴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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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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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债权人能否直接请求未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责任,公司法并没有任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该项规定,尤其是阐释裁判的说理,各地法院尚未形成共识。关于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法理基础,学者们也提出了不同的学说,其中,第三人侵害债权说和担保责任在我国仅为学说,立法上没有具体化为法律规范;《民法典》上的债权人代位权不能解决未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责任的全部问题,《公司法》第3条应成为公司债权人对尚未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责任的基础。“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与公司法有关公司财产权的法理相悖。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是以债权形式存在的公司财产,在公司其他财产不能全部清偿公司债务时,公司债权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未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其相当于未缴纳出资部分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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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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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业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20%补充赔偿责任现代都市高楼林立,高空抛物因其隐蔽性和随意性,成为不能忽视的安全隐患。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高空抛物案,物业公司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2019年10月250,曹某在小区物业公司指定的晒被区域,被10岁男童林某从10楼公共走廊窗户处抛下的窗户把手砸到头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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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股东仅存在单笔转移公司资金的行为,尚不足以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的,不应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判决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该行为客观上转移并减少了公司资产,降低了公司的偿债能力,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关于股东抽逃出资情况下的责任形态之规定,可判决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其转移资金的金额及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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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亚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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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伴随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而来的资本认缴制出现实践困境,受限于公司解散、破产前提下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显然无法完全解决股东恶意利用出资期限期待权利损害债权人合法利益。尤其作为劳动者在面临公司破产困境时,处于弱势地位,其享有的劳动债权很难得到实现。为统一裁判尺度,《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又新增了两种情形。该规定突破了公司认缴制及破产制度下个案债权的保护。但上述条款并未明确债权人基于何种债权性质得以提起股东侵权诉讼并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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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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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在执行程序中,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是主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认定“不能清偿债务”应把握两点:一是执行法院当穷尽执行措施,能够证明主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二是要将主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限缩解释为“无方便执行的财产”,而不是无任何财产。如主债务人虽有财产,但属于依法豁免执行的财产,或者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等,不能以此认为主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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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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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为认缴制后,对股东出资带来了极大便利,由于股东认缴出资的期限可以随意设定,而对债权人的相应责任规范却又存在不足,出现了在非破产和执行情况下,是否允许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的问题.文章从认缴制度的源起和本质出发,分析关于加速到期理论的不同学说,并提出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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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 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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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了未出资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此规定突破了传统的股东有限责任理论,在资本认缴制的大环境下,债权人利益保护被弱化,该项规定的重要性更加凸显.但是现行立法对此规定尚不详尽,学界对该项请求权的性质的认定没有统一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因此,对于此项权利的规定仍有一些问题有待厘清,只有对法条进行合理的解读,才能使问题得以解决,使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初衷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