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查
行政调查的相关文献在1983年到2022年内共计13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35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4490篇;相关期刊117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天水行政学院学报、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全国卫生法制理论研讨会、2009年行政法年会等;行政调查的相关文献由134位作者贡献,包括汤俪瑾、李莉、赖锴等。
行政调查
-研究学者
- 汤俪瑾
- 李莉
- 赖锴
- 余韬
- 刘勇前
- 张邹
- 徐寅哲
- 徐涛
- 李安清
- 杨阳
- 林典立
- 秦潇
- 章志远
- 蒋平
- 谭正江
- 赖声利
- 黄金满
- 丁孝芹
-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课题组
- 于蕾
- 井敏
- 何瑞佳
- 余凌云
- 余凌云2
- 余春艳
- 傅东辉
- 冯勇
- 冯彦渊
- 冯文君
- 刘善春
- 刘宗德
- 刘璐
- 刘菲
- 刘铮
- 刘鹤
- 单飞跃
- 卢淑珍
- 叶阳
- 吕成龙
- 吕斌
- 吴亮
- 吴华
- 吴桂苫
- 吴燕怡
- 周作平
- 周平平
- 周长军
- 哈恩忠
- 唐明良
- 唐若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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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瑞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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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人工智能时代,随着自动化行政在行政调查领域的广泛适用,在自动化展现优势的同时,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许多问题。自动化行政的机械性、不透明性、外部性导致其容易产生瑕疵结果,缩减行政调查程序,使权利事后救济困难。加之目前立法还未完善,当事人程序权利面临着极大威胁。因此,为确保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实现,应制定专门法律法规,优化自动化行政适用;加强政府义务,突出主体地位;调动公众参与,提高法制观念;完善当事人程序救济,协同各方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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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贵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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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安全事故的行政调查对于事故处理和事故预防具有重要意义。事故调查的直接目的是查明原因,根据其用途的不同,可分为事故责任调查和事故预防调查。在事故责任调查中,事故处理机关也是事故调查机关,并可能设立专门的事故调查组负责调查事务。在追究法律责任的限度内调查事故,其调查的结论也服务于法律责任的追究。在事故预防调查中,事故调查机关相对独立于事故处理机关,其调查较为广泛,调查结论服务于防止事故再次发生。为了防止调查的功能冲突,我国应当在具有公共性的特定领域建立专门的事故预防调查制度。事故调查如果涉及犯罪信息,在调查时应当注意遵守正当程序的要求,保护被调查者的沉默权等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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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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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私人检查行为不仅是为了确保民事活动的顺利展开,也是为了敦促私人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因此,该类行为具有私法和公法的两个面向,在行政执法调查中起到了辅助作用.然而,为了避免给民事活动带来负面影响,防止行政机关不作为和私人滥用检查权,行政执法过程中私人检查行为在适用范围上要着眼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和弥补行政执法力量的不足;在检查强度上面,该行为的设定必须符合民事活动的习惯,同时还要兼顾私人的检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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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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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如何有效保障环保部门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依法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是当下环境犯罪治理中的实践难题.环境犯罪行刑衔接实践困境的出现,原因相当复杂.要走出环境犯罪行刑衔接的实践困境,必须厘清行政调查与公安初查、刑事侦查的界限,明确公安初查的启动标准,理性回答环保部门在行政执法中收集的证据、公安机关在环境犯罪初查活动中收集的证据以及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调查中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否使用的问题,实现环境犯罪案件中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合理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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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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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近年来我国行政调查制度在理论上重视程度增强的同时,在法治实践中也不断广泛开展,但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及行政机关实际操作的不规范等问题,造成行政调查存在"执法困境".本文明确将公众参与引入到行政调查制度中,并构建符合中国实际的公众参与行政调查制度的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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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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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事人协助义务因理论基础和现实需要构成其正当化的依据,在具体类型上分为作为义务与容忍、服从义务。相较于其他国家,我国在理论研究和立法层面上对当事人协助义务制度都不够重视,以至于该制度在立法和执法层面均存在的问题。该制度的完善可以分别从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出发,具体包括明确行政调查侵权后的救济途径、合理配置当事人的协助义务、贯彻法律保留原则、明示制度以及时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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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作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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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高空抛物条款中引入行政法规范,是此次民法典的一大亮点。从规范价值上来看,无疑是"公私两利"。通过行政机关调查查明责任人,避免无辜的人因为举证不能分担受害人损失,进而导致其民事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同时加害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并根据社会危害性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提高违法成本,有效的抑制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秩序的和谐与稳定。高空抛物致害案件中行政主体行政权的介入未直接影响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而是独立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行政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对民事法律关系有着间接影响,且形成过程本身存在着违法风险,需审慎对"公安等机关调查"的行政法规范进行适用,并通过调查认定后做出终局性行政行为,就调查程序违法以及责任认定错误为当事人提供救济途径,在保护民事主体私权的同时避免公权的滥用,真正实现《民法典》的法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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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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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两年内,欧盟委员会向谷歌开出了三次罚单。在涉及反垄断与知识产权保护的交叉地带,如何既规制垄断,又保护创新,是一个全球性难题。近年来,国内数个广受瞩目的案件,包括国诉IDC垄断案及国家发改委针对高通公司特定专利许可模式的行政调查中遇到的一系列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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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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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调查是为了实现行政目的,由行政主体依据其职权对一定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进行的,能够影响相对人权益的检查、了解等信息收集活动.同时,作为一种行使行政权的行为,行政调查也存在着操作无依据不规范而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问题.因此,研究规避行政调查带来的风险,完善行政调查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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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春明
- 《全国卫生法制理论研讨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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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调查是行政处罚的先行程序,是行政机关的重要权力活动之一,是行政处罚与决定的基础。因为卫生行政调查的专业性与技术性,相对人的协力行为对达成行政目的就显得格外重要,但是我国对其研究较少。行政协力符合行政民主化、法治化的制度选择,已成为当今行政实践重要的行政手段和行为形式。所以应该借鉴外国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在《行政程序法》的制定过程中加入此内容,建立以非法证据排除为杨心的相对人救济手段,采取相关措施以约束行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