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登记
行政登记的相关文献在1984年到2022年内共计8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统计学、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9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3296篇;相关期刊59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国家行政学院学报、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第十六次全国统计科学讨论会等;行政登记的相关文献由83位作者贡献,包括张弘、栾兴良、梁君瑜等。
行政登记
-研究学者
- 张弘
- 栾兴良
- 梁君瑜
- 于善旭
- 于洋
- 仲玉琪
- 任静远
- 余凤华
- 余晓龙
- 余睿
- 佟慧萍
- 刘岳
- 刘建民
- 刘贵祥
- 吴凡云
- 吴香芝
- 周华
- 唐仁惠
- 唐爱军
- 奇涛
- 姜娟
- 孙润溥
- 庞宁
- 庞慧洁
- 康纪田
- 张向阳
- 张建军
- 张念强
- 张春波
- 张泉源
- 张静
- 徐涛
- 戈树峰
- 戴涛
- 文婧
- 朱建平
- 朱忠平
- 朱新力
- 李东芝
- 李成瑞
- 李昕
- 李谦
- 杨明奇
- 杨桦
- 林兴乐
- 林波
- 武岳
- 殷勤
- 江国华
- 汪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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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金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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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要2015年,经某县民政局核准登记成立了民办非企业单位某老年公寓,该公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登记为范某某。某县民政局根据董某某经手递交的某老年公寓变更登记申请材料,于2018年3月20日将某老年公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中的负责人由范某某变更登记为董某某,并将该老年公寓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由范某某变更登记为董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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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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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事主体登记制度改革已在国内诸多地方取得成效。将其作为行政确认行为来认知,与传统的行政许可理念有所偏差,同时也带来与其他行政行为的关联、区别的问题,必须从法理上予以阐释。行政行为类型化虽有一定益处,但也会因时代、认知、实践的需求使得各类型间出现交叉融合的现象,最为典型的当属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与行政登记行为。因应时代、实践发展及行政相对人自治意识的强化,这些行为类型可能向政府介入强度较弱的方向转换。行政确认的法理在于坚持行政过程论的观念,既强调与其他行为类型的不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也强调行政确认亦会因市场、社会、政府之间的互动,不断调整范围,甚至可能转化为备案制。这种观念将为商事主体登记监管实践及培育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提供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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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摘要】不动产登记系对物权的公示,涉及民事、行政双重法律关系,既应遵循物权法定等民事法律规范,又应符合不动产登记相关行政法规。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无权通过约定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登记机关如将缺乏法律依据的约定内容进行登记,有违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请求撤销相关登记内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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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明潇;
余晓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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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如果第三人能够提供相应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相应证据从而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则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行政行为有相应的证据,而不应直接作出其违法的认定。如果当事人主张的其双方之间的民事争议的认定对于行政登记是否正确合法具有关键影响,即当事人之间民事争议的认定能够直接决定行政登记是否正确合法的,则人民法院可以参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所规定的行政诉讼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制度,对相关民事争议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解决,并在此基础上认定相关行政登记行为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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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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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土地等自然资源的利用价值充分体现出来。由此,一些时间久远、权属不清、界线不明的土地行政争议纠纷逐渐增多,此类案件从实体处理上论证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难度较大,行政诉讼程序“空转”问题突出。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中,程序方面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认定诉讼主体资格及起诉期限问题;实体方面应坚持依法精准监督、运用多种方式推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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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姚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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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序良俗原则不仅仅是在民事领域对于民事主体的要求,更是对负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机关的根本要求,完全具备适用于行政案件领域的可操作性."北雁云依"案中,法官的裁判方式属行政诉讼私法化方式,以公序良俗原则判断私法姓名权的合规性,混淆了公法姓名权与私法姓名权,且适用公序良俗原则之时,未详述姓氏选择与公序良俗之间的互联性而直接得出有碍于户籍管理及违背文化传统之结论,实为不当适用.对比"一带一路"案可得,公序良俗原则在行政登记领域适用从严把控方式,其首先为国家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由于公序良俗的外延宽于现行法律规定,尚未明确规定部分的自由裁量限度不可自行拔高公序良俗原则之标准,此方面程度把控的重要方式即为详细的关联性论述,且需保证最终结论上与现行法律所禁止的内容有不可容忍程度的同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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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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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登记是登记的进阶,体现着国家认可、受法律保护的特征.随着社会管理事务的增多,行政登记未来必然发挥其特有的作用.为指引行政登记的发展,需要对其法律效力层面进一步解析,阐述其具体释义,对备受争议的多种性质定位予以厘清,阐释其公示、公信的功能,并分析行政登记行为在行政法上的存续力、既决力、实现力的体现,明晰行政登记的实际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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