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职权
行使职权的相关文献在1981年到2022年内共计779篇,主要集中在中国政治、法律、中国共产党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79篇、专利文献201篇;相关期刊276种,包括人民检察、人大建设、人大研究等;
行使职权的相关文献由719位作者贡献,包括吕佳、本刊评论员、李鹏等。
行使职权
-研究学者
- 吕佳
- 本刊评论员
- 李鹏
- 田必耀
- 万文周
- 周伟
- 彭志华
- 李宗陶
- 王成保
- 蔡东春
- 郭文正
- 陈峰
- 丁德芳
- 丁树达
- 何文燕
- 刘政
- 刘海明
- 刘联
- 周怡
- 唐发成
- 孙天富
- 张春生
- 文平
- 本刊编辑部
- 朱永胜
- 沈彦科
- 沈柳兰
- 石破
- 程湘清
- 肖萍
- 袁能银
- 辅先林
- 钟学志
- 陆介标
- 马怀德
- 马顺利
- 魏平
- 一冬2
- 丁勇
- 丁士松
- 丁智
- 丁江
- 丁荣均
- 万正
- 东水
- 丹青
- 于万友
- 于世平
- 于合群
- 于平
-
-
-
-
摘要: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健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总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
-
孙莹
-
-
摘要:
3月11日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的决定及修改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决定。这“一法一规则”多年未有修订,似乎淡出了人们的视线。为何它们今年齐齐修订,背后的道理在哪里,又有什么深刻意义?这要从人大行使职权的基本方式说起。宪法和法律赋予了人大诸多权力,人大要落实这些权力,需要具体的运作程序。最根本的人大工作程序就是人大的会议制度,因为各级人大主要是以开会的方式行使职权。人大组织制度、会议制度、议事规则的系统完善,就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
-
-
孙建功
-
-
摘要:
举行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宪法法律规定的人大常委会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质量高低、效果好坏,直接决定着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是否到位。为进一步改进常委会会议审议工作、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我组织办公厅书面调阅了上海、广东、江苏等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相关经验做法,并与机关负责同志和部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进行座谈交流,听取意见建议。
-
-
-
-
摘要:
(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章,作为第一章"总则",包括第一条至第七条。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一条:"为了健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制度,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
-
-
-
沈彦科
-
-
摘要:
关于上一届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何时终止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以选举出新一届人大常委会即终止行使职权为宜。首先是实际性。按照地方组织法规定的“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也就是在新一届的人大常委会还没有选举出时,由上一届的大常委会负责代表大会的召开,既符合人大工作的实际,又适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要求。
-
-
修福
-
-
摘要:
笔者认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依法终止于新一届人大常委会产生之时,看似自相矛盾,实则任期职能所需。立法看似自相矛盾。对比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异议者认为,既然前一条款已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任期终止于新一届人大会议举行,而后一条款也明确人大常委会与本级人大任期相同,但后半句却明确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到选出新的人大常委会为止。
-
-
翟峰
-
-
摘要:
笔者认为,不能将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终止期与各级人大代表的任期混为一谈。一是因为权力机关常设机构行使职权的终止期与人大代表的任期,现行法律皆已规定得较为明确,因而在现行法律尚未对其相关法条作出修改之前,即在依法遵循其现行规定上绝不能有失偏颇。
-
-
秦涛;
张旭东
-
-
摘要:
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是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监察委员会在判断一个人是否属于监察对象时,依据的关键标准是行使公权力.但是在我国立法中,《监察法》中的“行使公权力”系首次以法律概念的方式出现,因此有必要对行使公权力的判定标准进行研究.相比较而言,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的“行使职权”概念与《监察法》中“行使公权力”概念具有较大相似性,且域外司法实践中,也多以“行使公权力”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行为要件).因此,从《国家赔偿法》“行使职权”判定标准的基础上进行比较研究,有助于明确《监察法》中行使公权力的判定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