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
虚假诉讼罪的相关文献在2009年到2022年内共计10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政治理论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2篇、专利文献1044篇;相关期刊65种,包括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犯罪研究、法学等;
虚假诉讼罪的相关文献由116位作者贡献,包括商希雪、宋立宵、张亦然等。
虚假诉讼罪
-研究学者
- 商希雪
- 宋立宵
- 张亦然
- 杨智博
- 潘若喆
- 臧冬斌
- 行江
- 袁腾文
- 陈洪兵
- 丁霞敏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 乔博
- 亓旭岩
- 付传军
- 何婷
- 余龙
- 俞小海
- 俞悦
- 储陈城
- 冯璐
- 冯璐1
- 刘丽娟
- 刘迎霜
- 刘运昌
- 刘运昌1
- 刘道炎
- 刘青青
- 吴健
- 吴光林
- 吴晓倩
- 吴璘芝
- 吴立志
- 周悦
- 商浩文
- 国中兴
- 夏永全
- 夏永全1
- 姚书云
- 孙健
- 安静
- 尤文森
- 崔晓辉
- 张丝雨
- 张仁
- 张吉业
- 张吉业1
- 张明楷
- 张里安
- 敖从庆
- 李世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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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娟;
陈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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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套路贷”是在民间借贷需求增多背景下产生的新型犯罪,有暴力威胁与平和手段两种类型。对于后一类型,借款人并未受骗,之后借助诉讼方式索“债”,法院亦未受骗,只是基于裁判准则作出居中裁判,故应认定为虚假诉讼罪,而非诈骗罪。打击“套路贷”应坚守刑法的谦抑性。立法上,现行法律已有规制,无需增设新罪;司法上,司法裁判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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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倩;
丁霞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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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虚假诉讼的界定不明确,给检察机关的监督与追责带来了困扰。行为人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虚增金额、改变法律关系的性质等方式,利用民事程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是民事虚假诉讼。由于民事检察监督权具有权力监督和权利救济双重功能,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对象不应限于涉嫌刑事犯罪的虚假诉讼,也不以行为人获得非法利益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限。根据现有证据能够排除民事虚假诉讼外的合理怀疑的,检察机关应当进行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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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冬斌;
宋立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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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虚假诉讼和诉讼诈骗行为不能完全等同,两者的重合部分是在民事诉讼中行为人为原告的侵财型虚假诉讼。虚假诉讼行为由虚假诉讼罪来规制,诉讼诈骗行为则属于典型的三角诈骗,可以定性为诈骗罪。刑法第307条之一第3款实际上是对该重合部分(侵财型虚假诉讼)既有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也有可能成立诈骗罪的表述。侵财型虚假诉讼是同一行为侵害了双重法益而同时触犯虚假诉讼罪和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虚假诉讼罪第1款中“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排除诈骗罪意义上的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合法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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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虚假诉讼罪规定于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行为,既严重妨害司法秩序又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既挤占司法资源又损害司法权威,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必须严厉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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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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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简述了虚假诉讼罪的历史背景,从虚假诉讼罪的客体、主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等内容论述了犯罪构成要件,笔者结合自身办案经历剖析了"部分篡改型"诉讼以及存在基础法律关系纠纷的"篡改型"诉讼不应当构成虚假诉讼罪的理由,供广大读者参考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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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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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囿于"捏造"内涵不清,理论与实践对"部分篡改型"行为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形成了"构成说"和"不构成说"的观点聚讼.通过扒梳"捏造"的语义空间以及解读立法原意均无法将"部分篡改型"行为归入虚假诉讼罪的窠臼,且司法解释已经进行事先框定,此时,即便"部分篡改型"行为与"无中生有型"行为具有同样的法益侵害性也不能逾越罪刑法定的藩篱.对"部分篡改型"行为的刑法评价宏观上需要保持刑法与民法的协调度,并顺清民事诉讼法和刑法之间的责任竞合问题.具体实施上,将"部分篡改型"行为认定为诈骗罪经得住法律和理论的双重诘问;基于罪责刑相适应的正义要求和"相同情形相同处理"的刑法坚持,当"部分篡改型"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或其他犯罪的,须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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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因祝某拒不偿还80万元借款,高某将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祝某、于某夫妻共同偿还,却发现俩人名下无财产。原来,为了逃避债务,于某与其亲友江某串通,虚构借贷关系,并诉至法院。通过调解江某获得优先受偿权,先于高某查封、拍卖了于某夫妻的房产。法院收到举报后将涉嫌虚假诉讼罪的于、江二人移送公安机关;将涉案房产拍卖款偿还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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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皓;
安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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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夫妻相争之殇系列案例中,几乎所有冲突都会以财产分歧的形式最终爆发。我们在本组案例中尤其发现,随着冲突阶段的发展和冲突策略的变化,财产分歧成为影响离婚的关键因素,直接决定了双方婚姻关系的进程。2021年2月8日,河南省商丘市天伦花园小区业主武广才被关押了1年8个月之后,终于重获自由,罪名是"虚假诉讼罪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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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士俊;
张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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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在宣判:被告人龚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寻衅滋事罪,拘禁罪,故意伤害罪,高利转贷罪,敲诈勒索罪等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违法所得19.6701万元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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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林;
王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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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套路贷"不是一个规范的刑法概念,对"套路贷"中罪名的认定要依据不同罪名的犯罪构成进行认定.诈骗罪是"套路贷"中的常见罪名,司法实践中不能降低诈骗罪的认定标准,要严格遵循"套路贷"行为人隐瞒真相、虚构事实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的认定路径,将诈骗罪限定在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的情形."套路贷"中虚假诉讼罪的存在空间,但是必须对"虚假"进行限缩解释,将"虚假"限定在"无中生有型",而不是"部分篡改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