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的相关文献在1989年到2022年内共计15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信息与知识传播、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55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1550篇;相关期刊104种,包括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电子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2012知识产权南湖论坛暨“知识产权:制度完善与产业发展”国际研讨会、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009秋季论坛等;著作财产权的相关文献由160位作者贡献,包括强激光与粒子束编辑部、李杨、蒋志培等。
著作财产权
-研究学者
- 强激光与粒子束编辑部
- 李杨
- 蒋志培
- 何炼红
- 刘忠荣
- 孙正超
- 尹西明
- 李琛
- 杨雪
- 熊琦
- 王生智
- 赵凤金
- 赵海燕
- 韩成锋
- 马宁
- 丁丽瑛
- 丁学军
- 严郁洁
- 于丹怡
- 何怀文
- 余俊
- 佟姝
- 侯瀚宇
- 倪文元
- 冯慧文
- 冯晓青
- 刘丹冰
- 刘义
- 刘冰
- 刘凯
- 刘宪权
- 刘春霖
- 刘胜红
- 刘远山
- 厍文妍
- 叶海涛
- 叶竹芊
- 向开柱
- 吕斌
- 吕淑琴
- 吴小评
- 周文芳
- 周艳敏
- 周艳萍
- 周蕊
- 唐弦
- 姜庶伟
- 姜延平
- 姜振颖
- 孙新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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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激光与粒子束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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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投稿著作所有列名作者皆同意在投稿文章经《强激光与粒子束》(简称《强》刊)刊登后,其著作财产权即转让给《强激光与粒子束》编辑部,但作者仍保有著作人身权,并保有本著作未来自行集结、教学等个人使用之权利。论文发表前作者需和编辑部签署《著作权让与合同》。本刊审稿周期为3个月,在此期间请勿一稿多投;签署《著作权让与合同》后一稿多投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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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激光与粒子束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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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投稿著作所有列名作者皆同意在投稿文章经《强激光与粒子束》(简称《强》刊)刊登后,其著作财产权即转让给《强激光与粒子束》编辑部,但作者仍保有著作人身权,并保有本著作未来自行集结、教学等个人使用之权利。论文发表前作者需和编辑部签署《著作权让与合同》。本刊审稿周期为3个月,在此期间请勿一稿多投;签署《著作权让与合同》后一稿多投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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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激光与粒子束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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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投稿著作所有列名作者皆同意在投稿文章经《强激光与粒子束》(简称《强》刊)刊登后,其著作财产权即转让给《强激光与粒子束》编辑部,但作者仍保有著作人身权,并保有本著作未来自行集结、教学等个人使用之权利。论文发表前作者需和编辑部签署《著作权让与合同》。本刊审稿周期为3个月,在此期间请勿一稿多投;签署《著作权让与合同》后一稿多投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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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作者保证所投论文为原创作品并且不涉及涉密和一稿多投问题,若发生侵权或泄密问题,一切责任由论文作者承担,本刊不负任何连带责任。2.全体作者同意,提交本刊发表的论文一经录用,作者即将论文整体以及附属于作品的图、表、摘要及增强出版内容或其他可以从论文中提取部分或者全部复制传播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翻译权、汇编权、改编权等著作财产权在全世界范围内转让给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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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刊只接受原创性著作,所有稿件均将进行“学术不端”检索,请作者投稿前务必注意!投稿本刊的论文不得涉及国家秘密,若发生泄密问题,一切责任由著作人承担。投稿时务必附第一作者所在单位加盖单位公章的《保密审查证明》(或其他证明论文不涉及保密问题的材料)原件,本刊不接受无《保密审查证明》原件的投稿。论文发表前作者须和编辑部签署《著作权让与合同》,该合同需全部作者逐一签名同意。凡投稿著作所有列名作者皆同意在投稿文章经本刊刊登后,其著作财产权即转让给《强激光与粒子束》编辑部,但作者仍保有著作人身权,并保有本著作未来自行集结、教学等个人使用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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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激光与粒子束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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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投稿著作所有列名作者皆同意在投稿文章经《强激光与粒子束》(简称《强》刊)刊登后,其著作财产权即转让给《强激光与粒子束》编辑部,但作者仍保有著作人身权,并保有本著作未来自行集结、教学等个人使用之权利。论文发表前作者需和编辑部签署《著作权让与合同》。本刊审稿周期为3个月,在此期间请勿一稿多投;签署《著作权让与合同》后一稿多投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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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激光与粒子束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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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2年1月1日更新)1.投稿著作所有列名作者皆同意在投稿文章经《强激光与粒子束》(简称《强》刊)刊登后,其著作财产权即转让给《强激光与粒子束》编辑部,但作者仍保有著作人身权,并保有本著作未来自行集结、教学等个人使用之权利。论文发表前作者需和编辑部签署《著作权让与合同》。本刊审稿周期为3个月,在此期间请勿一稿多投;签署《著作权让与合同》后一稿多投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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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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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依据历史解释和法理分析,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仅指著作财产权。著作财产权列举的例示性不是理论共识,故司法认定“其他权利”时宜谨慎,谦抑程度应超过对“其他作品”的认定。非基于作品产生的利益、立法者有意排除保护的作品利益,均不得解释为“其他权利”。认定时应采用“止损原则”,而非“利益延伸原则”,即:新的作品使用方式严重损害既有著作权之时才考虑适用。如果新的使用方式只是带来了新增利益,未严重影响既有著作权,设权与否应交由立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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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作者保证所投论文为原创作品并且不涉及涉密和一稿多投问题,若发生侵权或泄密问题,一切责任由论文作者承担,本刊不负任何连带责任。2.全体作者同意,提交本刊发表的论文一经录用,作者即将论文整体以及附属于作品的图、表、摘要及增强出版内容或其他可以从论文中提取部分或者全部复制传播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翻译权、汇编权、改编权等著作财产权在全世界范围内转让给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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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
- 公开公告日期:2002-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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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发明的特征是在记录媒体上非法地记录著作物的非法第2代复制品时,不能够再生该复制品。在盘上记录著作物的复制品时,作为电子水印,预先埋入记载在盘上的BCA上的媒体识别信息。在复制品的再生时,把该记载在盘的BCA上媒体识别信息与作为电子水印埋入到复制品中的媒体识别信息进行对照,仅在两者一致时进行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