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人之危
乘人之危的相关文献在1993年到2022年内共计6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文学、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6篇、相关期刊59种,包括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法学家等;
乘人之危的相关文献由66位作者贡献,包括其其、罗浩亮、霍婷等。
乘人之危
-研究学者
- 其其
- 罗浩亮
- 霍婷
- 万德政
- 何晓春
- 何申
- 侯德斌
- 冯国旺
- 冯社浩
- 刘婷丽
- 刘庆法
- 刘斌
- 刘耀东
- 北猫
- 史蒂夫·米尔斯基
- 吴逸越
- 唐戈1
- 复林
- 孙宁霞
- 孙建明
- 孙瑞灼
- 孟群华
- 宋忠胜
- 尹田
- 廖春梅
- 张建军
- 张梦园
- 张燕旋
- 张立锋
- 徐国平
- 徐涤宇
- 扈芳琼
- 方圆
- 朱顺
- 梁守磊
- 梁行
- 段文泽
- 洪水
- 潘军强
- 王忠
- 王拯
- 王永伟
- 王永民
- 王维
- 王雨佳
- 田世军
- 程应峰
- 程文华
- 红猪(译)
- 肖云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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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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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家公司谎称高薪招聘技术人员,并故意隐其工作岗位的高强度性,导致钟某在不明实情下,违反其真实意愿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钟某想知道,在她不愿意继续工作的情况下,能否向公司索要工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点评:钟某有权向公司索要工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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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美国搅局(一)美国称中国瞒报中国瞒报疫情耽误美国抗疫?人民日报怒斥:美方有些人简直就是诬赖成性新冠肺炎疫情在美国蔓延,美方一些人却依然铆足劲头干着霸蛮无度、荒唐至极的勾当。为了达到把责任推卸给中方的目的,他们刻意散布"政治病毒",充满种族歧视色彩;他们污称中方分享疫情信息不够公开、透明,恶意编造中国当为美国疫情蔓延负责的谣言,令人不齿;更有甚者,他们无理要求中方赔偿损失,简直就是放辟邪侈、诬赖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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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福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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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西荔浦市荔城镇妇女阿梅的丈夫因病瘫痪,为照顾丈夫,阿梅从乡下雇请农民张某到自己家中照顾瘫丈夫。2018年9月20日15时许,张某见阿梅家中没有其他人,而阿梅恰好要到二楼上厕所,心生歹念的张某即尾随阿梅上楼欲与阿梅发生性关系,遭到阿梅拒绝,张某兽性大发,强行搂住阿梅进行猥亵,阿梅奋力反抗抓伤张某的面部并逃脱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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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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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女子疑患白血病,被迫签订离婚书,2016年10月2日,家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的沈玉几乎疼痛了一夜,早上没能起床。可丈夫李志只冷冷地朝她望了一眼,自顾着穿戴整齐,闷声不响出了家门。看着丈夫冷漠的样子,沈玉心里冰凉冰凉的。她刚刚41岁,与李志结婚15年,夫妻俩共同养育了儿子兵兵和女儿婧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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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云宾;
张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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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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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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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尽管学说上不乏争议,但实务中普遍认为,《合同法》第54条的显失公平制度应遵从《民通意见》第72条,包含主客观双重要件.不承认主观要件,不仅面临教义学上的障碍,在价值层面也难以成立.就规范目的而言,显失公平制度是公序良俗原则之体现,与公平原则或诚信原则并无关联.它的适用对象可以是合同,也可以是合同条款;适用范围不限于双务合同,亦不限于民事交易.在一些情形下,显失公平的判定可以采类似于动态系统论的立场,综合考虑主客观要件.就法律后果而言,变更原则上优先于撤销;变更合同条款时,原则上应模拟当事人真意,不宜直接套用相应的任意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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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耀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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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法上的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在构成要件上存在重叠,民法总则应当将两者予以整合,重新回归传统民法上的暴利行为,整合后的暴利行为称之为显失公平更加符合我国民事立法的一贯传统.同时,应当顺应大陆法系国家关于暴利行为认定的发展趋势,采双重要件说认定显失公平.在某些特殊情形中,就个案中显失公平主观要件的存在可通过客观要件予以推定,即在某些特殊案件中弱化主观要件,以更加灵活地实现合同中的客观公平.整合之后的显失公平应作为意思表示瑕疵之类型而不应作为违背公序良俗之一种形态.乘人之危在我国民法上仅有的适用空间,可由胁迫所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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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燕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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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显失公平作为合同法上公平原则的体现,具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民法典编纂视阙下,对于显失公平制度的构建,理论界和实务操作中存在极大的争议.刚刚通过的《民法总则》重构显失公平制度,但仍存在规定不明确的问题.为完善立法,我国显失公平制度应借鉴域外立法,结合实务经验,细化主客观要件的评判标准,缓和举证难题,以便给予当事人充分的法律救济,彰显契约自由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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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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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德国法“暴利”制度作为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具体化,其在适用标准上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模式,将“乘人之危”等主观要素纳入整个暴利行为体系中.《民法通则》的“显失公平”制度因与“乘人之危”等主观要件相分离,在模式上表现为结果上的利益失衡判断标准,这种分离规定的模式在理论和实践中产生较大的争议.文章通过对德国法“暴利”制度的研究,认为《民法总则》整合现有“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的规定,将其合二为一为“显失公平”,在构成要件上采取“二重性要件”说,有其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