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奖励
举报奖励的相关文献在1991年到2022年内共计15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52篇、专利文献815篇;相关期刊100种,包括江淮法治、政府法制、廉政瞭望等;
举报奖励的相关文献由67位作者贡献,包括司立波、杨晓萍、游剑等。
举报奖励
-研究学者
- 司立波
- 杨晓萍
- 游剑
- 乔旭
- 包正洪
- 卢艳
- 吕超
- 吴思进
- 周孝清
- 周小纯
- 周润健1
- 国勇
- 孙玲
- 宋赞
- 张传发
- 张浩
- 张琰
- 新京报1
- 方印
- 无12
- 昕门
- 曾勋
- 本刊
- 本刊记者
- 朱建波
- 李东林
- 李国峰
- 李彤
- 李青山
- 杨丽
- 林敬
- 楚立杰1
- 江镕
- 汪文涛
- 沈志凌
- 潘琦
- 王佳宁1
- 王志华
- 王志文
- 王飞
- 田小东
- 田茂永
- 盖威
- 肖欢欢
- 胡旭
- 蒋永龙
- 蔡桂花
- 许艺
- 谢庆富
- 邹欣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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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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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医保办发〔2018〕22号),鼓励社会各界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促进医疗保障基金安全,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制定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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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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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山东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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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举报奖励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南宁市制定了《南宁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可通过电话、网络、邮箱等举报途径向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将对实名举报人给予100元至3万元的奖励,其中对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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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晨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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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食品安全领域职业举报人的出现具有公法、私法层面的双重意义,能够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职业举报人法律性质上属于消费者,其特殊性体现在主观明知且牟利、客观超需求而购买。职业举报人以合法的举报手段获取合法利益的,原则上不应予以限制,并且应当妥善处理举报与奖励、举报与调查处理两对法律关系:重点关注举报行为本身,而非举报的主观目的,即使职业举报人以索取奖励作为主要收入来源,但其举报行为符合奖励条件的,相关部门仍然应当予以奖励,且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对其举报行为予以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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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镕;
肖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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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按照《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对中山市板芙镇深湾村某电子有限公司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一案进行处理,对于该案举报人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这也是该办法实施以来,中山市完成的首宗举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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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仁海;
张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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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记者从湖北省应急管理厅获悉,该厅日前向一起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行为实名举报人兑现30000元举报奖励。这是迄今为止湖北省依据《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鄂应急发﹝2019﹞13号)兑现的单笔金额最大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今年3月4日,湖北省应急管理厅接到实名举报,称2021年3月22日十堰市某公司发生一起脚手架坍塌事故,造成一名外包施工人员死亡,该事故被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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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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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部分中央在黔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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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丽娟;
王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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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旨在通过经济奖励的方式,激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弥补环境行政执法的不足,遏制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实践中,由于公众对于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积极性不高致使该制度收效甚微。究其根本原因是该制度存在举报对象范围片面、奖励条件严苛、奖励金额设置不合理以及举报人权益保障不充分等问题。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赋能,弥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不足,亟须扩大举报奖励对象范围、优化奖励条件、合理设置奖励金额以及完善举报人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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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令第2号《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奖励办法》已经2022年4月29日国家安全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陈文清2022年6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规范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举报奖励工作,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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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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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生态环境局财政局: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陕西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