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罪的相关文献在1997年到2022年内共计16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64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34篇;相关期刊104种,包括法学、法制与社会、人民检察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第四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中国刑事法律制度的科学构建及法律适用高层论坛等;聚众斗殴罪的相关文献由186位作者贡献,包括黑丁、吴立果、刘光贺等。
聚众斗殴罪
-研究学者
- 黑丁
- 吴立果
- 刘光贺
- 刘春莉
- 刘荣贵
- 刘蓓12
- 张律
- 徐琳
- 田慧峰
- 苏雄华
- 郑渊洁
- 郑翼
- 陈伟
- 丁振东
- 于林才
- 任红梅1
- 侯荣
- 傅剑波
- 冉容
- 冒群
- 刘为东
- 刘亚
- 刘卫民
- 刘少伯
- 刘旭
- 刘杰文
- 刘炬
- 刘燕
- 刘畅
- 刘震
- 包国为
- 叶祝颐
- 吴名响
- 周仕伟
- 周再明
- 周峰
- 周建楠
- 周明钱
- 周波
- 周炎
- 周群峰
- 夏振鲁
- 姚学谦
- 姬红
- 孙国祥
- 孙晓雪
- 孙海毅
- 孙淑英
- 宋寒隽
- 宋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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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亚;
范跃红;
王旖;
韩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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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63天,距离我缓刑结束还有63天!”今年9月,《方圆》记者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检察院见到18岁的赵小峰,他戴着一副半框眼镜,厚厚的刘海半遮住了眼睛,一身黑色卫衣略显瘦高。一见面,他就告诉《方圆》记者和检察官自己的缓刑期即将结束的消息。两年前的8月,赵小峰因犯聚众斗殴罪被上虞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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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01唐山烧烤店打人案一审判决9月13日,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陈继志等恶势力组织违法犯罪案。9月23日,法院判决,陈继志犯寻衅滋事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罚金32万元;对其余27名被告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对其中19人并处罚金。陈继志等6名被告人对寻衅滋事罪4名被害人的医药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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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群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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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起“涉黑案”,却因高达近30亿元的生态修复赔偿引发关注。2020年12月24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下称“顺德法院”)对林镜泉等16人涉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行贿罪,串通投标罪,非法采矿罪,组织卖淫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林镜泉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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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彦;
沈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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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个因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被法院两次判处有期徒刑的刑满释放人员,却能当选村委会主任,为何?一声枪响2017年12月18日凌晨,一辆面包车驶入淮安市某医院,直接冲到了急诊室门口,车上两名男子迅速将一个人拖下来,往地上一扔,便开车扬长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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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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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关于聚众斗殴罪转化犯之规定应当定位于法律拟制,这是解决目前司法实务界对于认定聚众斗殴罪转化犯的主体范围标准不一的前提.基于该条第一款与法律拟制之特性,特别是在共同斗殴导致一人重伤、死亡的情形中,不能违背刑法谦抑性将所有成员全部进行转化,而可以将聚众斗殴首要分子与致人重伤或死亡的直接实施者作为转化主体.如果查明首要分子确无致人重伤、死亡的主观故意,或客观上采取了足够的排除措施时并不适用该转化犯规定.最后在总体上应坚持刑罚慎用原则,使其能够更好地为立法与司法实践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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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光贺;
马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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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聚众斗殴罪中的"持械M情节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之一,认定“持械”情节会使其量刑幅度会上升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还未统一出台关于聚众斗殴罪的“持械”情节的司法解释和其他相关规定。因此,对于在聚众斗殴中的参与人员"持械"的认定,尤其是对其中部分人持械、部分人未持械当中的未持械者是否认定“持械”就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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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铸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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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聚众斗殴罪被称为"口袋罪",多年来一直受到司法实务者的诟病.究其原因在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罪规定不清楚,理论界对此又研究不深入."聚众"应指达到3人以上的一方,方有成立聚众斗殴罪的可能.未实际到达斗殴现场的人,不能认定为"聚众"的"众"之内.临时起意的斗殴行为也应当被评价为聚众斗殴罪,不受是否有"聚众"行为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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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淋;
侯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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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李昌清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近日,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昌清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公开宣判。横行乡里长达二十余年的什邡市原红白镇副镇长、松林村党支部书记李昌清终于受到了法律的惩罚。与李昌清一同覆灭的还有其背后的93名“保护伞”。盘根错节的利益网,注定了此案的侦办困难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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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丽涓;
张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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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7月30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对刘旭等17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以及秦二闯等6人关联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采矿罪4项罪名判处刘旭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人民币310万元;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采旷罪、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李安、崔正华等22人有期徒刑7年至1年不等的刑罚,并处剥夺政治权利或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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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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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聚众斗殴罪作为妨害公共秩序罪的章节下的典型罪名,在实践中经常会与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相混淆。如不能准确区分此罪与彼罪,将无法准确打击犯罪,从而放纵犯罪,使刑法不能有效有保护人民和国家的利益。本文从个案来分析如何准确区分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以期为解决实践中的一些难题略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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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军
- 《第四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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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1997年重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后,聚众斗殴罪便从过去的流氓罪中剥离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存在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该罪是刑事犯罪中常见犯罪类型,尤其近几年伴随各地“打黑”热潮,该罪在司法实践中所占比例一直居高不下。从相关的法律规定看,涉及聚众斗殴的配套法律规定很少,可以说原则性的法律规定只有刑法第292条。对该罪中的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的区别认定是十分必要的,就两者的区别而言,虽然目前尚未出台统一的司法解释,但本着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作出区别的。笔者拟结合自己亲自辩护的两起聚众斗殴案件,就如何区别聚众斗殴犯罪中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进行探讨,略述管见,抛砖引玉,以供大家参考并共同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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