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己诏
罪己诏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77篇,主要集中在中国史、中国文学、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5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6篇;相关期刊69种,包括辽宁行政学院学报、天水行政学院学报、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2012年中国古代散文研究国际研讨会、中国古代散文国际学术研讨会等;罪己诏的相关文献由62位作者贡献,包括郗文倩、侯吉永、刘文瑞等。
罪己诏
-研究学者
- 郗文倩
- 侯吉永
- 刘文瑞
- 张明扬
- 易茗
- 杨海亮
- 赵伟
- 锐圆
- 陈金霞
- 陈鲁民
- 高萍
- 魏昕
- XI wen-qian
- 严志芳
- 余世存
- 佳木
- 傅斯鸿
- 冯佐哲
- 冯其庸
- 吴桐
- 唐婷
- 姚念慈
- 孙立英
- 安子昂
- 宋纹
- 幸福街
- 庞礴
- 廖保平
- 张妮娜
- 张玥
- 张绪穗
- 张轲风
- 思晨
- 晁中辰
- 朱健国
- 李尚英
- 李影
- 李志刚
- 杭东
- 杭千里
- 查庆
- 欧阳晨雨
- 毕云飞
- 汪垚
- 汪金友
- 浅水戏虾
- 王勇
- 王士俊
- 王林先
- 王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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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妮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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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西汉初年,缇萦上书作为一个触点,促使汉文帝颁布了一则罪己诏,成为西汉时期的刑制改革起点,在此以后肉刑被废除,西汉前承秦制,又为后世定下不变之制。诏书制度自汉代出现并延续至最后一个帝制王朝,汉文帝用罪己诏开始了刑制改革,汉武帝用罪己诏及时将陷入崩溃边缘的汉帝国拉回正轨。罪己诏在当时社会困境中有着正面意义,其对当代社会亦有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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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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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出于对政治传统的遵守与稳定统治的需要,“西狩”途中的慈禧、光绪于光绪二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1900年8月20日)下诏罪己.而当发现“罪己”可以作为外交手段以求和平时,这一行为的载体便不再局限于明发诏书,而是扩大到电寄与国书.然而一系列的“罪己”之举并不能满足列强的实际需求,面对联军西侵的军事威胁以及“惩凶”、赔款等难题,两宫不得已于当年十二月二十六日(1901年2月14日)再下“自责之诏”,向列强表明心迹,以最大限度止损.在这一过程中,因行在、全权、督抚、列强各方诉求存在差异,使得“罪己”最终不免沦为各方博弈的工具.“罪己”在近代由“安民”到“和外”的转变,恰是列强势力在庚子以后成为清廷重要统治基础的真实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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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古代出现无法补救的天灾人祸时,帝王往往会写罪己诏以平息民怨,潜台词通常是:我都认错了,你们还想怎样?乖,别闹了,跟我一起虔诚地祈福吧!汉文帝:我上位还不到两年,你们就催我立太子。不是我怕有亲生的竟争者,而是我自己当皇帝还没当明白呢,有啥资格教我的儿子当皇帝?这简直是罪上加罪,愧对上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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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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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罪己"一词从大禹、商汤之时就曾出现,秦始皇建立统一王朝之后,为体现皇帝权力的至高无上,下令将周时君臣通行的文书改称诏,到汉代时罪己诏变成了皇帝专用的下行文书.此种诏令作为皇帝向上天承认错误的诏书,符合当时政治环境的要求,对维持国家统治、稳定社会秩序起到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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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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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反思疫情的文章数不胜数,反省自我的文章不多。反思和反省都很难,但都很有用。最牛的反省自我,当属"罪己诏"。按照百度上的说法,"罪己诏"是中国古代帝王在朝廷出现问题、国家遭受天灾、政权处于安危时,自省或检讨自己过失、过错使用的一种口谕或文书,用意都是自责,只是情节轻重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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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林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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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前言:还有两年.公元前89年是-一个很有意思的年头。在遥远的欧洲,一部法律在罗马广场向市民宣布,授予所有居住在意大利或在六十天内向裁判官表示接受此等授予的人罗马市民权,与此对等,市民要履行他们在军事、市政管理等方面的义务。这个法律后来被称为《普劳提亚和帕皮利亚法》,只是公元前451年《十二铜表法》颁布以来罗马卷帙浩繁的法令中并不特别重要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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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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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食是自古至今时有发生的一种天文现象.西汉灾异频仍,日食被赋予更多政治色彩.日食诏令表现出受关注愈深、波及面渐广、影响逐步扩大的趋势.这是自然与社会环境变化,君臣政治博弈及"天人感应"理论发展等方面作用的结果.该项研究可丰富对西汉时代背景下,帝国统治需求的全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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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 wen-qian;
郗文倩
- 《2012年中国古代散文研究国际研讨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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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罪己诏是中国古代帝王在灾异发生或政令失误时颁布的反省罪己文书,文化内涵丰富.罪己诏最早出现在汉代,且数量众多,这主要源于阴阳灾异说的盛行.从修辞层面看,罪己诏垄断了灾变解释权,限定了归罪资格,有助于巩固皇权,是政治修辞的重要形式.在后世发展中,其自我批评自我反省式的策略实施,日渐蜕变为取悦民众、缓和矛盾的统治权术.应该肯定的是,罪己诏显示君王自我反省精神,常伴有招贤纳士、延问得失、敦勉臣吏的作用,且附带救助优抚措施,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修政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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郗文倩
- 《中国古代散文国际学术研讨会》
|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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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罪己诏是诏书中比较特殊的一类,它是帝王在发生灾异或政令失误时所颁布的用以反省罪己的文书.罪己诏一词最早约出现于《旧唐书》,但一般认为实际意义上的罪己诏最早是由汉文帝颁布的,他在即位第二年(前178)冬因发生日食而颁诏,对自己德行不够、布政不均、不能治育群生而遭到天谴表达深深的戒惧和愧疚,并声明要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以示改过诚意,自此以后,罪己诏便频频出现.据笔者统计,两汉24位皇帝(不含吕后、新莽、更始帝),除西汉高帝、惠帝、昭帝、平帝、孺子婴(王莽摄政)以及东汉殇帝、冲帝外,其余17位皇帝都下过罪己诏,所下罪己诏近八十份,与后世相比,频率和数量也都是比较高的,罪己诏遂在汉代稳定为一种具有独特内涵的文体,成为帝王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引起后人关注.